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9號
原 告 安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坤瑞
被 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李瓊慧
訴訟代理人 王玉寬、方淑美
上列
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有無牴觸憲
法作出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憲法之效力高於
法律,是法官有優先遵守憲法之義務。法
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
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
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
違憲之具體理由,
聲請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
號等解釋著有明文。再按,「
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
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
官解釋。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
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
兩造間106 年度簡字第9 號房屋稅事件,因認所適
用之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
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
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本院須提出釋憲聲請書,準備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是依
前開規定,在大法官作出解釋前,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