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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字第 23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231號 原   告 銓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績勤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 影本1 份到院,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一、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時應依行政訴訟法237條之5第1項第1款   規定,按件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本件   原告於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   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裁判費300元。 二、按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   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   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處分機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   監理所,原告起訴狀誤載被告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監   理所屏東監理站」,被告顯不適格,應補正記載被告為「交   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及其代表人「梁郭國」之姓名   ,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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