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231號
原 告 銓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績勤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梁郭國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
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4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
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
本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
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
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奕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