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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字第 23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231號 原   告 銓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績勤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梁郭國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 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4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 本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 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 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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