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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停字第 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停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家慶即淨園市民休閒農場       淨園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家慶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間聲請停 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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