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停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家慶即淨園市民休閒農場
淨園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家慶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間聲請
停
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