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14號
原 告 人杰老四川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宇辰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梁朝辰)
上列原告因與財政部高雄
國稅局間
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應提出補正後之
起訴狀及其
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全額補繳之。
二、原告及其代表人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應另提出補
正後(即蓋有人杰老四川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宇辰
投資有限公司印章)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