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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稅簡字第 1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14號 原   告 人杰老四川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宇辰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梁朝辰) 上列原告因與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應提出補正後之 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全額補繳之。 二、原告及其代表人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應另提出補   正後(即蓋有人杰老四川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宇辰   投資有限公司印章)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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