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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稅簡字第 1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人杰老四川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宇辰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梁朝辰) 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   對於民國108年6月11日本院107年度稅簡字第14號行政訴訟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   規定,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   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二、又上訴人未補正提出上訴理由,請注意依行政訴訟法第23   5條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 項規定,於提   起上訴後20日補正所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   免上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