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人杰老四川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宇辰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梁朝辰)
一、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
國稅局間
營業稅事件,
對於民國108年6月11日本院107年度稅簡字第14號行政訴訟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
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
裁判費二分之一,合
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二、又上訴人
迄未補正提出上訴理由,請注意依行政訴訟法第23
5條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
準用第245條第1 項規定,於提
起上訴後20日補正所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
俾
免
上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