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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稅簡字第 1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19號 原   告 加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佩姍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2、起訴之聲明。」 ,經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位並無任何表示,致法院無法確定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目的為何,於起訴程式有欠缺,依同法第 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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