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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7號 原   告 林家慶即淨園市民休閒農場 原   告 淨園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代 表 人 林國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 空站」、「代表人傅耀南」、住址「高雄市○○區○○○路○號」 等記載,應分別更正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代表人林國顯 」及「臺北市○○區○○○路○○○號」。另理由欄第二頁第六行 「被告機關之所在地」之記載更正為「被告機關之業務涉訟所在 地」。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處,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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