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7號
原 告 林家慶即淨園市民休閒農場
原 告 淨園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代 表 人 林國顯
上列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
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
空站」、「代表人傅耀南」、住址「高雄市○○區○○○路○號」
等記載,應分別更正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代表人林國顯
」及「臺北市○○區○○○路○○○號」。另理由欄第二頁第六行
「被告機關之所在地」之記載更正為「被告機關之業務涉訟所在
地」。
理 由
一、
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
職權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18條
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
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處,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