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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12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25號 原   告 理想資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忠嶽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 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