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25號
原 告 理想資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忠嶽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
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