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78號
原 告 可成應材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映吟
訴訟代理人 黃偉邦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代 表 人 蘇淑貞
訴訟代理人 許雅華
訴訟代理人 李亞玄
輔助
參加人 財政部關務署
代 表 人 謝鈴媛
上列
當事人間進口貨物
核定稅則號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政部關務署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其他
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財政部關務署106年8月28日令(如附件),記載「自
動光學檢查儀器之光源組件,依海關進口稅則、、、」,因
上開令,為財政部關務署主管事項。本院認財政部關務署有
輔助被告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沈建興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