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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7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78號 原   告 可成應材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映吟 訴訟代理人 黃偉邦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代 表 人 蘇淑貞 訴訟代理人 許雅華 訴訟代理人 李亞玄 輔助參加人 財政部關務署 代 表 人 謝鈴媛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政部關務署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財政部關務署106年8月28日令(如附件),記載「自 動光學檢查儀器之光源組件,依海關進口稅則、、、」,因 上開令,為財政部關務署主管事項。本院認財政部關務署有 輔助被告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沈建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