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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稅簡字第 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稅簡字第4號 原   告 育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國基 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所得稅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 未據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茲依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