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稅簡字第4號
原 告 育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國基
原告與
被告財政部高雄
國稅局間
所得稅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惟
未據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
茲依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