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8號
原 告 筌盛石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宋秋嬌
上列原告與
被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
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沈建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