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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5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藥事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55號 原   告 益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金進 被   告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林立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藥事法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