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55號
原 告 益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金進
被 告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林立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藥事法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