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字第 20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201號 原   告 順益國際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黃康榮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按人民因中央或 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其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 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程序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提起撤銷訴訟之者,應以行政處分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 損害者,始為適格之原告。次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 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行政訴訟法第58條 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所為高市交裁 字第32-ZEA292766號裁決,其受處分人為黃康榮,故應由黃康榮 提起交通裁決撤銷訴訟,始為適格。另本件起訴狀末之具狀人欄 未見原告順益國際有限公司蓋章,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 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當事人欄應增列:原告兼 代表人黃康榮;具狀人欄應補蓋原告順益國際有限公司印章), 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