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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字第 2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21號 原   告 寶果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珠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法定代理 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行政 訴訟法第58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末之具狀人欄未見原告 蓋章,致有程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 項、 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補具原告 簽章(即蓋有寶果多有限公司印章)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