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21號
原 告 寶果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珠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
人、
代表人、管理人或
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行政
訴訟法第58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末之具狀人欄未見原告
蓋章,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 項、
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提出補具原告
簽章(即蓋有寶果多有限公司印章)之起訴狀及其
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