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稅簡字第12號
原 告 正鶴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義郎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間進口貨物
核定稅則號別
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
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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