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稅簡字第12號
原 告 正鶴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義郎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代 表 人 陳木榮
訴訟代理人 劉怡君
陳鵬木
上列
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
核定稅則號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 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