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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稅簡字第 1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稅簡字第12號
原      告  正鶴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義郎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代  表  人  陳木榮 
訴訟代理人  劉怡君 
            陳鵬木 
上列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 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