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7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72號 原   告 世翔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淑芬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起訴,應以訴狀 表明當事人,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 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 者,準用第1項規定,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項亦 有明文,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 用之。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誤載被告機關及其代表人,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予以補正(應記載被告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表人周登春),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 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