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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8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83號 原   告 咖啡櫻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仲仁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 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原 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1,000 元未繳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