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89號
原 告 里展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宋錦興
上列原告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
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
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次
按「訴狀內宜記載
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
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
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
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2
項、第59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狀內未附原處分書(即勞動部民國110 年5
月6 日勞局納字第11001856770 號)、
訴願決定書(即行政
院110 年9 月9 日院臺訴字第1100183696號),亦未提供起
訴狀繕本,程式上自有未合,應予補正。
三、原告除應於期限內具狀補正前述事項外,並應提出補正後之
起訴狀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