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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8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89號 原   告 里展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宋錦興 上列原告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 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次按「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   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   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2   項、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狀內未附原處分書(即勞動部民國110 年5   月6 日勞局納字第11001856770 號)、訴願決定書(即行政   院110 年9 月9 日院臺訴字第1100183696號),亦未提供起   訴狀繕本,程式上自有未合,應予補正。 三、原告除應於期限內具狀補正前述事項外,並應提出補正後之   起訴狀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