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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9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消防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93號 原   告 清水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田忠彥 上列原告因消防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次按「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   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   內未附原處分書(即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民國110 年4 月12日   高市消防危字第11031810400 號)及訴願決定書(即高雄市   政府110 年8 月16日高市府法訴字第11030607900 號),程   式上自有未合,應予補正。 三、原告除應於期限內具狀補正前述事項外,並應提出補正後之   起訴狀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