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交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雙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凱竣
一、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
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9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
按件
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
迄未補正提出上訴理由,請注意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
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於提起上訴後20日補正所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
俾免
上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