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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5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
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50號
原 告 特普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裕庭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朱茵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
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