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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交附民字第 3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鍾林秋香       鍾澤郡       鍾慧嫻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被   告 楊喜清 被   告 國聯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劉月英 被   告 和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勝峯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張谷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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