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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24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黃品涵        黃品倩 兼法定代理人 黃世文 被    告 方劍秋        亞輪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川煌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李耿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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