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206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志宏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緝字
第326 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
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志宏犯
業務侵占罪,處
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蕭志宏自民國99年5 月17日起至同年9 月9 日止,由其所任
職之全方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方
衛公司)派駐位於高雄市○○區○○街○○號之「美樹苑大樓
」擔任總幹事職務,負責保管全方衛公司派駐「美樹苑大樓
」之大廈管理員所收取「美樹苑大樓」住戶管理費,並存入
該棟大樓管理委員會之銀行帳戶內、交付「美樹苑大樓」管
理委員會應給付廠商之工程款,及保管「美樹苑大樓」管理
室零用金等職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其竟基於
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單一侵占犯意,自99年6 月起至同年9 月止之任
職
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接續將其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款項,
以
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予以侵占入己,供己花用,而未存入
「美樹苑大樓」管理委員會之銀行帳戶內或未支付予廠商。
嗣於99年9 月15日、99年11月4 日,經全方衛公司報警處理
及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遞狀
告訴後,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全方衛公司告訴及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
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
按被告蕭志宏所為係犯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
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
業據被告蕭志宏於本院審理中
坦承不諱,核與
證
人蔡崇文於警詢中、證人林曉於偵訊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
,並有收據(他卷第4 頁)1 紙、美樹苑大樓住戶管理費存
根聯93張、管理費每日收繳記錄表9 頁、永成信機電有限公
司工程請款單6 頁、侵占費用明細表、美樹苑99年8 月份事
務雜支費明細表及附件與被告侵占公款概算表各1 份在卷
可
稽。是被告之
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
堪採為論罪
科刑
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業務侵占之
犯行,
堪以認
定,應
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
於密接時、地,先後所為侵占被害人所有款項之行為,係出
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侵占行為之數個舉動,侵害同一
法益,
其數次侵占行為,在時、空上具密接性及連貫性,難以個別
區分,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論以一業務侵占罪。爰
審酌被告身為執行業務之人,
卻不思忠實履行職務責任,僅因認美樹苑大樓將其無端解僱
,即懷恨在心,利用擔任美樹苑大樓總幹事之機會,侵占住
戶繳交之管理費、管理室零用金、應交付永成信機電有限公
司之費用,造成被害人美樹苑大樓因而受有如附表所示之有
形財產損失,所為實有不該,且被告雖當庭向告訴
代理人表
示願意
和解,惟又稱侵占之款項過鉅,自身經濟能力無法償
還,尚難認有悔意,惟念其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前
無犯罪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
佐,素行尚佳,
暨其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
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錄本判決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
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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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項 目 │金 額 │
│ │ │(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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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樹苑大樓管理費 │ 171,548 │
├───┼────────────┼───────┤
│2 │永成信機電有限公司工程款│ 75,320│
├───┼────────────┼───────┤
│3 │管理室零用金 │ 4805│
├───┼────────────┼───────┤
│ │總 計 │ 251,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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