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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審簡附民字第 33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 民 原 告 許炳南 被    告 南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忠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100 年度審易字第3066號)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因原告所提違反勞 動基準法之刑事案件,業因法律修正廢止刑罰改依行政罰鍰處罰 ,依法應為免訴之判決(附民原告仍可就該刑事案件請求檢察官 上訴)在案。而原告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刑事 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之規定,請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本院民事庭 審理,有卷附電話紀錄1 份(詳本院卷第34頁)在卷可稽。是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既經原告請求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原告依法須另補繳民事裁判費新臺幣15,058元,可於民事庭 通知開庭後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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