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7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宸緯
選任辯護人 周瑞鎧
律師
被 告 王葳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
第323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黃宸緯、王葳婷部分管轄
錯誤,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
理 由
一、
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無
管轄權之案件,應
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
諭知移
送於
管轄法院;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 條
第1 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
解釋上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管轄之有無,應
依職
權調查之(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5894號、48年度台上字第
837 號
判例意旨
參照)。
二、本件
公訴意旨以:被告黃宸緯係址設臺中縣大雅鄉上雅村(
現改制為臺中市○○區○○里○○○○路○○號1 樓「台灣高
科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科威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
告王葳婷係高科威公司協理,均為從事健康食品業務之人。
被告黃宸緯及被告王葳婷二人原應注意、能注意高科威公司
所研發生產之「高科威NO.1」膠囊(另一包裝名稱為龍涎根
)不得含有「Caffeine」、「Hydr oxyhomosildenafil」及
「Aminotadalafil」等西藥成分,否則為藥事法第20條第 1
款所規定之偽藥,且不得製造、販賣前開偽藥,
詎渠等未注
意及此,竟於民國96年年底至97年年初間,由被告黃宸緯指
示被告王葳婷委託不知情之景騰生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址
設彰化縣○○鎮○○里○○路○段○○○號)實際負責人謝勝澤
製造出上開含有「Caffeine」、「 Hydroxyhomosildenafil
」及「Aminotadalafil」等西藥成分之「高科威NO.1」偽藥
,
猶未為品質管制,而於97年1 月間以每盒新台幣(下同)
330元之價格出貨販賣予劉錫卿上開偽藥500盒,並基於以上
之犯罪事實,向本院提起公訴。
三、經查:本件被告黃宸緯及被告王葳婷之
住所地分別在台中市
○○區○○路○○○號6樓之5及台中市○○區○○○路○○○巷○○
弄○○號,有渠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
可稽;渠等所委託
製藥之景騰生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位於彰化縣○○鎮○○里
○○路○段○○○號,有經濟部商業司該公司資料查詢單在卷
可
憑,而渠等販藥對象即劉錫卿則住居於臺中市區,亦有劉錫
卿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
可考,且被告黃葳婷警詢稱售予
劉錫卿之偽藥,是在台中縣豐原市○○路○○○號交付劉錫卿
(偵卷第33頁),是本件關於被告黃宸緯及被告王葳婷部分
,無論製藥或販藥之犯罪行為地、結果發生地,或
起訴時被
告之住所、居所,均非本院轄區。至於劉錫卿僅為上開偽藥
流入對象,其取得上開偽藥後另為轉讓之行為(本院有管轄
權,詳如後述),係屬劉錫卿之個人行為,與被告黃宸緯及
被告黃葳婷無關,難認有數人共犯一罪之
牽連管轄關係。是
本院對本案關於被告黃宸緯及被告王葳婷部分,並無管轄權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移轉管轄之判決,並
審酌被告黃宸
緯及被告王葳婷之住所地均在臺中市,考量案件審理之便利
性,諭知將此部分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
。
四、至本件公訴意旨以劉錫卿取得上開偽藥後,另行轉讓並在外
包裝為虛偽標示,涉嫌過失轉讓偽藥及
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因其有轉讓偽藥至高雄市○○區○○○路○○號「新敏安藥局
」而遭查獲之事實,犯罪地屬本院管轄區域,檢察官基於以
上之犯罪事實,對劉錫卿提起公訴,該部分本院仍有管轄權
,應予審理,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林俊寬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