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
法定
代理人 Benjamin.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
律師
藍夢真律師
被 告 全揚資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銘志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
著作權案件(本院100 年度智易字第3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0 年12
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0
0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最後
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之內
容,以長十二公分、寬九公分之版面,登載於經濟日報全國版任
一版下半頁壹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原告為外國
法人,故本案性質上係屬涉外民事事件。就
涉外民事事件之國際裁判
管轄權,現行
法律雖無明文,惟被
告分別為中華民國人民及依我國法律設立之法人,其住所及
營業處所均在我國;且原告主張被告係於我國境內從事侵害
其著作權之不法行為,而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
參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
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之意旨,應認對於行為地發
生於我國境內之涉外侵權事件,我國法院即具有國際裁判管
轄權,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按涉外民事法律
適用法於民國99年5 月26日經總統華總一義
字第09900125551 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後1 年即100
年5 月26日施行,現行(即修正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2條規定:「涉外民事,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發生者,不適用
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其法律效果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始
發生者,就該部分之法律效果,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係採不溯及既往原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
,均係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施行前所為,故本件涉外
事件之準據法,依照修正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之
規定,應依侵權行為地法即中華民國之法律。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
起訴主張:
㈠、被告全揚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全揚公司)以經營事務性機器
設備、資訊軟體之販售為業務,被告陳銘志係全揚公司之負
責人,負責該公司之經營,並負責銷售、維修、工程軟體等
業務。被告陳銘志明知Windows 、Office等電腦程式軟體係
原告所創作,為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物,依著作權
權法第4 條第2 款及世界貿易組織(WTO )「與貿易有關之
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之約定,均屬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
護之著作物,非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
詎被
告陳銘志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竟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將原告享有著作權之Windows
、Office軟體灌裝於其銷售予客戶之電腦內,以此方法侵害
原告之著作權。
嗣於99年7 月21日,為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
調查處調查員持
搜索票至被告全揚公司位於高雄市○○區○
○○路○○○ 號1 樓之門市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盜版光碟71片
、檢修單7 冊、收款收銷日報表56紙、操作程序便條紙1 紙
。被告前述違反著作權法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7187 號、100 年度偵字第
24307 號提起公訴。
㈡、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數額之說明:
原告之損害範圍,除應就足
堪認定被告連續
犯行之具體事證
加以
審酌外,亦應由著作物之流通特性、使用普遍性、被告
之身份以及重製之動機等標準加以判斷。由於軟體之散佈具
有快速流通之特性,一旦非法重製人非法散布軟體時,軟體
著作權人即陷入難以估計及證明所受損害之境地。本案中,
被告陳銘志非法重製原告之Windows 、Office等電腦程式於
被告全揚公司內營業用之電腦或附加於被告販賣之電腦硬碟
中一併出售予不特定之消費者,業有搜索時受檢查之13台公
司電腦(搜索時共檢查15台電腦,其中A2、A7無法讀取,故
不予列入)、原告市調人員所購得之二台電腦(編號Tl、T2
)及
扣案之60片內載微軟相關軟體之光碟(扣案71片光碟,
其中11片內載軟體非原告之軟體)可資為證。惟,被告既以
經營電腦週邊設備之販售及維修等項目為業,自有其不特定
之消費客源,事實上自難以估計其非法拷貝之數量,因此,
被告侵害原告軟體著作權範圍,絕對遠超過於本件刑事案卷
內已有之證物,其行為業已嚴重擠壓原告之該等軟體市場,
對原告著作權之侵害,自可謂情節重大。又被告非法重製之
數量難以估計,無法精確論定原告實際所受之損害,爰依著
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復依著作權法第
88條第3 項之規定,係針對每一著作財產權而言,亦即每一
著作權應各個計算,故縱一次侵害數個著作權,亦應逐一個
別計算其損害額。基此,原告爰請求就每一種軟體,各以新
臺幣(下同)100 萬元酌定被告之賠償金,總計被告所侵害
之原告軟體種類計有如附表一所示之52種,是以被告共應給
付原告損害賠償額合計5200萬元,並應支付
遲延利息。
㈢、判決書登報之請求:
按著作權法第89條規定:「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
,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且同法第
99條亦規定:「犯第91條至第95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
有
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
由被告負擔。」是以,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自費將本案民事最
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及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事實欄
及主文欄,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
一版下半頁1 日。
㈣、道歉啟事之請求
被告
意圖營利非法重製原告之電腦程式著作並
予以散布,已
侵害原告之名譽,原告自得另依民法第195 條之規定,請求
被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要求被告自費於報紙刊登如附
件內容所示之道歉啟事。
㈤、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第89條、第99條之規定、民法
第28條、第195 條及公司法第23條之規定,求為判決: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20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及
事實欄及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以長25公分、
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1 日。
3.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附件
所載之道歉啟事,以長25公分
、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1 日。
4.第1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抗辯:被告陳銘志確實有於編號T1、T2電腦重製如附
表二所列之電腦軟體,但依被告之經濟能力及營運狀況,實
無法負擔原告高額之賠償請求等語。
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
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因犯罪而受損
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
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
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
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著有60年台上
字第633 號
判例可資參照。經查:被告陳銘志為被告全揚公
司之負責人,明知附表二所列之電腦程式軟體,均係原告享
有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4 條第2 款及世界貿易組織(
WTO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之約定
,皆屬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物,非經著作財
產權人即原告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詎被告陳銘志
竟基於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先後於
98年11月5 日及99年6 月21日,在被告全揚公司上址門市,
經原告之調查人員喬裝為顧客向其訂購組裝電腦主機各1 台
(即附表二編號T1、T2之電腦主機)後,未經原告之同意或
授權,將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電腦程式軟體,分別重製
於編號T1、T2之電腦主機內,並將該2 台主機先後交付予原
告之調查人員,而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等事實,為被告所
不爭執,且業經本院100 年度智易字第34號刑事判決審認明
確並論處被告罪刑,有本院前開刑事判決
可稽,是原告主張
被告有前述侵害原告著作權之事實,自
堪信為真實。至原告
雖另主張被告除侵害原告如附表二所示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
財產權之外,尚侵害附表一所列其餘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
電腦程式軟體等語,然依前說明,原告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程序所得請求賠償之損害,應以被告於
刑事案件被訴之
犯罪事實為限,本案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僅限於被告
陳銘志於編號T1、T2電腦主機內分別重製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電腦軟體,原告
逾此範圍所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均
未經刑事判決所
肯認,縱認原告得另循民事訴訟途徑加以救
濟,仍不得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為請求,是原告
此部分之主張,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㈡、按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
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法第23條
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銘志為被告全揚公司之負責人,
有被告全揚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可稽,其明知電腦程式著作
之重製,須經著作權人之授權始能為之,竟未經原告之授權
,擅自重製附表二之各該電腦軟體至出售客戶之電腦中,侵
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其因執行公司業務,致原告受有損害
,被告陳銘志自應與被告全揚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㈢、損害賠償數額部分
⒈按(第1 項)因
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
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
償責任。(第2 項)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
一請求:一、依民法第216 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
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
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
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
其所得利益。(第3 項)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
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 萬元以上100 萬
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
額得增至500 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定有明文。又損害賠償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
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
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
216 條亦有明文。
2.再按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
請求權,
乃在填補被害人之實際損
害,
而非更予以利益,故損害賠償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
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
363 號民事判例參照)。而考量著作權人有時不易證明其實
際損害額,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規定被害人得請求法院依
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惟仍應以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為其
要件,且法院酌定賠償額時,應按侵害之情節定之(最高法
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3.本件並無被原告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之情事:
⑴承前所述,原告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所得請求損
害賠償之範圍,應以刑事判決認定之被告犯罪事實為基準,
亦即以被告於系爭編號T1、T2兩台電腦主機內重製附表二所
列電腦軟體之行為所致原告之損害為限,此乃損害填補之基
本原則。而依通常情形,授權他人利用著作,著作權人會向
被授權人收取權利金。衡以原告對外銷售如附表二所列之各
該軟體,其銷售價格實屬使用者為合法使用該等軟體所應支
付之權利金,亦為原告可得預期之利益。而被告未經原告之
同意或授權,擅自將該等軟體重製於編號T1、T2之電腦主機
內,致原告無法順利向被告取得授權該等軟體之權利金。是
以,本件自得以此部分原告可得預期取得之權利金計算原告
之實際損害數額,並無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所列「實際損
害額不易證明」之情形,故本案應無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
規定之適用;而應由本院參酌損害賠償之基本原則,依著作
權法第88條第2 項第1 款前段及民法第216 條之規定,以前
述原告所失利益(即原告銷售附表二所列軟體之價格)計算
原告之實際損害額。
⑵附表二所列之各該軟體雖為個別獨立之電腦程式著作,原告
對各該軟體分別享有著作財產權,惟原告就附表二編號1 所
列之「Word 2003 」、「Excel 2003」、「Outlook 2003」
、「Powerpoint 2003 」、「Access 2003 」、「
Publisher 2003」、「InfoPath 2003 」及附表二編號2 所
列之「Word 2010 」、「Excel 2010」、「Outlook 2010」
、「Powerpoint 2010 」、「Access 2010 」、「
Publisher 2010」、「Onenote 2010」、「InfoPath 2010
」、「SharePoint Workspace」等軟體,除各別對外銷售外
,亦會以包含數種前述軟體在內之「Office 2003 」、「
Office 2010 」套裝軟體形式於市面上銷售,且為便於消費
者依其需求選購,原告生產之「Office」系列亦有包含不同
軟體組合之多種版本
等情,業經原告
自承無誤,並為被告所
是認。又消費者購買Office套裝軟體之價格,與消費者單獨
購買Office所含各該軟體之價格總額,兩者確有相當之價差
乙節,亦經原告坦認屬實(見本院智附民卷第48頁),且有
原告提出之軟體建議售價一覽表、Office各版本售價一覽表
及相關價格參考資料可資參佐。本院審酌被告全揚公司係以
銷售電腦設備及軟體為營業項目,被告陳銘志則為全揚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是被告對於購買Office套裝軟體及單獨購買
各該軟體存有相當價差之前述事實,自均知之甚詳。則被告
如有同時安裝、使用Word、Excel 、Outlook 、PowerPoint
、Access、Publisher 、Onenote 等軟體之需要,自會視其
所需軟體之種類、數量,購買價額最為實惠之Office版本,
應不致花費較高之金額,購買各別包裝之原告軟體,要屬當
然。再者,被告陳銘志係於原告調查人員於98年11月、99年
6 月間至被告全揚公司門市購買編號T1、T2之電腦主機後,
始將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各該軟體重製於前揭2 台電腦
主機內,且其中編號T1主機內除Windows XP外,其餘軟體之
產品序號均相同,編號T2主機內除Windows 7 旗艦版外,其
餘軟體之產品序號亦均相同,是於計算原告本件之實際損害
數額時,不應將Word、Excel 、Outlook 、PowerPoint、
Access、Publisher 、OneNote 、InfoPath、SharePoint
Workpace等軟體均單獨計價,此部分應以最有利於被告之
Office套裝軟體版本之銷售價格計算,方屬合理。
⑶「Office 2003 」雖有同時包含「Word、Excel 、Outlook
、PowerPoint、Access、Publisher 及InfoPath」等軟體在
內之專業版;另「Office 2010 」亦有包含「Word 、Excel
、Outlook 、PowerPoint、Access、Publisher 、OneNote
、InfoPath、SharePoint Workpace 」等軟體在內之專業增
強版,惟該2 版本均僅供企業大量授權,一般個人消費者無
法購得,亦無預估零售價格可供參考,此經原告陳明在卷;
且依被告本件侵權型態,僅係於個人組裝電腦主機內重製原
告之電腦軟體,顯與企業需要大量授權之情形有異,是本件
自無從以
上揭2 版本之價格計算原告之損害金額,而應以一
般個人消費者均能於坊間購得之「Office 2003 專業版」(
含Word、Excel 、Outlook 、PowerPoint、Access、
Publisher )及「Office 2010 專業版」(含Word、Excel
、Outlook 、PowerPoint、Access、Publisher 、OneNote
)之市價計算,其餘未涵括在內之InfoPath 2003 、
InfoPath 2010 、SharePoint Workspace 2010 等軟體,則
應依照各別之零售價格計算。又原告主張如附表二所列之各
別軟體或套裝軟體版本之售價,分別如附表二所載,業經其
提出相關網頁資料為證,被告對此亦無異詞,則依照本院前
述之計算依據及原告陳報之軟體價格加以計算,原告因被告
本件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應為75,730元(詳見附表二)。故
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75,7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0 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
遲延利息,
即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㈣、判決書及道歉啟事登報部分:
1.按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
部登載新聞紙、雜誌,著作權法第89條定有明文。又犯第91
條至第93條、第95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
告訴權人之
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同法第99條亦有明文。
2.次按著作權法第89條係規定於「權利侵害之救濟」章,第99
條規定於「罰則」章,依立法體例之解釋,第89條係指民事
判決書之登載,第99條則指刑事確定判決書之登載。另
參諸
第99條於81年6 月10日之立法理由,係參考刑事訴訟法第
315 條之規定而增訂,法院就此聲請所為之處分,刑事訴訟
法既未規定須經判決,依同法第220 條規定,應由法院以
裁
定行之,如被告延不遵行,由檢察官
準用同法第470 條及第
471 條之規定執行(司法院釋字第159 號解釋及解釋理由書
參照)。
3.原告請求登載民事判決書部分:
被告侵害原告如附表二所示軟體之電腦程式著作權,業經本
院認定如前,是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9條規定,請求被告應連
帶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之內容登
載於經濟日報1 日,即屬有據。惟關於刊登之篇幅及版面,
原告雖請求刊登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長25公分、寬19
公分,惟本院衡以本案被告侵害之情節,認原告上述請求篇
幅顯然過大,且無須登載於第一版,而應以經濟日報全國版
任一版面下半頁、長12公分、寬9 公分為適當。原告逾此範
圍之請求,則非有據。
⒋原告請求登載
刑事判決書及道歉啟事部分:
原告固又依著作權法第99條及民法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
請求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
文、事實欄,及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刊登於經濟日報第一
版下半頁1 日等語。惟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依著作權法第99
條規定請求被告負擔費用,於報紙上登載本案刑事最後事實
審判決書之主文及事實欄,於法已有未合(應以刑事裁定為
之);且本院審酌本件被告陳銘志係應客戶之要求,始於客
戶之組裝主機內非法重製原告之電腦軟體,並非於被告全揚
公司所銷售之電腦設備內,一律非法安裝原告之電腦軟體等
情狀,認本件經由上述將最後事實審民事判決主文欄登報之
方式,應足以回復原告信譽,並對被告收警惕之效,原告另
外請求被告負擔費用刊登刑事判決書之主文、事實欄及附件
所示之道歉啟事,均尚無必要,不應准許。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前段、第89條、公
司法第23條第2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75,73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 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
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之內容,以12公分乘以9
公分之版面,刊載於經濟日報全國版任一版下半頁1 日,
洵
屬正當,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本判決第1 項所命被告連帶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應由法院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故自毋庸命原告供擔保而逕由本院依職權宣告之;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項
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用,且本件復無其他
訴訟費用,爰不
諭
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
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
第1 項第5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附件
道 歉 啟 事
道歉人未經授權擅自非法重製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擁有著作權之電腦軟體於銷售予消費者之電腦硬碟
中,以圖營利,另並有未經授權而擅自重製美商微軟公司擁有著
作權之電腦軟體於光碟或本公司電腦中之行為。道歉人體認此等
行為不但嚴重侵害美商微軟公司之智慧財產權,構成刑事犯罪及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對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努力亦產生重大之
負面影響。特此登報向美商微軟公司表示歉意,並保證
嗣後絕不
再侵害其任何權益,同時呼籲業者尊重美商微軟公司之智慧財產
權。
著 作 權 人: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
道 歉 人:全揚資訊有限公司
高雄市○○區○○○路○○○號1樓
道 歉 人:陳銘志
高雄市○鎮區○○○街○○號
附表一
┌──┬──────────────┬──────────────────┬──────┐
│種類│軟體名稱 │ 電腦/光碟 編號 │ 備註 │
├──┼──────────────┼──┬───────────────┼──────┤
│1 │Windows 7 │電腦│A1,A4,A9,A19,A22,A23,A24,T2 │ │
│ │ ├──┼───────────────┼──────┤
│ │ │光碟│D29,D33,D35,D36,D39 │ │
├──┼──────────────┼──┼───────────────┼──────┤
│2 │Windows XP │電腦│A3,A5,A6,A8,A17,T1 │ │
│ │ ├──┼───────────────┼──────┤
│ │ │光碟│D1,D5,D9,D12,D21,D22,D23,D24 │ │
├──┼──────────────┼──┼───────────────┼──────┤
│3 │Windows Vista │光碟│D27,D28 │ │
├──┼──────────────┼──┼───────────────┼──────┤
│4 │Windows 98 │光碟│D30,D45,D56,D60 │ │
├──┼──────────────┼──┼───────────────┼──────┤
│5 │Windows Me │光碟│D60 │ │
├──┼──────────────┼──┼───────────────┼──────┤
│6 │Windows 2000 │光碟│D13,D71 │ │
├──┼──────────────┼──┼───────────────┼──────┤
│7 │Windows Server 2003 │電腦│A21 │ │
├──┤ ├──┼───────────────┼──────┤
│8 │ │光碟│D11,D15,D17,D47,D49,D68 │ │
├──┼──────────────┼──┼───────────────┼──────┤
│9 │Windows Server 2008 │光碟│D41 │ │
├──┼──────────────┼──┼───────────────┼──────┤
│10 │Windows 2000 Server │光碟│D4,D6,D59 │ │
├──┼──────────────┼──┼───────────────┼──────┤
│11 │Windows 2000 Advanced Server│光碟│D8 │ │
├──┼──────────────┼──┼───────────────┼──────┤
│12 │Exchange Server 5.5 │光碟│D18,D50,D51 │ │
├──┼──────────────┼──┼───────────────┼──────┤
│13 │Word 2010 │電腦│A1,A3,A6,A8,A19,A24,T2 │ │
├──┼──────────────┼──┼───────────────┼──────┤
│14 │Excel 2010 │電腦│A1,A8,A19,A24,T2 │ │
├──┼──────────────┼──┼───────────────┼──────┤
│15 │Outlook 2010 │電腦│A1,A8,A19,A24,T2 │ │
├──┼──────────────┼──┼───────────────┼──────┤
│16 │PowerPoint 2010 │電腦│A1,A6,A8,A19,A24,T2 │ │
├──┼──────────────┼──┼───────────────┼──────┤
│17 │Access 2010 │電腦│A1,A19,A24,T2 │ │
├──┼──────────────┼──┼───────────────┼──────┤
│18 │Publisher 2010 │電腦│A1,A8,A19,A24,T2 │ │
├──┼──────────────┼──┼───────────────┼──────┤
│19 │InfoPath 2010 │電腦│A1,A8,A19,A24,T2 │ │
├──┼──────────────┼──┼───────────────┼──────┤
│20 │OneNote 2010 │電腦│A1,A8,A19,A24,T2 │ │
├──┼──────────────┼──┼───────────────┼──────┤
│21 │SharePoint Workspace 2010 │電腦│A1,A19,T2 │ │
├──┼──────────────┼──┼───────────────┼──────┤
│22 │Word 2007 │電腦│A5,A21,A22,A23 │ │
│ │ ├──┼───────────────┼──────┤
│ │ │光碟│D12,D23,D67 │ │
├──┼──────────────┼──┼───────────────┼──────┤
│23 │Excel 2007 │電腦│A5,A21,A23 │ │
│ │ ├──┼───────────────┼──────┤
│ │ │光碟│D12,D23,D67 │ │
├──┼──────────────┼──┼───────────────┼──────┤
│24 │Outlook 2007 │電腦│A5,A23 │ │
│ │ ├──┼───────────────┼──────┤
│ │ │光碟│D12,D23,D67 │ │
├──┼──────────────┼──┼───────────────┼──────┤
│25 │PowerPoint 2007 │電腦│A5,A22,A23 │ │
│ │ ├──┼───────────────┼──────┤
│ │ │光碟│D12,D23,D67 │ │
├──┼──────────────┼──┼───────────────┼──────┤
│26 │Access 2007 │電腦│A5,A21,A23 │ │
│ │ ├──┼───────────────┼──────┤
│ │ │光碟│D12,D23,D67 │ │
├──┼──────────────┼──┼───────────────┼──────┤
│27 │Publisher 2007 │電腦│A5,A23 │ │
│ │ ├──┼───────────────┼──────┤
│ │ │光碟│D12,D23,D67 │ │
├──┼──────────────┼──┼───────────────┼──────┤
│28 │InfoPath 2007 │電腦│A5,A23 │ │
│ │ ├──┼───────────────┼──────┤
│ │ │光碟│D12,D67 │ │
├──┼──────────────┼──┼───────────────┼──────┤
│29 │OneNote 2007 │光碟│A21 │ │
│ │ ├──┼───────────────┼──────┤
│ │ │電腦│D12 │ │
├──┼──────────────┼──┼───────────────┼──────┤
│30 │Groove 2007 │光碟│D12 │ │
├──┼──────────────┼──┼───────────────┼──────┤
│31 │Project 2007 │光碟│D12,D37 │ │
├──┼──────────────┼──┼───────────────┼──────┤
│32 │SharePoint Designer 2007 │光碟│D12 │ │
├──┼──────────────┼──┼───────────────┼──────┤
│33 │Visio2007 │光碟│D12 │ │
├──┼──────────────┼──┼───────────────┼──────┤
│34 │Word 2003 │電腦│A17,T1 │Office │
│ │ ├──┼───────────────┤Professional│
│ │ │光碟│D37,D57 │2003 │
├──┼──────────────┼──┼───────────────┤ │
│35 │Excel 2003 │電腦│T1 │ │
│ │ ├──┼───────────────┤ │
│ │ │光碟│D37,D57 │ │
├──┼──────────────┼──┼───────────────┤ │
│36 │Outlook 2003 │電腦│T1 │ │
│ │ ├──┼───────────────┤ │
│ │ │光碟│D37,D57 │ │
├──┼──────────────┼──┼───────────────┤ │
│37 │PowerPoint 2003 │電腦│A17,T1 │ │
│ │ ├──┼───────────────┤ │
│ │ │光碟│D37,D57 │ │
├──┼──────────────┼──┼───────────────┤ │
│38 │Access 2003 │電腦│T1 │ │
│ │ ├──┼───────────────┤ │
│ │ │光碟│D37,D57 │ │
├──┼──────────────┼──┼───────────────┤ │
│39 │Publisher 2003 │電腦│T1 │ │
│ │ ├──┼───────────────┤ │
│ │ │光碟│D37,D57 │ │
├──┼──────────────┼──┼───────────────┤ │
│40 │InfoPath 2003 │電腦│T1 │ │
│ │ ├──┼───────────────┤ │
│ │ │光碟│D37,D57 │ │
├──┼──────────────┼──┼───────────────┼──────┤
│41 │FrontPage 2003 │光碟│D37,D54 │ │
├──┼──────────────┼──┼───────────────┼──────┤
│42 │OneNote 2003 │光碟│D2,D37 │ │
├──┼──────────────┼──┼───────────────┼──────┤
│43 │Visio 2003 │光碟│D52 │ │
├──┼──────────────┼──┼───────────────┼──────┤
│44 │Project 2003 │光碟│D3,D37 │ │
├──┼──────────────┼──┼───────────────┼──────┤
│45 │Word 2000 │光碟│D55 │ │
├──┼──────────────┼──┼───────────────┼──────┤
│46 │Excel 2000 │光碟│D55 │ │
├──┼──────────────┼──┼───────────────┼──────┤
│47 │Outlook 2000 │光碟│D16,D55 │ │
├──┼──────────────┼──┼───────────────┼──────┤
│48 │PowerPoint 2000 │光碟│D55 │ │
├──┼──────────────┼──┼───────────────┼──────┤
│49 │Access 2000 │光碟│D55 │ │
├──┼──────────────┼──┼───────────────┼──────┤
│50 │PhotoDraw 2000 │光碟│D55 │ │
├──┼──────────────┼──┼───────────────┼──────┤
│51 │Publisher 2000 │光碟│D55 │ │
├──┼──────────────┼──┼───────────────┼──────┤
│52 │FrontPage 2000 │光碟│D55 │ │
└──┴──────────────┴──┴───────────────┴──────┘
附表二
┌──┬──┬──────────┬──────┬────────────┬──┬───────┐
│編號│電腦│軟體名稱 │ 版本 │ 序號 │數量│ 價格 │
│ │主機│ │ │ │ │ │
│ │編號│ │ │ │ │ │
├──┼──┼──────────┼──────┼────────────┼──┼───────┤
│ ⒈ │ T1 │Windows XP │Professional│00000-000-0000000-00000 │1 │9290元 │
│ │ ├──────────┼──────┼────────────┼──┼───────┤
│ │ │Word │2003 │00000-000-0000000-00000 │1 │17490 元(即│
│ │ ├──────────┼──────┼────────────┼──┤Office 2003 │
│ │ │Excel │2003 │00000-000-0000000-00000 │1 │專業版) │
│ │ ├──────────┼──────┼────────────┼──┤ │
│ │ │Outlook │2003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
│ │ │PowerPoint │2003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
│ │ │Access │2003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
│ │ │Publisher │2003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 │ │InfoPath │2003 │00000-000-0000000-00000 │1 │7290元 │
├──┼──┼──────────┼──────┼────────────┼──┼───────┤
│ ⒉ │ T2 │Windows 7 │旗艦版 │00426-OEM-0000000-00000 │1 │10590元 │
│ │ ├──────────┼──────┼────────────┼──┼───────┤
│ │ │Word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17490元(即 │
│ │ ├──────────┼──────┼────────────┼──┤Office 2010 │
│ │ │Excel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專業版) │
│ │ ├──────────┼──────┼────────────┼──┤ │
│ │ │Outlook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
│ │ │PowerPoint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
│ │ │Access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
│ │ │Publisher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
│ │ │OneNote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 │ │InfoPath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8190元 │
│ │ ├──────────┼──────┼────────────┼──┼───────┤
│ │ │SharePoint Workspace│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5390元 │
├──┴──┴──────────┴──────┴────────────┴──┴───────┤
│ 合計 7573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