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0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東北航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明森
被 告 長虹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秀珠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
25999 號),本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下:
主 文
東北航運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科
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
長虹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
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2 人所為,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科以同法
第87條第5 項之罰金。
審酌被告2 人因其從業人員以借用、
出借名義,而虛增投標廠商數,已然破壞政府採購法於欲經
由實質競爭以達節省支出之目的,誠屬不該,惟犯罪之情節
尚屬輕微及其他等一切情狀,分別科以如主文所示之罰金。
三、本件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經本院
訊問被告後,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
、後段、第92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錄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
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
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
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
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
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