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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簡字第 304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0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東北航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明森 被   告 長虹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秀珠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 25999 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下: 主 文 東北航運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 長虹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 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2 人所為,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科以同法 第87條第5 項之罰金。審酌被告2 人因其從業人員以借用、 出借名義,而虛增投標廠商數,已然破壞政府採購法於欲經 由實質競爭以達節省支出之目的,誠屬不該,惟犯罪之情節 尚屬輕微及其他等一切情狀,分別科以如主文所示之罰金。 三、本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 、後段、第92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錄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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