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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簡字第 385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8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揚 被   告 林進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 速偵字第21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國揚、林進添共同犯竊盜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 頁第1 行補充為「柴油共計300 公 升(價值約新臺幣9,000 元)」;同欄二「瀚仁公司」更正 為「瀚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瀚仁公司)」,其餘犯罪事實 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陳國揚、林進添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 竊盜罪。被告2 人就上開犯行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 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2 人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 ,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渠等犯罪之動機 、手段、目的均非可取,惟念及被告2 人均無前科,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2 人犯後均坦承犯 行,態度尚可,復衡酌所竊財物之價值(約新臺幣9,000 元 ),並業據告訴人瀚仁公司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 卷可憑,犯罪所生損害已稍有減輕,兼衡被告2 人願與告訴 人和解賠償所受損害,惟因和解金額尚有差距而無法達成和 解,有本院調解簡要紀錄可佐,及被告2 人智識程度與生活 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 項,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速偵字第211號 被 告 陳國揚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前鎮區○○○○街6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進添 男 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屏東市古松西巷2弄74號5樓 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國揚與林進添係舊識,並均為駕駛曳引車之司機,陳國揚 係靠行於正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而林進添則係受僱於明裕 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明裕公司)。於民國100年6月18 日10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由北往南方向之車道 上,陳國揚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與林進添 駕駛明裕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巧遇,陳國揚 因其所駕駛之曳引車沒油,見林進添駕駛之曳引車搭載著 瀚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瀚仁公司)委託載運之挖土機,而 央請林進添讓其抽取該挖土機內柴油供其曳引車使用,林進 添竟應允而與陳國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 絡,於同日11時許將其等駕駛之曳引車均停靠在高雄市○○ 區○○路與鳳北路交岔口處之路旁,林進添在旁任由陳國揚 使用抽油幫浦,將瀚仁公司所有、由林進添負責載運之挖土 機之油箱內柴油,抽取至上開陳國揚所有車牌號碼00-000號 曳引車之油箱內,陳國揚之曳引車油箱飽滿後,還繼續將 挖土機內之柴油抽取至陳國揚準備之2個容量均為 20公升之 油桶內,陳國揚、林進添 2人以此方式,共同竊取瀚仁公司 所有之柴油共計300公升得手。嗣於同日 11時30分許,為警 在渠等上開竊取柴油之地點當場查獲。 二、案經告訴人瀚仁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移送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國揚、林進添 2人於警詢及偵查 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劉彥廷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 並有扣案之柴油300公升、贓物認領保管單、查獲被告2人竊 取柴油之現場照片18張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 2人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其等罪嫌予認定。 二、核被告陳國揚、林進添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 之竊盜罪嫌,被告 2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 犯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鄭益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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