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8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揚
被 告 林進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
速偵字第21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國揚、林進添共同犯
竊盜罪,各處
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 頁第1 行補充為「柴油共計300 公
升(價值約新臺幣9,000 元)」;同欄二「瀚仁公司」更正
為「瀚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瀚仁公司)」,其餘犯罪事實
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陳國揚、林進添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
竊盜罪。被告2 人就上開
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為
共同
正犯。爰
審酌被告2 人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
,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
渠等犯罪之動機
、手段、目的均非可取,惟念及被告2 人均無前科,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被告2 人
犯後均坦承犯
行,態度尚可,復衡酌所竊財物之價值(約新臺幣9,000 元
),並
業據告訴人瀚仁公司領回,有
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
卷
可憑,犯罪所生損害已稍有減輕,兼衡被告2 人願與
告訴
人和解賠償所受損害,惟因和解金額尚有差距而無法達成和
解,有本院調解簡要紀錄
可佐,及被告2 人
智識程度與生活
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
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
項,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速偵字第211號
被 告 陳國揚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前鎮區○○○○街6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進添 男 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屏東市古松西巷2弄74號5樓
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國揚與林進添係舊識,並均為駕駛曳引車之司機,陳國揚
係靠行於正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而林進添則係受僱於明裕
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明裕公司)。
嗣於民國100年6月18
日10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由北往南方向之車道
上,陳國揚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與林進添
駕駛明裕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巧遇,陳國揚
因其所駕駛之曳引車
適沒油,見林進添駕駛之曳引車搭載著
瀚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瀚仁公司)委託載運之挖土機,而
央請林進添讓其抽取該挖土機內柴油供其曳引車使用,林進
添竟應允而與陳國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
絡,於同日11時許將其等駕駛之曳引車均停靠在高雄市○○
區○○路與鳳北路交岔口處之路旁,林進添在旁任由陳國揚
使用抽油幫浦,將瀚仁公司所有、由林進添負責載運之挖土
機之油箱內柴油,抽取至上開陳國揚所有車牌號碼00-000號
曳引車之油箱內,
迨陳國揚之曳引車油箱飽滿後,還繼續將
挖土機內之柴油抽取至陳國揚準備之2個容量均為 20公升之
油桶內,陳國揚、林進添 2人以此方式,共同竊取瀚仁公司
所有之柴油共計300公升得手。嗣於同日 11時30分許,為警
在渠等上開竊取柴油之地點當場查獲。
二、案經告訴人瀚仁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移送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國揚、林進添 2人於警詢及偵查
中
坦承不諱,核與告訴
代理人劉彥廷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
並有
扣案之柴油300公升、贓物認領保管單、查獲被告2人竊
取柴油之現場照片18張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 2人之
自白與
事實相符,其等罪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陳國揚、林進添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
之竊盜罪嫌,被告 2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
共同正
犯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鄭益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