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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簡字第 416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4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少陽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791 號),依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被告犯罪,經檢察官聲請改依簡易 判決處刑,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少陽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劉少陽前①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 訴字第154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10日確定;②因詐欺 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900 號判決有期徒 刑6 月確定;③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 字第955 號判決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④因詐欺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04 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確定; ⑤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 125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上開各罪復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34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4 年確定,於民國98年6 月4 日假釋出監,並於 同年9 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 已執行論。詎仍不知警惕,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 取財犯意,於98年9 月24日,在高雄市○○路新光三越百貨 公司對面星巴克咖啡館內,假冒「美國寰宇新聞電通社」資 深新聞特派員兼在台辦事處聯絡人,對海洋世紀有限公司之 業務員呂姿蓉佯稱:欲購買BGAN Terminal 通訊設備,惟因 美國匯款作業流程較為繁雜,須至次月方可給付貨款云云, 致海洋世紀有限公司陷於錯誤,誤認劉少陽有付款之真意, 而當場交付價值新臺幣(下同)15萬8000元之上開通訊器材 1 部予劉少陽,並由劉少陽簽立買賣合約(買賣合約書記載 簽約日期為98年8 月3 日)為憑據,嗣劉少陽取得上開通訊 設備後,已屆約定給付貨款日期仍未付款,屢經呂姿蓉催討 仍拒絕付款,至99年1 、2 月間即避不見面,海洋世紀有限 公司始知受騙。 二、本件被告劉少陽前揭犯行,業據證人呂姿蓉於檢察事務官調 查時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偵卷第3-4 、28-29 頁),並 有被告交付之名片、海洋世紀有限公司開立予寰宇新聞電通 社之發票(偵卷第9 頁)、買賣合約書(偵卷第10-12 頁) 、電子郵件列印畫面資料(偵卷第13-18 頁)、經濟部商業 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資料(偵卷第36-41 頁)在卷 可稽,參以被告前經本院合法傳喚,並經本院電話通知100 年2 月15日之開庭時間後,表示將當庭歸還上開通訊設備, 有本院送達證書、電話紀錄查詢表(本院易字卷第23、25頁 )可憑,然被告不僅無正當理由而未於100 年2 月15日到庭 ,且經本院再次合法傳喚被告於100 年3 月22日開庭時間, 被告仍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易字卷 第30、31頁)、刑事報到單(本院易字卷第36頁)可稽,顯 見被告確無返還上開通訊設備之意,益徵其主觀上確有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無訛。 三、核被告劉少陽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又被告有事實欄所載前案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是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論以累犯 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詐欺前科,甫於保護管束 期滿即再為本件詐欺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可稽,被告犯後迄今仍未返還上開通訊設備,犯後態度非佳 ,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39 條 第1 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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