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4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少陽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791
號),依現存之
證據已足認定被告犯罪,經檢察官
聲請改依
簡易
判決處刑,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
裁定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少陽犯詐欺取財罪,
累犯,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劉少陽前①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
訴字第154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10日確定;②因詐欺
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900 號判決有期徒
刑6 月確定;③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
字第955 號判決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④因詐欺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04 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確定;
⑤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
125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嗣上開各罪復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34號裁定減刑及
定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4 年確定,於民國98年6 月4 日
假釋出監,並於
同年9 月21日
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
已執行論。
詎仍不知警惕,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
取財犯意,於98年9 月24日,在高雄市○○路新光三越百貨
公司對面星巴克咖啡館內,假冒「美國寰宇新聞電通社」資
深新聞特派員兼在台辦事處聯絡人,對海洋世紀有限公司之
業務員呂姿蓉佯稱:欲購買BGAN Terminal 通訊設備,惟因
美國匯款作業流程較為繁雜,須至次月方可給付貨款云云,
致海洋世紀有限公司
陷於錯誤,誤認劉少陽有付款之真意,
而當場交付價值新臺幣(下同)15萬8000元之上開通訊器材
1 部予劉少陽,並由劉少陽簽立買賣合約(買賣合約書記載
簽約日期為98年8 月3 日)為憑據,嗣劉少陽取得上開通訊
設備後,已屆約定給付貨款日期仍未付款,屢經呂姿蓉催討
仍拒絕付款,至99年1 、2 月間即避不見面,海洋世紀有限
公司始知受騙。
二、本件被告劉少陽前揭
犯行,
業據證人呂姿蓉於
檢察事務官調
查時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偵卷第3-4 、28-29 頁),並
有被告交付之名片、海洋世紀有限公司開立予寰宇新聞電通
社之發票(偵卷第9 頁)、買賣合約書(偵卷第10-12 頁)
、電子郵件列印畫面資料(偵卷第13-18 頁)、經濟部商業
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資料(偵卷第36-41 頁)在卷
可稽,參以被告前經本院合法
傳喚,並經本院電話通知100
年2 月15日之
開庭時間後,表示將當庭歸還上開通訊設備,
有本院
送達證書、電話紀錄查詢表(本院易字卷第23、25頁
)
可憑,然被告不僅無正當理由而未於100 年2 月15日到庭
,且經本院再次合法傳喚被告於100 年3 月22日開庭時間,
被告仍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有本院
送達證書(本院易字卷
第30、31頁)、刑事報到單(本院易字卷第36頁)可稽,顯
見被告確無返還上開通訊設備之意,益徵其主觀上確有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
無訛。
三、核被告劉少陽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又被告有事實欄
所載前案
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足憑,是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
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論以累犯
並
加重其刑。爰
審酌被告前有多次詐欺前科,甫於保護管束
期滿即再為本件詐欺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可稽,被告
犯後迄今仍未返還上開通訊設備,犯後態度非佳
,
暨其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39 條
第1 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