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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簡字第 696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69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雅慧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 速偵字第50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雅慧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 二、核被告顏雅慧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另 被告於警詢時固陳稱:其在購買物品時因躁鬱症發作,故一 時貪心下手直接將貨物架上物品拿到隨身攜帶的背包袋內云 云,然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均能明確應答,就案發原委及查 獲經過亦能清楚陳述,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 何於行為時因精神障礙,以致其有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 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抑或有上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 ,是無刑法第19條第2 項減刑規定適用之餘地,附此敘明。 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竟 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實非可取,復考 量其有2 次竊盜前科,分別經本院判處拘役20日、30日確定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兼衡其所 竊財物價值尚非過鉅,並業據告訴代理人賴民順領回,犯罪 所生損害已稍有減輕,及其學歷為專科在學、經濟狀況為貧 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速偵字第503號 被 告 顏雅慧 女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桃源區興中巷42之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雅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17時 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1樓之「小北百貨賣 場」(登記名稱為寶聯生活館有限公司)內,徒手竊取貨物 架上之女用黑色內褲1件及興家安速殺蟲劑1罐(價值共新台 幣218元),得手後放入隨身攜帶之背包內,且為掩人耳目 ,再持另1罐興家安速殺蟲劑至櫃檯結帳後,即離開賣場大 門。嗣因賣場員工賴民順發現顏雅慧未將上開竊得之商品取 出結帳,而追出大門外攔下顏雅慧而報警當場查獲,並扣得 女用黑色內褲1件及興家安速殺蟲劑1罐(均已發還寶聯生活 館有限公司)。 二、案經寶聯生活館有限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移 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項 │ ├──┼─────────┼──────────────┤ │1 │被告顏雅慧警詢及偵│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 │ │查供述 │ │ ├──┼─────────┼──────────────┤ │2 │告訴代理人賴民順警│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竊取女用黑│ │ │詢陳述 │色內褲1件及興家安速殺蟲劑1罐│ ├──┼─────────┤後放入隨身攜帶之背包內,未結│ │3 │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 │帳即離開賣場 │ ├──┼─────────┼──────────────┤ │4 │女用黑色內褲1件及 │證明被告有竊取女用黑色內褲1 │ │ │興家安速殺蟲劑1罐 │件及興家安速殺蟲劑1罐之行為 │ │ │扣案及扣押物照片2 │ │ │ │張 │ │ ├──┼─────────┼──────────────┤ │5 │贓物認領保管單 │證明寶聯生活館有限公司告訴代│ │ │ │理人賴民順已領回上開失竊之財│ │ │ │物 │ └──┴─────────┴──────────────┘ 二、核被告顏雅慧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詹 美 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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