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69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雅慧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
速偵字第50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雅慧犯
竊盜罪,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
二、核被告顏雅慧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另
被告於警詢時固陳稱:其在購買物品時因躁鬱症發作,故一
時貪心下手直接將貨物架上物品拿到隨身
攜帶的背包袋內云
云,然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均能明確應答,就案發原委及查
獲經過亦能清楚陳述,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
何於行為時因
精神障礙,以致其有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
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抑或有上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
,是無刑法第19條第2 項減刑規定
適用之餘地,
附此敘明。
爰
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竟
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實非可取,復考
量其有2 次竊盜前科,分別經本院判處
拘役20日、30日確定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兼衡其所
竊財物價值尚非過鉅,並
業據告訴代理人賴民順領回,犯罪
所生損害已稍有減輕,及其學歷為專科在學、經濟狀況為貧
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
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速偵字第503號
被 告 顏雅慧 女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桃源區興中巷42之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雅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17時
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1樓之「小北百貨賣
場」(登記名稱為寶聯生活館有限公司)內,徒手竊取貨物
架上之女用黑色內褲1件及興家安速殺蟲劑1罐(價值共新台
幣218元),得手後放入隨身攜帶之背包內,且為掩人耳目
,再持另1罐興家安速殺蟲劑至櫃檯結帳後,即離開賣場大
門。
嗣因賣場員工賴民順發現顏雅慧未將上開竊得之商品取
出結帳,而追出大門外攔下顏雅慧而報警當場查獲,並扣得
女用黑色內褲1件及興家安速殺蟲劑1罐(均已發還寶聯生活
館有限公司)。
二、案經寶聯生活館有限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移
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項 │
├──┼─────────┼──────────────┤
│1 │被告顏雅慧警詢及偵│坦承上開犯罪事實 │
│ │查供述 │ │
├──┼─────────┼──────────────┤
│2 │
告訴代理人賴民順警│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竊取女用黑│
│ │詢陳述 │色內褲1件及興家安速殺蟲劑1罐│
├──┼─────────┤後放入隨身攜帶之背包內,未結│
│3 │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 │帳即離開賣場 │
├──┼─────────┼──────────────┤
│4 │女用黑色內褲1件及 │證明被告有竊取女用黑色內褲1 │
│ │興家安速殺蟲劑1罐 │件及興家安速殺蟲劑1罐之行為 │
│ │
扣案及
扣押物照片2 │ │
│ │張 │ │
├──┼─────────┼──────────────┤
│5 │
贓物認領保管單 │證明寶聯生活館有限公司告訴代│
│ │ │理人賴民順已領回上開失竊之財│
│ │ │物 │
└──┴─────────┴──────────────┘
二、核被告顏雅慧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詹 美 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