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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史明潔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 第266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史明潔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史明潔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戴雲豪」之成年男子,均 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 發票,且均明知自90年11月28日起至94年6 月30日止,笙益 公司並無實際之進銷貨事實,竟推由史明潔擔任址設高雄市 ○○區○○○路○○○號7樓之1 笙益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下稱 笙益公司),自90年11月28日起至94年6 月30日止之負責人 ,並以不詳方式取得包含利正企業有限公司等30家公司及商 號所開立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136 張(該等不實統一發 票銷售人名稱、發票金額等詳如附表三),申報為笙益公司 進項憑證,製造笙益公司有正常營業之假象(笙益公司實際 並無銷貨事實,本無庸繳納營業稅,而不生逃漏稅捐問題) ;史明潔、「戴雲豪」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 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以笙益公司 名義:⑴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110 張,金額共計39,867,334元,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同寅興業 股份有限公司等24家公司及商號,充作進貨憑證,由附表一 所示各該營業人持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為進項金額以扣抵銷 項稅額,而以此不正方式,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一所 示之營業稅共計1,992,807 元;⑵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 會計憑證統一發票66張,金額合計35,516,383元,交由如附 表三所示之治鴻實業有限公司等12家虛設公司,充作進貨憑 證,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函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 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就本判決 所引用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 本院審酌該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 ,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 據係屬適當,認俱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上述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史明潔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 查: ㈠、核與證人即附表一編號9 合幼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曾世一證 述、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4柯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柯榮 郎情節相符(偵二卷130至131 頁、127-128),並經證人即 國稅局稽核人員許朝雄證稱:「笙益科技公司的進項公司有 虛設、廢止或擅自歇業他遷不明的情形。銷項公司也有異常 ,而且銷項公司治鴻、天氏公司等14家營業人與笙益科技公 司互為進、銷項公司循環對開的情形。且查核笙益科技公司 的資金流向,可以看出笙益科技公司的資金都是當天存、提 或短期內提款完,這樣子如何維持下一筆交易,有違商業常 情,通常會有零用金在帳戶內。且有相當數量的傳票都是在 台北提領,但公司營業地址卻在高雄,這樣也是有違商業常 情。」等語明確(偵二卷4-6 頁),復有笙益公司之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高雄市政 府營利事業登記證、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 申請書、笙益科技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章程修 正條文對照表、股東同意書等、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 細表(國稅局一卷1-132 頁)、笙益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之資 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笙益公司營業人 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 排行前30名資料統計表(國稅局一卷133-200 頁)、財政部 高雄市國稅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財 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稅結算申報書(偵二卷54-170 頁)、笙益公司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 清單(國稅局二卷753-757 頁),及有如附表一、二、三所 示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 彙加明細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國稅局一卷20 5 頁起至國稅局二卷654 頁),並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83號 、本院96年度訴字第2626號、本院99年度訴字第5 號、99年 度訴字第348 號刑事判決、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 字第1564號刑事判決、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2014號刑事判決 各1 份(本院卷95-98 、120-122 、131-135 、149-159 、 164-168 、174-175 頁),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提供之笙益 科技企業有限公司89-97 年存款明細表、傳票、活期存款取 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笙益公司之開戶資料多 份(國稅局二卷655-682 頁、偵一卷32-35 頁)、安泰商業 銀行提供之笙益科技企業有限公司自91年4 月30日至97年10 月31日之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匯款委託書、存摺類存款取 款憑條、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資料多份(國稅局二卷683-70 5 頁、第40-42 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提供之笙益公司資 金往來紀錄1 份(國稅局卷第706-707 頁)、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新興分行之支票兌領資料(國稅局卷第727-728 頁)在 卷可參已認定。 ㈡、又附表一編號8 負責人吳明鴻、附表一編號10負責人吳名城 、附表一編號13負責人周煌盛所出具說明書,為證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並無證據能力;另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 同寅興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吳學而、附表一編號5 阜康商行 實際負責人周海發、附表一編號12窈窕淑女國際有限公司負 責人繩蘇生、附表一編號23豐匠工程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陳 淑珍於偵查中證稱有與笙益公司實際交易(見偵二卷117-12 1、121-123、123-125、128-130頁),然渠等並無提出相關 訂購單、送貨單、資金交易往來明細以實其說,且交易之項 目甚且包含衣服等,而與笙益公司營業項目明顯不符,況由 上開卷附之笙益公司合作銀行之存提款往來明細並轉帳交易 傳票等顯示,笙益公司雖有大額款存入及轉帳,但金額無法 與進、銷項(即附表一、二、三)所示發票金額相互印證, 資金層面上亦無法證明有實際交易,且有銷貨對象公司所存 入貨款後立遭提領殆盡,並多筆提款現金地點遠在台北市等 異於一般真實正常商業交易情形,堪認上開證人上開關於與 笙益公司之交易並非虛假交易之證言,均為脫免己身逃漏稅 捐相關刑事、行政責任之詞,不足採信,亦難以此為有利被 告之認定。 ㈢、綜上以觀,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已認定。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如附表4 所示之相關法律均經變更(內容詳該 附表所示,至稅捐稽徵法第6 、23、18、24、44、28、33條 及第48條之1 雖經修正,惟俱與本案適用之第43條無關) ,並分別於95年5 月26日(指商業會計法部分)、95年7 月 1 日(指商業會計法除外其他部分)施行,玆經整體比較結 果,中間時法及裁判時法並未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 條 第1 項規定,自應適用各該行為時法,亦即修正前法;至於 同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僅係規範 如何將刑法分則罰金刑之單位由「銀元」轉換為「新臺幣」 ,未就各該分則之實際內涵加以變更,是以應直接適用裁判 時法,合先指明。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 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 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復被告係擔任 笙益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從而 關於不實開立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所為,乃係犯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至 關於將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發票提供予該附表所示買受人作為 扣抵進項稅額使用所為,乃係違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至附表二公司均 屬虛設行號,實際並無銷貨事實,本無庸繳納營業稅,而不 生幫助逃漏稅捐問題,併此敘明);被告與年籍姓名不詳之 成年男子「戴雲豪」,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就填載不實罪部分,「戴雲豪」非笙益公 司負責人或會計人員,惟其與笙益公司負責人即被告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仍應論以共 同正犯附此敘明。被告先後多次填載附表一、二所示不實 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及先後多次幫助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 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各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 件相同之罪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各論以 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前開2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 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以連 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 (三)審酌被告擔任公司負責人,以虛開發票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或虛開發票予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 稅制度公平性,紊亂賦稅稽徵體制,所為雖屬非是,惟念犯 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並其品行、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犯罪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 例業於96年6 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府公布生 效,則被告上開犯行之犯罪時點既均在96年4 月24日之前, 且其所犯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之 規定相符,復無同條例第3 條之除外情事存在,自應依該減 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 一,並依該減刑條例第9 條之規定,就被告上開經減刑後之 宣告刑,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 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於珮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 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買受人及統一編號 │發票日期│張數│ 銷 售 額 │銷 項 稅 額 │ │號│ │ │ │ │ │ ├─┼────────────┼────┼──┼──────┼──────┤ │1 │同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1年12月│ 2│ 1,043,813元│ 52,190元│ │ │00000000 ├────┼──┼──────┼──────┤ │ │ │93年8月 │ 6│ 3,024,648元│ 151,233元│ ├─┼────────────┼────┼──┼──────┼──────┤ │2 │天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3年12月│ 1│ 282,750元│ 14,138元│ │ │00000000 ├────┼──┼──────┼──────┤ │ │ │94年2月 │ 4│ 1,503,100元│ 75,156元│ │ │ │ │ │ │ │ ├─┼────────────┼────┼──┼──────┼──────┤ │3 │怡泰科技有限公司 │91年12月│ 4│ 2,234,983元│ 111,749元│ │ │00000000 ├────┼──┼──────┼──────┤ │ │ │92年2月 │ 5│ 2,407,723元│ 120,386元│ ├─┼────────────┼────┼──┼──────┼──────┤ │4 │速霸王有限公司 │91年4月 │ 2│ 1,350,900元│ 67,545元│ │ │00000000 ├────┼──┼──────┼──────┤ │ │ │91年8月 │ 1│ 344,350元│ 17,218元│ │ │ ├────┼──┼──────┼──────┤ │ │ │93年6月 │ 1│ 344,800元│ 16,740元│ │ │ ├────┼──┼──────┼──────┤ │ │ │94年2月 │ 1│ 76,250元│ 3,813元│ ├─┼────────────┼────┼──┼──────┼──────┤ │5 │阜康商行 │91年8月 │ 1│ 230,000元│ 11,500元│ │ │00000000 │ │ │ │ │ ├─┼────────────┼────┼──┼──────┼──────┤ │6 │頌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1年2月 │ 3│ 1,404,650元│ 70,233元│ │ │00000000 ├────┼──┼──────┼──────┤ │ │ │91年6月 │ 1│ 123,750元│ 6,118元│ │ │ ├────┼──┼──────┼──────┤ │ │ │91年8月 │ 1│ 378,000元│ 18,900元│ │ │ ├────┼──┼──────┼──────┤ │ │ │91年10月│ 1│ 322,500元│ 16,125元│ │ │ ├────┼──┼──────┼──────┤ │ │ │91年12月│ 2│ 939,404元│ 46,970元│ │ │ ├────┼──┼──────┼──────┤ │ │ │92年2月 │ 3│ 189,131元│ 9,457元│ ├─┼────────────┼────┼──┼──────┼──────┤ │7 │冠矩有限公司 │91年8月 │ 1│ 850,500元│ 42,525元│ │ │00000000 │ │ │ │ │ ├─┼────────────┼────┼──┼──────┼──────┤ │8 │冠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92年12月│ 3│ 142,030元│ 7,102元│ │ │00000000 │ │ │ │ │ ├─┼────────────┼────┼──┼──────┼──────┤ │9 │合幼企業有限公司 │93年2月 │ 4│ 1,768,554元│ 88,428元│ │ │00000000 ├────┼──┼──────┼──────┤ │ │ │94年4月 │ 3│ 874,134元│ 43,706元│ ├─┼────────────┼────┼──┼──────┼──────┤ │10│冠隆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92年12月│ 1│ 47,125元│ 2,356元│ │ │00000000 │ │ │ │ │ ├─┼────────────┼────┼──┼──────┼──────┤ │11│雅比國際有限公司 │91年2月 │ 4│ 2,648,800元│ 132,440元│ │ │00000000 ├────┼──┼──────┼──────┤ │ │ │91年4月 │ 1│ 730,800元│ 36,540元│ ├─┼────────────┼────┼──┼──────┼──────┤ │12│窈窕淑女國際有限公司 │91年8月 │ 3│ 2,255,300元│ 112,765元│ │ │00000000 │ │ │ │ │ ├─┼────────────┼────┼──┼──────┼──────┤ │13│慧全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1年4月 │ 19│ 143,394元│ 7,172元│ │ │00000000 │ │ │ │ │ ├─┼────────────┼────┼──┼──────┼──────┤ │14│柯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1年4月 │ 3│ 22,770元│ 1,139元│ │ │00000000 │ │ │ │ │ ├─┼────────────┼────┼──┼──────┼──────┤ │15│遠東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年6月 │ 1│ 20,250元│ 1,013元│ │ │00000000 │ │ │ │ │ ├─┼────────────┼────┼──┼──────┼──────┤ │16│慶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1年6月 │ 2│ 1,146,700元│ 57,335元│ │ │00000000 ├────┼──┼──────┼──────┤ │ │ │91年10月│ 2│ 1,074,960元│ 53,748元│ ├─┼────────────┼────┼──┼──────┼──────┤ │17│岱久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 1│ 459,250元│ 22,963元│ │ │00000000 │ │ │ │ │ ├─┼────────────┼────┼──┼──────┼──────┤ │18│明賀企業有限公司 │92年4月 │ 3│ 1,722,000元│ 86,100元│ │ │00000000 ├────┼──┼──────┼──────┤ │ │ │92年6月 │ 1│ 243,100元│ 12,156元│ │ │ ├────┼──┼──────┼──────┤ │ │ │92年8月 │ 1│ 427,500元│ 21,375元│ ├─┼────────────┼────┼──┼──────┼──────┤ │19│宏和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1年8月 │ 2│ 913,000元│ 45,650元│ │ │00000000 │ │ │ │ │ ├─┼────────────┼────┼──┼──────┼──────┤ │20│佑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91年12月│ 5│ 2,561,187元│ 128,060元│ │ │00000000 │ │ │ │ │ ├─┼────────────┼────┼──┼──────┼──────┤ │21│永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91年10月│ 3│ 1,678,248元│ 83,913元│ │ │00000000 ├────┼──┼──────┼──────┤ │ │ │92年4月 │ 2│ 942,000元│ 47,100元│ ├─┼────────────┼────┼──┼──────┼──────┤ │22│和泳企業有限公司 │91年4月 │ 3│ 1,958,544元│ 97,928元│ │ │00000000 │ │ │ │ │ ├─┼────────────┼────┼──┼──────┼──────┤ │23│豐匠工程有限公司 │93年8月 │ 2│ 1,033,936元│ 51,697元│ │ │00000000 │ │ │ │ │ ├─┼────────────┼────┼──┼──────┼──────┤ │24│台灣通昶有限公司 │91年4月 │ 1│ 2,500元│ 125元│ │ │ │ │ │ │ │ ├─┼────────────┼────┼──┼──────┼──────┤ │ │總計 │ │110 │39,867,334元│1,992,807元 │ └─┴────────────┴────┴──┴──────┴──────┘ 附表二: ┌─┬────────────────┬──────┬──┬──────┐ │編│買受人(均虛設公司行號)及統一編│發票日期 │張數│ 銷 售 額 │ │號│號 │ │ │ │ ├─┼────────────────┼──────┼──┼──────┤ │1 │治鴻實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1年6月 │ 1│ 164,500元│ ├─┼────────────────┼──────┼──┼──────┤ │2 │三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10月 │ 1│ 1,462,000元│ ├─┼────────────────┼──────┼──┼──────┤ │3 │倫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92年4月 │ 1│ 583,857元│ │ │ ├──────┼──┼──────┤ │ │ │92年6月 │ 5│ 2,332,680元│ │ │ ├──────┼──┼──────┤ │ │ │92年8月 │ 6│ 2,926,259元│ │ │ ├──────┼──┼──────┤ │ │ │92年10月 │ 7│ 3,886,095元│ │ │ ├──────┼──┼──────┤ │ │ │92年12月 │ 6│ 2,905,411元│ │ │ ├──────┼──┼──────┤ │ │ │93年2月 │ 5│ 2,316,738元│ │ │ ├──────┼──┼──────┤ │ │ │93年4月 │ 6│ 2,841,527元│ │ │ ├──────┼──┼──────┤ │ │ │93年6月 │ 1│ 310,250元│ │ │ ├──────┼──┼──────┤ │ │ │93年8月 │ 7│ 3,260,790元│ ├─┼────────────────┼──────┼──┼──────┤ │4 │上閎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2年10月 │ 1│ 349,962元│ ├─┼────────────────┼──────┼──┼──────┤ │5 │慶暢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6月 │ 3│ 1,605,500元│ ├─┼────────────────┼──────┼──┼──────┤ │6 │憶冠昌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1年4月 │ 2│ 1,390,780元│ ├─┼────────────────┼──────┼──┼──────┤ │7 │三仰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1年6月 │ 3│ 2,004,640元│ ├─┼────────────────┼──────┼──┼──────┤ │8 │伯邑通科技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4月 │ 1│ 296,400元│ ├─┼────────────────┼──────┼──┼──────┤ │9 │鑫億城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6月 │ 2│ 853,843元│ ├─┼────────────────┼──────┼──┼──────┤ │10│寅泓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12月 │ 2│ 880,082元│ ├─┼────────────────┼──────┼──┼──────┤ │11│延展國際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10月 │ 5│ 1,687,745元│ ├─┼────────────────┼──────┼──┼──────┤ │12│大綸塑膠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2年8月 │ 1│ 420,800元│ ├─┼────────────────┼──────┼──┼──────┤ │ │總計 │ │ 66 │35,516,383元│ └─┴────────────────┴──────┴──┴──────┘ 附表三: ┌─┬────────────────┬────┬──┬───────┐ │編│銷售人及統一編號 │發票日期│發票│ 進 貨 額 │ │號│ │ │張數│ │ ├─┼────────────────┼────┼──┼───────┤ │1 │利正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1年2月 │ 1│ 597,000元 │ ├─┼────────────────┼────┼──┼───────┤ │2 │天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10月│ 3│ 1,359,000元 │ ├─┼────────────────┼────┼──┼───────┤ │3 │速霸王有限公司00000000 │92年6月 │ 1│ 302,670元 │ │ │ ├────┼──┼───────┤ │ │ │93年2月 │ 2│ 1,008,150元 │ ├─┼────────────────┼────┼──┼───────┤ │4 │沿海螺絲有限公司00000000 │92年6月 │ 2│ 873,494元 │ │ │ ├────┼──┼───────┤ │ │ │92年8月 │ 1│ 179,443元 │ ├─┼────────────────┼────┼──┼───────┤ │5 │尚龍科技有限公司00000000 │91年8月 │ 10│ 1,230,670元 │ ├─┼────────────────┼────┼──┼───────┤ │6 │尚野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10月│ 4│ 1,746,461元 │ ├─┼────────────────┼────┼──┼───────┤ │7 │倫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91年12月│ 4│ 2,458,288元 │ │ │ ├────┼──┼───────┤ │ │ │92年2月 │ 3│ 1,104,000元 │ ├─┼────────────────┼────┼──┼───────┤ │8 │典億塑膠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1年12月│ 1│ 350,000元 │ │ │ ├────┼──┼───────┤ │ │ │92年4月 │ 1│ 234,520元 │ ├─┼────────────────┼────┼──┼───────┤ │9 │源邦科技專賣店00000000 │91年12月│ 7│ 2,000,000元 │ ├─┼────────────────┼────┼──┼───────┤ │10│上閎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1年4月 │ 2│ 1,415,325元 │ │ │ ├────┼──┼───────┤ │ │ │93年4月 │ 3│ 1,503,051元 │ │ │ ├────┼──┼───────┤ │ │ │93年6月 │ 1│ 468,612元 │ ├─┼────────────────┼────┼──┼───────┤ │11│盧氏國際有限公司00000000 │91年8月 │ 4│ 2,257,000元 │ │ │ ├────┼──┼───────┤ │ │ │91年10月│ 2│ 1,085,000元 │ ├─┼────────────────┼────┼──┼───────┤ │12│窈窕淑女國際有限公司00000000 │91年6月 │ 1│ 951,200元 │ ├─┼────────────────┼────┼──┼───────┤ │13│悅詮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12月│ 2│ 869,472元 │ │ │ ├────┼──┼───────┤ │ │ │94年2月 │ 4│ 1,518,160元 │ │ │ ├────┼──┼───────┤ │ │ │94年4月 │ 2│ 798,864元 │ ├─┼────────────────┼────┼──┼───────┤ │14│松天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1年10月│ 1│ 695,170元 │ ├─┼────────────────┼────┼──┼───────┤ │15│遠東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年4月 │ 2│ 1,122,010元 │ │ │00000000 │ │ │ │ ├─┼────────────────┼────┼──┼───────┤ │16│加合通科技有限公司00000000 │92年12月│ 6│ 2,839,200元 │ │ │ ├────┼──┼───────┤ │ │ │93年2月 │ 4│ 2,177,500元 │ │ │ ├────┼──┼───────┤ │ │ │93年4月 │ 2│ 1,000,000元 │ ├─┼────────────────┼────┼──┼───────┤ │17│遠東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91年4月 │ 2│ 1,284,350元 │ ├─┼────────────────┼────┼──┼───────┤ │18│伯邑通科技有限公司00000000 │92年10月│ 3│ 1,116,000元 │ │ │ ├────┼──┼───────┤ │ │ │93年6月 │ 1│ 1,150元 │ ├─┼────────────────┼────┼──┼───────┤ │19│中華佳品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92年6月 │ 3│ 1,385,460元 │ │ │ ├────┼──┼───────┤ │ │ │92年8月 │ 3│ 990,000元 │ ├─┼────────────────┼────┼──┼───────┤ │20│慶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91年4月 │ 2│ 1,476,040元 │ ├─┼────────────────┼────┼──┼───────┤ │21│石敦貿易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2年8月 │ 2│ 874,250元 │ │ │ ├────┼──┼───────┤ │ │ │92年10月│ 4│ 1,760,958元 │ │ │ ├────┼──┼───────┤ │ │ │93年12月│ 3│ 73,920元 │ ├─┼────────────────┼────┼──┼───────┤ │22│岱久實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1年12月│ 2│ 516,000元 │ │ │ ├────┼──┼───────┤ │ │ │92年2月 │ 2│ 824,832元 │ ├─┼────────────────┼────┼──┼───────┤ │23│鑫億城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8月 │ 2│ 1,044,043元 │ ├─┼────────────────┼────┼──┼───────┤ │24│延展國際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2月 │ 3│ 1,461,675元 │ │ │ ├────┼──┼───────┤ │ │ │93年4月 │ 1│ 485,938元 │ │ │ ├────┼──┼───────┤ │ │ │93年6月 │ 2│ 1,048,263元 │ │ │ ├────┼──┼───────┤ │ │ │93年8月 │ 3│ 1,308,078元 │ ├─┼────────────────┼────┼──┼───────┤ │25│贊揚電機工程有限公司00000000 │92年4月 │ 2│ 956,000元 │ ├─┼────────────────┼────┼──┼───────┤ │26│安普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0年12月│ 1│ 862,500元 │ ├─┼────────────────┼────┼──┼───────┤ │27│明賀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1年4月 │ 2│ 1,420,380元 │ │ │ ├────┼──┼───────┤ │ │ │91年6月 │ 2│ 1,224,750元 │ │ │ ├────┼──┼───────┤ │ │ │91年8月 │ 2│ 1,657,800元 │ │ │ ├────┼──┼───────┤ │ │ │91年10月│ 4│ 1,880,981元 │ │ │ ├────┼──┼───────┤ │ │ │91年12月│ 5│ 2,324,598元 │ ├─┼────────────────┼────┼──┼───────┤ │28│台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93年6月 │ 2│ 987,792元 │ ├─┼────────────────┼────┼──┼───────┤ │29│永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2年6月 │ 1│ 382,857元 │ ├─┼────────────────┼────┼──┼───────┤ │30│華碩旺實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1年2月 │ 1│ 821,500元 │ ├─┼────────────────┼────┼──┼───────┤ │ │ │總計 │ 136│60,314,375元 │ └─┴────────────────┴────┴──┴───────┘ ┌───────────────────────────────────────────┐ │附表四: │ ├──────┬───────┬───────┬───────┬───────┬────┤ │相關變更條文│行為時法之內容│中間時法即民國│裁判時法即民國│比 較 理 由│備 註│ │ │ │95年5 月26日至│95年7 月1 日起│ │ │ │ │ │6 月30日之內容│之內容 │ │ │ ├──────┼───────┼───────┼───────┼───────┼────┤ │【商業會計法│商業負責人、主│商業負責人、主│同左 │(併科)罰金刑│行為時法│ │第71條】 │辦及經辦會計人│辦及經辦會計人│ │由新臺幣15萬元│定罰金刑│ │ │員或依法受託代│員或依法受託代│ │提高為60萬元。│對低,較│ │ │他人處理會計事│他人處理會計事│ │ │諸中間時│ │ │務之人員有下列│務之人員有下列│ │ │法、裁判│ │ │情事之一者,處│情事之一者,處│ │ │時法,更│ │ │5 年以下有期徒│5 年以下有期徒│ │ │為有利 │ │ │刑、拘役或科或│刑、拘役或科或│ │ │ │ │ │併科新臺幣15萬│併科新臺幣60萬│ │ │ │ │ │元以下罰金:一│元以下罰金:一│ │ │ │ │ │、以明知為不實│、以明知為不實│ │ │ │ │ │之事項,而填製│之事項,而填製│ │ │ │ │ │會計憑證或記入│會計憑證或記入│ │ │ │ │ │帳冊…(下略)│帳冊…(下略)│ │ │ │ ├──────┼───────┼───────┼───────┼───────┼────┤ │【罰金刑最低│罰金:(銀元)│同左 │罰金:新臺幣10│罰金刑之最低度│行為時法│ │度刑之變更與│元以上。有期徒│ │00元以上,以百│刑,由銀元10元│或中間時│ │加、減】刑法│刑加減者,其最│ │元計算。有期徒│(前經提高10倍│法較為有│ │第33條第5 款│高度及最低度同│ │刑或罰金加減者│)即新臺幣30元│利 │ │、第67條、第│加減之。拘役或│ │,其最高度及最│,提高為新臺幣│ │ │68條 │罰金加減者,僅│ │低度同加減之。│1000元;且加(│ │ │ │加減其最高度。│ │拘役加減者,僅│減)之最低數額│ │ │ │ │ │加減其最高度。│,亦由銀元1元 │ │ │ │ │ │ │即新臺幣3 元,│ │ │ │ │ │ │提高成為新臺幣│ │ │ │ │ │ │100 元;又罰金│ │ │ │ │ │ │刑之最低度刑亦│ │ │ │ │ │ │同加(減)之。│ │ ├──────┼───────┼───────┼───────┼───────┼────┤ │【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同實│同左 │二人以上共同實│共同正犯之範圍│均應論以│ │ 刑法第28條 │「施」犯罪之行│ │「行」犯罪行為│經修正限縮為不│共同正犯│ │ │為者,皆為正犯│ │者,皆為正犯 │及於「陰謀」、│,中間時│ │ │ │ │ │「預備」等行為│法或裁判│ │ │ │ │ │階段。 │時法並未│ │ │ │ │ │ │較有利 │ │ │ │ │ │ │ │ │ │ │ │ │ │ │ ├──────┼───────┼───────┼───────┼───────┼────┤ │ 【連續犯】 │第56條:「連續│同左 │(刪除) │連續犯之規定經│數次填載│ │ │數行為而犯同一│ │ │修正刪除。 │不實會計│ │ │之罪名者,以一│ │ │ │憑證、數│ │ │罪論。但得加重│ │ │ │次幫助逃│ │ │其刑至2 分之1 │ │ │ │漏說捐犯│ │ │。」 │ │ │ │行,依裁│ │ │ │ │ │ │判時法俱│ │ │ │ │ │ │須分論併│ │ │ │ │ │ │罰,依行│ │ │ │ │ │ │為時或中│ │ │ │ │ │ │間時法則│ │ │ │ │ │ │僅各論一│ │ │ │ │ │ │罪,較為│ │ │ │ │ │ │有利 │ ├──────┼───────┼───────┼───────┼───────┼────┤ │【牽連犯】 │55條後段:「 │同左 │(刪除) │牽連犯之規定經│填載不實│ │ │犯一罪而其方法│ │ │修正刪除。 │會計憑證│ │ │或結果之行為犯│ │ │ │、幫助逃│ │ │他罪名者,從一│ │ │ │漏說捐犯│ │ │重處斷」 │ │ │ │行,依裁│ │ │ │ │ │ │判時法俱│ │ │ │ │ │ │須分論併│ │ │ │ │ │ │罰,依行│ │ │ │ │ │ │為時或中│ │ │ │ │ │ │間時法則│ │ │ │ │ │ │僅論一罪│ │ │ │ │ │ │,較為有│ │ │ │ │ │ │利。 │ │ │ │ │ │ │ │ ├──────┼───────┼───────┼───────┼───────┼────┤ │【易科罰金折│犯最重本刑為5 │同左 │犯最重本刑為5 │易科罰金折算標│行為時法│ │算標準變更】│年以下有期徒刑│ │年以下有期徒刑│準由銀元300 元│(中間時│ │修正前刑法第│以下之刑之罪,│ │以下之刑之罪,│即新臺幣900 元│法內容相│ │41條第1 項前│而受6 個月以下│ │而受6 個月以下│,提高為以新臺│同)易科│ │段、廢止前罰│有期徒刑或拘役│ │有期徒刑或拘役│幣1000元、2000│罰金之標│ │金罰鍰提高標│之宣告…得以 │ │之宣告者,得以│元或3000元折算│準較低,│ │準條例第2 條│(銀元,下同)│ │新臺幣1000元、│1 日。 │較為有利│ │→現行刑法第│1 元以上3 元以│ │2000元或3000元│ │ │ │41條第1 項前│下折算1 日,易│ │折算1 日,易科│ │ │ │段 │科罰金。依刑法│ │罰金。 │ │ │ │ │第41條易科罰金│ │ │ │ │ │ │…就其原定數額│ │ │ │ │ │ │提高為100 倍折│ │ │ │ │ │ │算1 日;法律所│ │ │ │ │ │ │定罰金數額未依│ │ │ │ │ │ │本條例提高倍數│ │ │ │ │ │ │,或其處罰法條│ │ │ │ │ │ │無罰金刑之規定│ │ │ │ │ │ │者,亦同。 │ │ │ │ │ ├─┬────┴───────┴───────┴───────┴───────┴────┤ │結│1.論罪科刑方面,茲經整體比較結果,以行為時較為有利。 │ │ │2.易刑規定方面(尚無須整體適用),以行為時法(中間時法內容與行為時法相同)較裁判時│ │論│ 法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較低,較為有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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