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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51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3號 原   告 涂喬瑋       管素珍       涂航瑞 上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涂平貴 被   告 義達聯合租車有限公司(原名義大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義 訴訟代理人 林育樟 被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胡玉昆 被   告 黃彥綱 (原名黃彥博)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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