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3號
原 告 涂喬瑋
管素珍
涂航瑞
上3 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涂平貴
被 告 義達聯合租車有限公司(原名義大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義
訴訟代理人 林育樟
被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胡玉昆
被 告 黃彥綱 (原名黃彥博)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