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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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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審勞安訴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勞安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良有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潘坤民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 偵字第9812號、第132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良有企業有限公司、潘坤民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 ,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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