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忠立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緝字
第1675號、第1676號、第1677號),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
獨任行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孫忠立犯
業務侵占罪,處
有期徒刑柒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孫忠立自民國98年3 月起受僱於「健龍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下稱健龍公司)擔任貨車司機,負責載運貨物,並代為向
客戶收取運費,為從事業務之人,其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侵占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時間,利
用載運「長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旺公司)所
有之肥料至客戶工廠之機會,至高雄市路○區○○路○○○ 巷
7 之1 號,向長旺公司負責人王謝好收取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共4 張後,以變
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予以侵占入己後,並自
行提領,或委託不知情之曾欽甲提示,或委託不知情之郭泰
佑持向泰成通運有限公司負責人蘇慶坤代收換現金。
嗣經健
龍公司負責人侯健生發現有異報警處理後,為警循線查獲始
悉上情。
二、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孫忠立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
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之
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
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
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
,均合先敘明。
三、證據名稱:
㈠
證人即健龍公司負責人侯健生、證人即長旺公司負責人王謝
好、蘇慶坤、郭泰佑、曾欽甲之證述。
㈡台灣票據交換所高雄市分所98年12月1 日函
暨檢附第889104
號支票、退票理由單、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票
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遺失票據申報書。
㈢台灣票據交換所高雄市分所98年12月18日函暨檢附第889103
、889128號支票2 張、退票理由單2 張、掛失止付票據提示
人資料查報表、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遺失票據申報書。
㈣支付通知單。
㈤被告之
自白。
四、論罪:
核被告孫忠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
。被告於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時間,分別侵占支票1 張、3
張,侵占之時間不同,相隔月餘,認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分論併罰。爰
審酌被告前已有業務侵占之前科,有其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竟不知警惕,不思以
忠實履行職務責任,為圖不法利益,遂利用職務之便,侵占
其所負責收取之支票,造成健龍公司因而受有損害,惟念其
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尚可,因在監服刑而未能與被害人達成
和解,且其實際兌現之支票僅1 張,被害人所受損害有限,
及考量其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以資
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51
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 千元以下
罰金。
附表:
┌──┬──────┬────────────────┬─────┐
│編號│ 犯罪時間 │銀行支票(票號)、金額(新臺幣)│ 提示人 │
├──┼──────┼────────────────┼─────┤
│ 一 │98年8、9月間│臺灣土地銀行路竹分行支票帳號 │孫忠立提領│
│ │ │011552號、票號CJA0000000號、金額│(兌現) │
│ │ │59,484元 │ │
├──┼──────┼────────────────┼─────┤
│ 二 │98年10月間 │臺灣土地銀行路竹分行支票帳號 │曾欽甲 │
│ │ │011552號、票號CJA0000000號、金額│(退票) │
│ │ │40,006元 │ │
│ │ ├────────────────┼─────┤
│ │ │臺灣土地銀行路竹分行支票帳號 │郭泰佑持交│
│ │ │011552號、票號CJA0000000號、金額│泰成公司向│
│ │ │64,911元 │蘇慶坤代收│
│ │ ├────────────────┤換現金 │
│ │ │臺灣土地銀行路竹分行支票帳號 │(退票) │
│ │ │011552號、票號CJA0000000號、金額│ │
│ │ │20,55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