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智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宜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
字第1111號),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宜成共同犯
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罪,
累犯,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
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謝宜成前於民國97年間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
交簡字第210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97年6 月18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
猶不知悔改,復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
命題、教學光碟及測驗卷,係如附表一所示之翰林出版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翰林公司)、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南一書局)、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
軒公司)、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騰公司)、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民書局)、康熹文化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康熹公司)、何嘉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何嘉仁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及視聽著作,未經
該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均不得擅自重製或意圖銷
售而擅自重製,亦不得散布侵害
渠等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
詎謝宜成竟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意圖散布而
持有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犯意,並分別與姓名年籍不詳自
稱「段先生」、「唐先生」之成年男子有上開
犯意聯絡,未
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於不詳時間,在高雄市
○○區○○路○○號居所,以其所承租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影
印機設備,利用其傳真功能,申辦室內電話門號00-0000000
號電話,接受客戶訂單後,再於不詳時地,推由「段先生」
重製如附表一所示之命題、教學光碟,以及推由「唐先生」
重製如附表一所示之測驗卷後,自99年2 月初起至100 年9
月21日
為警查獲時止,在其上開居所,利用其所購置之如附
表二編號2 所示電腦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結於「智慧家網路
書店」網站,公開張貼販售
上揭非法重製之命題、教學光碟
及測驗卷之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選購,顧客即依指示將金
額及郵資匯入其母張○○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林
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其再將顧客所購買之
上開光碟片或測驗卷寄出,以此方法散布前揭非法重製物,
販賣予不特定顧客,
迄查獲止共獲利約新臺幣(下同)10
萬元。
嗣警於100年9月21日持本院核發之
搜索票,前往上址
進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供其意圖銷售而重
製、散布上開非法重製物之影印機等物品,另經謝宜成
同意
搜索,於其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扣
得如附表二編號8至10所示供其意圖銷售而重製、散布上開
非法重製物之目錄訂購單等物品,而查悉上情。
二、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謝宜成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
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三、
證據名稱:
㈠、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100 年9
月21日搜索
扣押筆錄2 份、
扣押物品保管單1 份、
告訴人翰
林公司所提出之
鑑定證明書、臺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各1 份、輔助教材著作權讓與合
約書10份、正版國小、國中、高中命題光碟封面照片66張、
告訴人南一公司提出之鑑定證明書1 份、邀稿備忘錄2 份、
告訴人康軒公司所提出之鑑定證明書、國中全領域通冊電腦
命題題庫光碟委製合約、康軒國小語文領域委託承攬編寫合
約書各1 份、告訴人龍騰公司所提出之鑑定證明書、著作物
修訂合約書各1 份、著作物編寫合約書6 份、告訴人三民公
司所提出之普通高級中學國文第五冊封面及封底、普通高級
中學歷史第一冊封面及封底、普通高級中學英文第三冊封面
及封底、社團
法人臺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100 年10月24日
鑑識報告書各1 份、告訴人何嘉仁公司所提出之鑑定證明書
、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各1 份、正版國小題庫光碟封
面照片2 張、告訴人康熹公司所提出之鑑定證明書、臺北縣
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各1 份、著作編寫合約書4 份、張世真
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林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新竹貨運代收貨款託
運單、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5 月13日新貨總法字第
29號函、運輸協議書、新竹貨運代收貨款客戶匯款申請書、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郵局100 年5 月24日屏營字第
0000000000號影本
暨其所檢附之被告之母張世真所申設之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林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開戶資料各1 份、通聯調閱查詢單2 份、智慧家網路書店網
址www.k100.com.tw 之網頁、網頁內容及網頁產品介紹之電
腦畫面列印1 份、扣案之500G隨身硬碟電磁紀錄擷取畫面6
張、警卷第152 頁至第168 頁之各式訂購單共17份、現場照
片16張(見偵卷第30、32至41、45、47至51、56、58至66、
70、72至78、83至90、93、95、97、102 、105 至115 、
117 至121 、123 至126 、131 至179 頁)。
㈡、被告之
自白。
四、論罪
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重製測驗卷部分)及
同法第91條第3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重製命題、教學光碟部分)。被告
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測驗卷、光碟,並加
以散布、意圖散布而持有,其散布、意圖散布而持有之
低度
行為應為意圖銷售而重製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公訴意旨雖未論列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罪,惟
起訴書已載明被告有非法重製如附表一所示測驗卷之事實,
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按犯罪行為人所為究竟應成立一罪或數
罪,其決定之依據,在於罪數論所描述之一行為,是指人的
一個意思決定所啟動的一個複合的因果流程,一個複合的因
果流程是由數個
彼此相互連結而具有方法目的、原因結果或
持續複製關係的因果事實所構成,該一行為是社會經驗認知
上的一行為,是構成一罪的行為,不管實現一個或數個
構成
要件,都只被評價為一罪。另刑法上之
接續犯,係指行為人
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
論以
單純一罪而言(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
判例意旨
、98年台上字第7513號判決意旨
參照)。被告係於99年2 月
初即以其單一意圖銷售非法重製物品之意思決定,開啟其
嗣
後之非法重製測驗卷及非法重製命題、教學光碟事實行為,
迄100 年9 月21日為警查獲日止,其間雖有多次違反上開2
種
犯行之構成要件被實現,惟無礙其於意思決定之初即有預
定實行複次作為之性質,且無
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各次燒錄
光碟、影印測驗卷之行為,可區分不同被害人而予以切割獨
立,是被告分別基於單一意思決定,在同一地點陸續所為非
法重製測驗卷、非法重製命題、教學光碟等多次行為,均係
侵害同種類法益,時間緊密,地點相同,均應論以
包括一罪
之接續犯。又被告就意圖銷售
而非重製測驗卷、光碟之犯行
,分別與「唐先生」、「段先生」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
均應論以共同
正犯。被告就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及同
條第3 項之2 罪,係基於一個意圖銷售獲利之決定,達成其
同一犯罪目的之各個舉動,應屬
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
為分別觸犯上開2 罪名,並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各該著作
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法益,應成立
想像競合犯,而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意圖銷售而
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處斷。又
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
所載受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
㈡、再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
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其
法定刑為6 月以上5 年以
下有期徒刑。衡諸常理,同為意圖銷售而重製於光碟方法侵
害著作財產權者,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其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所造成被害人之損害或危害社會程度
,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均為
6 月以上有期徒刑,可謂不輕。準此,倘依行為人之犯罪情
狀處以6 月以下有期徒刑,其足以
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
目的者,自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等因素,加以考量
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
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
比例原則
。就本案犯罪情節而論,被告雖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前科
(經檢察官以00年度○字第00000號為
緩起訴處分,
嗣經以
000年度○○○字第000號撤緩起訴處分在案,參卷附被告前
案紀錄表),仍再犯本案,然依據卷存事證,被告本件犯案
期間平均每月販賣獲利僅約5千餘元,並無藉此獲取暴利,
且所查扣非法重製翰林公司、康軒公司、龍騰公司、康熹公
司之命題光碟,大部分係該等著作財產權人免費提供予學校
老師教學使用,並無對外販售(參偵卷第21、47、62、94頁
所附鑑定證明書),另所查扣非法重製何嘉仁公司、三民公
司、南一公司之盜版光碟分別為70片、60片、1片,數量非
鉅,依其情節
堪認對於告訴人造成之財產上損害尚非重大。
而於本院審理期間,告訴人翰林公司、南一公司、康軒公司
、龍騰公司、康熹公司、何嘉仁公司業已分別與被告以8萬
、8萬、8萬、12萬、12萬、5萬元達成調解,並同意被告分
期清償,
堪認上開告訴人之財產損害將可獲得適當之填補,
前揭告訴人亦分別具狀請求從輕量刑而予被告自新會機(見
本院卷第49、50、61、71、72、80頁),足見被告惡性情節
實非重大。再者,被告與配偶育有1子、1女,現仍就讀高中
、大學,
難謂有足夠之謀生能力,尚需仰賴被告扶養照顧,
此有被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佐以被告陳稱其
子於101年10月1日因車禍送醫救治,醫生表示其子右眼重殘
恐已失明,且其雙親年事已高,其身為家庭支柱而負有照料
重擔
等情觀之,倘令被告入監服刑,將影響其家庭成員至鉅
,恐有滋生社會問題
之虞,且勢將妨礙告訴人翰林公司等6
公司按期受償之權益,是被告所處境遇,在客觀上足以引起
一般人民之同情,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被告所犯之罪倘
依前開法定最輕本刑再因累犯加重,即逾有期徒刑6月,被
告勢必入監服刑,本院考量上情認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如
對其科以最低度之法定刑,仍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
酌減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之。爰
審酌上情及被告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被告已坦承全部
犯行,且除未能與告訴人三民公司
和解外,其餘告訴人均已
與被告達成調解而願意原諒被告,而告訴人三民公司所受損
害程度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期冀被告宜知自持,勿再觸
法,俾免日後重罰,並積極與告訴人三民公司洽談和解,求
取該公司之原諒,以維其權益。
㈢、末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物品,均係供被告前揭違反著作權
法第91條第3 項犯罪所用之物,故不問屬於被告
與否,均應
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併予
宣告沒收之。至於扣案之空白
光碟65片,據被告供稱並非預備用以非法重製,而係贈送學
校老師之用等語(見本院卷第124 頁),佐以檢察官認定被
告係推由「段先生」重製盜版命題、教學光碟,而非親自燒
錄,堪認被告前揭所述應屬實情,自
無庸宣告沒收,
附此敘
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第3 項、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7
條第1 項、第59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長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附錄本件
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表一:
┌───┬─────────┬────┬──────┐
│編號 │被侵害之著作物名稱│數量 │著作財產權人│
├───┼─────────┼────┼──────┤
│ 1 │盜版國中命題光碟 │3片 │翰林公司 │
├───┼─────────┼────┼──────┤
│ 2 │盜版國小測驗卷 │44份 │翰林公司 │
├───┼─────────┼────┼──────┤
│ 3 │盜版國中測驗卷 │1,023張 │翰林公司 │
├───┼─────────┼────┼──────┤
│ 4 │盜版國小命題光碟 │70片 │翰林公司 │
├───┼─────────┼────┼──────┤
│ 5 │盜版國中命題光碟 │101片 │翰林公司 │
├───┼─────────┼────┼──────┤
│ 6 │盜版高中命題光碟 │49片 │翰林公司 │
├───┼─────────┼────┼──────┤
│ 7 │盜版國小測驗卷 │239張 │翰林公司 │
├───┼─────────┼────┼──────┤
│ 8 │盜版國中測驗卷 │88張 │翰林公司 │
├───┼─────────┼────┼──────┤
│ 9 │影印版測驗卷 │591張 │南一書局 │
├───┼─────────┼────┼──────┤
│ 10 │盜版學校命題(題庫)│1片 │南一書局 │
│ │光碟 │ │ │
├───┼─────────┼────┼──────┤
│ 11 │盜版國中學校命題光│4片 │康軒公司 │
│ │碟 │ │ │
├───┼─────────┼────┼──────┤
│ 12 │盜版國小測驗卷 │80張 │康軒公司 │
├───┼─────────┼────┼──────┤
│ 13 │盜版國中測驗卷 │703張 │康軒公司 │
├───┼─────────┼────┼──────┤
│ 14 │盜版國小命題光碟 │85片 │康軒公司 │
├───┼─────────┼────┼──────┤
│ 15 │盜版國中命題光碟 │132片 │康軒公司 │
├───┼─────────┼────┼──────┤
│ 16 │盜版國小測驗卷 │154張 │康軒公司 │
├───┼─────────┼────┼──────┤
│ 17 │盜版國中測驗卷 │165張 │康軒公司 │
├───┼─────────┼────┼──────┤
│ 18 │盜版高中命題光碟 │69片 │龍騰公司 │
├───┼─────────┼────┼──────┤
│ 19 │盜版高職命題光碟 │4片 │龍騰公司 │
├───┼─────────┼────┼──────┤
│ 20 │高中歷史第一冊教學│15片 │三民書局 │
│ │資源光碟 │ │ │
├───┼─────────┼────┼──────┤
│ 21 │高中歷史第二冊教學│15片 │三民書局 │
│ │資源光碟 │ │ │
├───┼─────────┼────┼──────┤
│ 22 │高中英文四. 六教學│15片 │三民書局 │
│ │資源光碟 │ │ │
├───┼─────────┼────┼──────┤
│ 23 │高中國文第一冊教學│15片 │三民書局 │
│ │資源光碟 │ │ │
├───┼─────────┼────┼──────┤
│ 24 │盜版國小命題光碟 │70片 │何嘉仁公司 │
├───┼─────────┼────┼──────┤
│ 25 │盜版高中命題光碟 │126片 │康熹公司 │
└───┴─────────┴────┴──────┘
附表二: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數量 │
├──┼───────────┼────┤
│1 │影印機(現由被告保管)│1 臺 │
├──┼───────────┼────┤
│2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 │1 臺 │
│ │(內建燒錄機1 臺) │ │
├──┼───────────┼────┤
│3 │電子產品(500G隨身硬碟│1 顆 │
│ │) │ │
├──┼───────────┼────┤
│4 │空白影印紙 │1 箱 │
├──┼───────────┼────┤
│5 │目錄訂購單 │1 批 │
├──┼───────────┼────┤
│6 │盜版命題光碟 │8 片 │
├──┼───────────┼────┤
│7 │盜版測驗卷 │2,441 張│
├──┼───────────┼────┤
│8 │目錄訂購單 │1 批 │
├──┼───────────┼────┤
│9 │盜版命題光碟 │1,024 片│
├──┼───────────┼────┤
│10 │盜版測驗卷 │978 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