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源泰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被 告 兼
代 表 人 黃煇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經終結
辯論,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0一年四月十一
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
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