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訴字第329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松南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
緝字第206號),
嗣因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
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
裁定改由
受命法官獨任依
簡式審判程序
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
何松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
有
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何松南自民國96年7月17日起至96年11月1日止,擔任址設(
改制前)高雄縣○○鄉○○路90之49號「藝術家科技有限公
司」(下稱「藝術家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
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詎何松南明知其擔任負責人
期間即於96
年7月17日起至96年11月1日止,藝術家公司與附表所示之公
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原」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
逃漏稅捐之
犯意聯絡,接續以藝術家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
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總共46張統一發票,
起訴書
附表二記載40張為誤植,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交予附表
所示11間公司(
起訴書附表二記載12間為誤植,業經檢察官
當庭更正)及營利事業,充作進項憑證,再由該公司持向稅
捐
主管機關申報進項金額,憑供扣抵銷項稅額,幫助該等公
司逃漏如附表二所示營業稅共計新臺幣(下同) 1,281,383元
,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松南所為係犯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
上揭事實,
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泉
美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志宏、弘宇摺紙行負責人劉英傑、玄鳥
印前科記有限公司負責人陳萬金、營濟行負責人鄭進益、莫
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高榮茂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
卷第頁),並有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銷項來源及去路
明細排行前100名表、泉美有限公司提出之說明書、藝術家
公司出具之印刷品合約書、收款明細、估價單、切結書、出
貨單、請款單、請款明細表、存摺影本、支票付款簽收單、
支票正反面影本、支出證明單、送貨單、轉帳
傳票、變更登
記申請書、章程、股東同意書、變更登記表、專案申請調檔
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查核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
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玄鳥印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領款簽
收單、玉山銀行中和分行函覆之支票正反面影本、存戶交易
明細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簡易型分行函
覆之開戶基本資料、營濟行提出之說明書、支出證明單、存
摺影本、估價單、送貨單、莫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日記簿、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存摺類存款憑條、取款憑條
、虛設行號查核管制建檔資料、勁鈞資訊有限公司之營業稅
稅籍資料、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智遊廣告有限公司現
金支付證明單及存摺影本、嵩霖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開立
之支票影本及簽回聯、酷透卡訂單、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表及支票正反面影本、安泰商業銀行信義
分行函覆之宋天行之存款當期交易明細、高雄市第三信用合
作社存摺往來明細表、合作金庫銀行分戶交易明細表、耀鑫
貿易公司進貨明細、名篆實業有限公司承諾書、分類帳、金
昱豐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被告之身分證及健保
卡影本、經濟部96年7月17日函(稿)(7)高雄縣政府營利
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98
年6月23日健保高承1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高雄市國
稅局101年5月3日函
暨附高雄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證變更登
記申請書、華南商業銀行楠梓分行98年3月26日函覆之藝術
家公司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01年3月12日函覆之藝術家
公司存款往來項目申請書、開戶總約定書條款確認聯、客戶
服務基本資料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社分行98年3月27日
函覆之藝術家公司開戶資料及存提款交易明細表、101年3月
26日函覆之藝術家公司存摺存款綜合約定書、開戶時所拍攝
之照片、活期存款印鑑卡各1份,以及藝術家公司開立予泉
美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2張、開立予弘宇摺紙行統一發票3張
、開立予玄鳥印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8張、開立予
營濟行統一發票2張、開立予莫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
票5張、開立予勁鈞資訊有限公司統一發票5張、開立予智遊
廣告有限公司統一發票1張、開立予嵩霖行銷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統一發票7張、開立予名篆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發票1張在
卷
可稽(見經濟部卷第90至100頁;國稅局卷第39至41、67
至79、202至213、223至227、229至235、246、247、249至
260、265、266、270至291、336至386、409、410、413、41
4、418至434、554至560、568、569、573至576、578、579
、582、590至595、605至611、613、642、645、648至650、
652至654、657至669、676、683、687、690、696至724、72
8至731、734、995、1055至1070、1132至1144、;偵2卷第
150、151、263至266、269、289頁;偵3卷第124至129、157
至159、167、204至206頁),足認被告上開
自白與事實相符
,
堪予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
犯行,
洵堪認
定,應
依法論科。
三、論罪
科刑:
(一)
按統一發票
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
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
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
非字第98號、98年度台上字第4699號判決意旨
參照)。是
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
漏稅捐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原」之成
年男子,就上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
人逃漏稅捐罪部分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應論
以共同
正犯;而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部分,雖「阿原」自始非藝術家公司之負責人,惟其與時
藝術家公司負責人之被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仍應依
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
製不實罪部分,論以
共同正犯。被告自96年7月17日起至
96年11月1日止,密集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供
附表所示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幫助附表所示之公司逃
漏如附表所示營業稅之複數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
為之數個舉措,均侵害同種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
接續犯,僅各論以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
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之
單純一罪
。被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附表所示之公司逃漏稅捐
,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逃漏稅捐
罪,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
商業會計法71條1項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二)本院
審酌被告擔任藝術家公司之負責人,不思正當經營,
竟與他人共同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影響國家稅政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所為誠屬不當,
惟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綜
合考量其幫助逃漏之營業稅額,暨其
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至檢察官起訴書事實欄論及其附表一之部分,因核犯欄並未
論罪,又於本院審理時經公訴人當庭表示無
證據證明藝術家
公司有把起訴書附表一的進項扣抵營業稅,故此部分僅係事
實陳述並不論罪等語(見本院卷第29頁反面),本院查卷內
無相關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事實有何關連性,是認此部分應
屬誤植、贅載,爰不予審酌,
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
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英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錄本判決
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
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
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
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
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
偽造或
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被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智遊廣告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
及商號,逃漏營業稅部分
┌─┬────┬───┬──────┬─────┬───────┬───────┐
│編│買受人及│買受人│發票日期 │ 發票號碼 │銷售額 │ 銷項稅額 │
│號│統一編號│營業情│(民國,下同│ │(新臺幣,下同│(新臺幣,下同│
│ │ │形 │) │ │) │) │
│ │ │ │ │ │ │ │
├─┼────┼───┼──────┼─────┼───────┼───────┤
│1 │智遊廣告│營業中│96年10月3日 │VU00000000│ 510,000元 │ 25,5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00000000│ │ │ │ │ │
├─┼────┼───┼──────┼─────┼───────┼───────┤
│2 │泉美有限│營業中│96年9月14 日│VU00000000│ 267,100元 │ 13,355元 │
│ │公司 │ ├──────┼─────┼───────┼───────┤
│ │00000000│ │96年10月8日 │VU00000000│ 128,500元 │ 6,425元 │
├─┼────┼───┼──────┼─────┼───────┼───────┤
│3 │嵩霖行銷│營業中│96年9月18 日│VU00000000│ 865,500元 │ 43,275元 │
│ │顧問股份│ ├──────┼─────┼───────┼───────┤
│ │有限公司│ │96年9月26 日│VU00000000│ 832,000元 │ 41,600元 │
│ │00000000│ ├──────┼─────┼───────┼───────┤
│ │ │ │96年9月27 日│VU00000000│ 804,550元 │ 40,228元 │
│ │ │ ├──────┼─────┼───────┼───────┤
│ │ │ │96年10月19 │VU00000000│ 788,800元 │ 39,440元 │
│ │ │ │日 │ │ │ │
│ │ │ ├──────┼─────┼───────┼───────┤
│ │ │ │96年10月23 │VU00000000│ 886,450元 │ 44,323元 │
│ │ │ │日 │ │ │ │
│ │ │ ├──────┼─────┼───────┼───────┤
│ │ │ │96年10月26 │VU00000000│ 906,500元 │ 45,325元 │
│ │ │ │日 │ │ │ │
│ │ │ ├──────┼─────┼───────┼───────┤
│ │ │ │96年10月30 │VU00000000│ 916,200元 │ 45,810元 │
│ │ │ │日 │ │ │ │
├─┼────┼───┼──────┼─────┼───────┼───────┤
│4 │耀鑫貿易│擅自歇│96年9月3日 │VU00000000│ 215,000元 │ 10,750元 │
│ │有限公司│業他遷├──────┼─────┼───────┼───────┤
│ │00000000│不明 │96年9月10 日│VU00000000│ 400,000元 │ 20,000元 │
│ │ │ ├──────┼─────┼───────┼───────┤
│ │ │ │96年10月5日 │VU00000000│ 475,000元 │ 23,750元 │
│ │ │ ├──────┼─────┼───────┼───────┤
│ │ │ │96年10月19 │VU00000000│ 614,286元 │ 30,714元 │
│ │ │ │日 │ │ │ │
│ │ │ ├──────┼─────┼───────┼───────┤
│ │ │ │96年11月1日 │WU00000000│ 406,000元 │ 20,300元 │
├─┼────┼───┼──────┼─────┼───────┼───────┤
│5 │名篆實業│營業中│96年9月12 日│VU00000000│ 204,762元 │ 10,238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00000000│ │ │ │ │ │
├─┼────┼───┼──────┼─────┼───────┼───────┤
│6 │弘宇摺紙│申請註│96年9月13 日│VU00000000│ 333,640元 │ 16,682元 │
│ │行 │銷 ├──────┼─────┼───────┼───────┤
│ │00000000│ │96年10月 │VU00000000│ 266,850元 │ 13,343元 │
├─┼────┼───┼──────┼─────┼───────┼───────┤
│7 │玄鳥印前│營業中│96年9月22 日│VU00000000│ 400,420元 │ 20,021元 │
│ │科技有限│ ├──────┼─────┼───────┼───────┤
│ │公司 │ │96年10月2日 │VU00000000│ 347,490元 │ 17,375元 │
│ │00000000│ ├──────┼─────┼───────┼───────┤
│ │ │ │96年10月18 │VU00000000│ 400,030元 │ 20,002元 │
│ │ │ │日 │ │ │ │
│ │ │ ├──────┼─────┼───────┼───────┤
│ │ │ │96年10月25 │VU00000000│ 332,630元 │ 16,632元 │
│ │ │ │日 │ │ │ │
├─┼────┼───┼──────┼─────┼───────┼───────┤
│8 │營濟行 │營業中│96年9月14 日│VU00000000│ 340,130元 │ 17,007元 │
│ │00000000│ ├──────┼─────┼───────┼───────┤
│ │ │ │96年10月24 │VU00000000│ 285,240元 │ 14,262元 │
│ │ │ │日 │ │ │ │
├─┼────┼───┼──────┼─────┼───────┼───────┤
│9 │金昱豐企│營業中│96年7月 │UU00000000│ 500,000元 │ 25,000元 │
│ │業有限公│ ├──────┼─────┼───────┼───────┤
│ │司 │ │96年7月 │UU00000000│ 375,000元 │ 18,750元 │
│ │00000000│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 375,000元 │ 18,750元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 412,500元 │ 20,625元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 437,500元 │ 21,875元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 437,500元 │ 21,875元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 500,000元 │ 25,000元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 450,000元 │ 22,500元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 250,000元 │ 12,500元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 413,000元 │ 20,650元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 400,000元 │ 20,000元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 450,000元 │ 22,500元 │
├─┼────┼───┼──────┼─────┼───────┼───────┤
│10│莫卡企業│營業中│96年9月4日 │VU00000000│ 943,000元 │ 47,150元 │
│ │股份有限│ ├──────┼─────┼───────┼───────┤
│ │公司 │ │96年9月13 日│VU00000000│ 869,000元 │ 43,450元 │
│ │00000000│ ├──────┼─────┼───────┼───────┤
│ │ │ │96年9月25 日│VU00000000│ 588,000元 │ 29,400元 │
│ │ │ ├──────┼─────┼───────┼───────┤
│ │ │ │96年10月2日 │VU00000000│ 1,150,000元 │ 57,500元 │
│ │ │ ├──────┼─────┼───────┼───────┤
│ │ │ │96年10月11 │VU00000000│ 1,150,000元 │ 57,500元 │
│ │ │ │日 │ │ │ │
├─┼────┼───┼──────┼─────┼───────┼───────┤
│11│勁鈞資訊│虛設行│96年9月26 日│VU00000000│ 842,550元 │ 42,128元 │
│ │有限公司│號 ├──────┼─────┼───────┼───────┤
│ │00000000│ │96年9月28 日│VU00000000│ 768,570元 │ 38,429元 │
│ │ │ ├──────┼─────┼───────┼───────┤
│ │ │ │96年10月22 │VU00000000│ 806,680元 │ 40,334元 │
│ │ │ │日 │ │ │ │
│ │ │ ├──────┼─────┼───────┼───────┤
│ │ │ │96年10月29 │VU00000000│ 784,400元 │ 39,220元 │
│ │ │ │日 │ │ │ │
│ │ │ ├──────┼─────┼───────┼───────┤
│ │ │ │96年10月31 │VU00000000│ 797,800元 │ 39,890元 │
│ │ │ │日 │ │ │ │
├─┴────┴───┴──────┼─────┼───────┼───────┤
│總計 │46張 │25,627,57元 │ 1,281,38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