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訴字第7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楊溱榛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
第2400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
裁定
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製造偽藥罪,
科
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
楊溱榛製造偽藥,
累犯,處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事 實
一、楊溱榛前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
字第915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2年
上訴字
第2260號判決
上訴駁回確定,
嗣經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
15日,甫於民國96年7月23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
二、楊溱榛為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
街○○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代表人,其明知製造藥
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
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
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查驗登記,
經核准發給藥品許
可證後,始得製造。竟基於未經核准製造
偽藥之犯意,於民國96年7月至98年間某日起,將含有「N-D
esmethylsibu tramine(即諾美婷類緣物)」西藥成分之原
料、配方及包材交予不知情之賴鼎元(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以99年度偵字第22008、22009號
不起訴處分確定)
,委託其所經營位於桃園縣○○鄉○○○路50之2號「仁濟
生物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仁濟藥廠)加工、填充
膠囊及包裝製造成「孅美麗」,並對外以食品名義,將「孅
美麗」分別於98年3月14日、5月19日、8月26日、99 年2月8
日、6月22日、100年8月13日販售予不知情之陳登琳(另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在其所經營
位於高雄市○○區○○路126之1號「福盛藥品有限公司」(
下稱福盛藥局)實體販售,及於100年2月間、4月間、8月下
旬,在臺中市○○區○○○街○○號之住處,販售予其不知情
之姪女黃詩晴(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供其在網路上販賣予不特定人。
二、嗣因桃園縣政府衛生局人員發覺食品「孅美麗膠囊」已於網
路流通販售,遂於99年12月2日透過網際網路以新臺幣3360
元之價格向黃詩晴購入1盒並送往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理局檢驗後,檢出含「N-Desmethylsibutramine(即諾美婷
類緣物)」西藥成分因而查悉上情。經警於100年9月22日持
搜索票前往附表一(福盛藥局)、附表三(妤婷生化科技有
限公司實際所在地)、附表四(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登記
處所、楊溱榛住處)、附表五(廣得利膠囊公司)進行搜索
,嗣並經楊溱榛之供述前往原仁濟藥廠(即附表二),經現
場負責人鄭瑞隆
同意搜索,扣得如同表所示之物。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楊溱榛所犯為死刑、
無期
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
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
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之意見後,被告同意
適用簡式
審判程式,本院亦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式進行之
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
由本院合議庭裁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式,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及理由:
㈠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楊溱榛於
本院審理中
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陳登琳、賴鼎元、黃詩晴分
別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相符,並有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公
司基本資料、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2月21日
FDA研字第0990078407號檢驗報告書、「孅美麗膠囊」網頁
販售資料、支出證明單、送貨單、產品包裝翻拍照片、法務
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搜索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
在卷
可憑,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至被告雖以本件偽藥之原料、配方係向許宗雄購買,因許宗
雄提出之證明沒有提到該藥品有含諾美婷類緣物,所以伊才
到仁濟藥廠去生產云云。惟查,被告已於偵訊中供承:我知
道「孅美麗」含有諾美婷成分,但我不知道不能賣...我確
實知道「孅美麗」有含不能販賣之禁藥(見他1卷第83頁)
,足見被告主觀上早已確知製造之「孅美麗」藥品含「N-De
smethylsibutramine(即諾美婷類緣物)」西藥成分;況其
學歷為中國醫藥學院中醫系肄業(參見調查筆錄「教育程度
」欄),對於藥品的管理有相當程度之認識,且其前於90年
間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1
5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22
60號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1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
定;又於95年間,製造含「Sibutramine(即諾美婷)」、
Desmethylsibutramine(即諾美婷類緣物)」之「孅樂美」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68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6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上開各判決書附
卷可憑,依其醫藥專業及前案經歷警方查獲、偵審程序之警
惕,如非蓄意製造、販售偽藥,豈有輕信「未提及該藥品有
含諾美婷類緣物」之證明,即率爾量產藥品並流通於市面之
可能,是其上開所辯礙難採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
犯
行堪以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㈢至本件被告「最初犯罪行為時間」之認定,依被告提出藥品
來源即許宗雄出具之買賣契約書日期「96年7月10日」(見
他1卷第103頁~第104頁)觀之,
堪認被告偵訊中供稱:「
孅美麗」藥品成分係於96年間向許宗雄購入等語,實應指向
許宗雄購入「孅美麗」藥品成分之時間為96年7月10日,並
參酌證人賴鼎元於警詢中供稱:98年間妤婷公司有提供孅美
麗藥品的原料委託仁濟公司裝填成膠囊並包裝等語(見他1
卷第91頁背面),故應以96年7月10日
迄98年間,被告將「
孅美麗」藥品之原料交予仁濟藥廠加工、填裝之日為本件犯
罪最初行為時間,
併予敘明。
三、論罪
科刑:
㈠
按藥事法
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二、所含有效成
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四、塗改或更換有效
期間之標示者。藥事法第20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楊溱榛未經申請許可而製造、販售含有「N-Desm
ethylsibutramine(即諾美婷類緣物)」成分之藥品,係犯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
為偽藥而販賣罪(
起訴書雖漏引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
藥罪,惟犯罪事實既已敘及被告販賣偽藥之行為,本院自得
併予審理)。又被告委託不知情之賴鼎元即仁濟藥廠製造偽
藥之行為,為間接
正犯。另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
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
予以過
度評價,因此刑法修正刪除
牽連犯之規定後,行為人主觀上
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
法益,
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
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得一
接續犯論以包括
之一罪,以免刑法過度之評價,本件被告係因為販賣而
著手
製造偽藥,其應係基於單一之目的而為製造偽藥、販賣偽藥
之行為,係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為包括之一製造偽藥
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165號判決
參
照)。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
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
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
構成要件之
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
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
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一罪,即學理上
所稱「
集合犯」。準此,本案被告楊溱榛因經營妤婷生化科
技有限公司,而於96年間起至100年8月下旬期間,陸續製造
、販賣「孅美麗」之多次營業性行為舉措,及其陸續出貨、
收取貨款,均係為圖販賣利益之重複實行、反覆延續特徵,
在行為概念上自應評價認係
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臺灣高等法
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925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又被告楊
溱榛係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有公司及分公司基
本資料查詢附卷可證,被告妤婷公司因被告楊溱榛執行業務
,而犯上開罪名,應依同法第87條、第82條第1項之規定處
罰。
㈡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
所載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爰
審酌被告楊溱榛前於95年間,已
因製造含「Sibutramine(即諾美婷)」、「Desmethylsi
butramine(即諾美婷類緣物)」之「孅樂美」
為警查獲,
為貪圖不法獲利,竟仍於該案偵審程序中,製造、販賣同含
有諾美婷類緣物成分之「孅美麗」膠囊,所為不僅危及消費
者之身體健康,亦足見其法紀觀念淡薄,惟念及其
犯後坦承
犯行,又現已罹患乳房惡性腫瘤之身體狀況,有國軍臺中總
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併參酌其製
造、販售偽藥之期間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對被告妤婷公司科以如主文所示之罰金,以資
懲儆。
㈢末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
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
查及取締」內,
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
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
越權於判決內
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
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
宣告沒收之(最高
法院92年臺上字第2718號、93年臺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
照)。查
扣案附表四編號1所示「孅美麗」膠囊57盒為被告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且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而扣
案附表二編號1、3所示粉紅色膠囊、扣案附表三編號5~7所
示孅美麗說明書、包裝紙、扣案附表四編號3孅美麗簡介資
料等物,亦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
第5860號判決意旨參照);至其餘扣案物品非被告所有、或
查與本案無直接關係,爰均不於本案為沒收之
諭知,併予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87條,刑法第11
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附錄本判決
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
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
寄藏、
牙保、
轉讓或
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於100年9月22日,在高雄市○○區○○路126之1號「福
盛藥品有限公司」扣案之物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
├──┼─────────────┼──┼─────────┤
│ 1 │孅美麗(2013.2.28,30粒) │3盒 │陳登琳 │
├──┼─────────────┼──┼─────────┤
│ 2 │孅美麗(2012.9.28,30粒) │7盒 │陳登琳 │
├──┼─────────────┼──┼─────────┤
│ 3 │孅美麗(2013.5.31,30粒) │24盒│陳登琳 │
├──┼─────────────┼──┼─────────┤
│ 4 │孅美麗進貨單 │1紙 │陳登琳 │
└──┴─────────────┴──┴─────────┘
附表二:於100年9月22日,在桃園縣○○鄉○○村○○○路○○○○
號「領先奈米製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仁濟藥廠)」
扣案之物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
├──┼─────────────┼──┼─────────┤
│ 1 │孅美麗膠囊(粉紅色膠囊) │1箱 │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
│ │ │ │司 │
├──┼─────────────┼──┼─────────┤
│ 2 │孅美麗膠囊(紅黑色膠囊) │1箱 │被告否認為妤婷生化│
│ │ │ │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
├──┼─────────────┼──┼─────────┤
│ 3 │孅美麗膠囊(粉紅色膠囊) │1箱 │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
│ │ │ │司 │
└──┴─────────────┴──┴─────────┘
附表三:於100年9月22日,在台中市○區○○○路1段66號1、2
樓「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實際處所)扣案之物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
├──┼─────────────┼──┼─────────┤
│ 1 │美新工商會計事務所稅務資料│7張 │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
│ │(妤婷) │ │司 │
├──┼─────────────┼──┼─────────┤
│ 2 │營業銷售申報書 │6張 │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
│ │ │ │司 │
├──┼─────────────┼──┼─────────┤
│ 3 │新竹貨運委託代收貨款明細表│7張 │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
│ │ │ │司 │
├──┼─────────────┼──┼─────────┤
│ 4 │妤婷公司9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6張 │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
│ │報回執聯 │ │司 │
├──┼─────────────┼──┼─────────┤
│ 5 │孅美麗說明書 │5張 │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
│ │ │ │司 │
├──┼─────────────┼──┼─────────┤
│ 6 │孅美麗標籤貼紙 │1箱 │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
│ │ │ │司 │
├──┼─────────────┼──┼─────────┤
│ 7 │孅美麗 │9盒 │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
│ │ │ │司 │
└──┴─────────────┴──┴─────────┘
附表四:於100年9月22日,在台中市○○區○○○街○○號(妤婷
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登記處所;楊溱榛住處)扣案之物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
├──┼─────────────┼──┼─────────┤
│ 1 │孅美麗膠囊 │57盒│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
│ │ │ │司 │
├──┼─────────────┼──┼─────────┤
│ 2 │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許宗雄│13張│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
│ │買賣資料 │ │司 │
├──┼─────────────┼──┼─────────┤
│ 3 │孅美麗簡介資料 │18張│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
│ │ │ │司 │
└──┴─────────────┴──┴─────────┘
附表五:於100年9月22日,在台中市○○區○○路3段180巷15號
號扣案之物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
├──┼─────────────┼──┼─────────┤
│ 1 │昱倫生物科技公司文件資料 │1本 │蔡岳樺 │
├──┼─────────────┼──┼─────────┤
│ 2 │藥品(胃粉填充樣品) │1包 │蔡岳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