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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審訴字第 7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訴字第7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楊溱榛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 第2400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製造偽藥罪, 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 楊溱榛製造偽藥,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事 實 一、楊溱榛前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 字第915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 第226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經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 15日,甫於民國96年7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 二、楊溱榛為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 街○○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代表人,其明知製造藥 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 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 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 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竟基於未經核准製造 偽藥之犯意,於民國96年7月至98年間某日起,將含有「N-D esmethylsibu tramine(即諾美婷類緣物)」西藥成分之原 料、配方及包材交予不知情之賴鼎元(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以99年度偵字第22008、2200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委託其所經營位於桃園縣○○鄉○○○路50之2號「仁濟 生物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仁濟藥廠)加工、填充 膠囊及包裝製造成「孅美麗」,並對外以食品名義,將「孅 美麗」分別於98年3月14日、5月19日、8月26日、99 年2月8 日、6月22日、100年8月13日販售予不知情之陳登琳(另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其所經營 位於高雄市○○區○○路126之1號「福盛藥品有限公司」( 下稱福盛藥局)實體販售,及於100年2月間、4月間、8月下 旬,在臺中市○○區○○○街○○號之住處,販售予其不知情 之姪女黃詩晴(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供其在網路上販賣予不特定人。 二、嗣因桃園縣政府衛生局人員發覺食品「孅美麗膠囊」已於網 路流通販售,遂於99年12月2日透過網際網路以新臺幣3360 元之價格向黃詩晴購入1盒並送往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理局檢驗後,檢出含「N-Desmethylsibutramine(即諾美婷 類緣物)」西藥成分因而查悉上情。經警於100年9月22日持 搜索票前往附表一(福盛藥局)、附表三(妤婷生化科技有 限公司實際所在地)、附表四(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登記 處所、楊溱榛住處)、附表五(廣得利膠囊公司)進行搜索 ,嗣並經楊溱榛之供述前往原仁濟藥廠(即附表二),經現 場負責人鄭瑞隆同意搜索,扣得如同表所示之物。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楊溱榛所犯為死刑、無期 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 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 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被告同意適用簡式 審判程式,本院亦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式進行之 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 由本院合議庭裁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式,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楊溱榛於 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登琳、賴鼎元、黃詩晴分 別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相符,並有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公 司基本資料、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2月21日 FDA研字第0990078407號檢驗報告書、「孅美麗膠囊」網頁 販售資料、支出證明單、送貨單、產品包裝翻拍照片、法務 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 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至被告雖以本件偽藥之原料、配方係向許宗雄購買,因許宗 雄提出之證明沒有提到該藥品有含諾美婷類緣物,所以伊才 到仁濟藥廠去生產云云。惟查,被告已於偵訊中供承:我知 道「孅美麗」含有諾美婷成分,但我不知道不能賣...我確 實知道「孅美麗」有含不能販賣之禁藥(見他1卷第83頁) ,足見被告主觀上早已確知製造之「孅美麗」藥品含「N-De smethylsibutramine(即諾美婷類緣物)」西藥成分;況其 學歷為中國醫藥學院中醫系肄業(參見調查筆錄「教育程度 」欄),對於藥品的管理有相當程度之認識,且其前於90年 間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1 5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22 60號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1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 定;又於95年間,製造含「Sibutramine(即諾美婷)」、 Desmethylsibutramine(即諾美婷類緣物)」之「孅樂美」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68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6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各判決書附 卷可憑,依其醫藥專業及前案經歷警方查獲、偵審程序之警 惕,如非蓄意製造、販售偽藥,豈有輕信「未提及該藥品有 含諾美婷類緣物」之證明,即率爾量產藥品並流通於市面之 可能,是其上開所辯礙難採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 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㈢至本件被告「最初犯罪行為時間」之認定,依被告提出藥品 來源即許宗雄出具之買賣契約書日期「96年7月10日」(見 他1卷第103頁~第104頁)觀之,堪認被告偵訊中供稱:「 孅美麗」藥品成分係於96年間向許宗雄購入等語,實應指向 許宗雄購入「孅美麗」藥品成分之時間為96年7月10日,並 參酌證人賴鼎元於警詢中供稱:98年間妤婷公司有提供孅美 麗藥品的原料委託仁濟公司裝填成膠囊並包裝等語(見他1 卷第91頁背面),故應以96年7月10日迄98年間,被告將「 孅美麗」藥品之原料交予仁濟藥廠加工、填裝之日為本件犯 罪最初行為時間,併予敘明。 三、論罪科刑: ㈠按藥事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二、所含有效成 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藥事法第20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楊溱榛未經申請許可而製造、販售含有「N-Desm ethylsibutramine(即諾美婷類緣物)」成分之藥品,係犯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 為偽藥而販賣罪(起訴書雖漏引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 藥罪,惟犯罪事實既已敘及被告販賣偽藥之行為,本院自得 併予審理)。又被告委託不知情之賴鼎元即仁濟藥廠製造偽 藥之行為,為間接正犯。另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 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 度評價,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行為人主觀上 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 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 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得一接續犯論以包括 之一罪,以免刑法過度之評價,本件被告係因為販賣而著手 製造偽藥,其應係基於單一之目的而為製造偽藥、販賣偽藥 之行為,係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為包括之一製造偽藥 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165號判決參 照)。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 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 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 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一罪,即學理上 所稱「集合犯」。準此,本案被告楊溱榛因經營妤婷生化科 技有限公司,而於96年間起至100年8月下旬期間,陸續製造 、販賣「孅美麗」之多次營業性行為舉措,及其陸續出貨、 收取貨款,均係為圖販賣利益之重複實行、反覆延續特徵, 在行為概念上自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臺灣高等法 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925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又被告楊 溱榛係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有公司及分公司基 本資料查詢附卷可證,被告妤婷公司因被告楊溱榛執行業務 ,而犯上開罪名,應依同法第87條、第82條第1項之規定處 罰。 ㈡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楊溱榛前於95年間,已 因製造含「Sibutramine(即諾美婷)」、「Desmethylsi butramine(即諾美婷類緣物)」之「孅樂美」為警查獲, 為貪圖不法獲利,竟仍於該案偵審程序中,製造、販賣同含 有諾美婷類緣物成分之「孅美麗」膠囊,所為不僅危及消費 者之身體健康,亦足見其法紀觀念淡薄,惟念及其犯後坦承 犯行,又現已罹患乳房惡性腫瘤之身體狀況,有國軍臺中總 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併參酌其製 造、販售偽藥之期間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對被告妤婷公司科以如主文所示之罰金,以資懲儆。 ㈢末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 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 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 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 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 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 法院92年臺上字第2718號、93年臺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 照)。查扣案附表四編號1所示「孅美麗」膠囊57盒為被告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且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而扣 案附表二編號1、3所示粉紅色膠囊、扣案附表三編號5~7所 示孅美麗說明書、包裝紙、扣案附表四編號3孅美麗簡介資 料等物,亦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 第5860號判決意旨參照);至其餘扣案物品非被告所有、或 查與本案無直接關係,爰均不於本案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87條,刑法第11 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於100年9月22日,在高雄市○○區○○路126之1號「福 盛藥品有限公司」扣案之物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 ├──┼─────────────┼──┼─────────┤ │ 1 │孅美麗(2013.2.28,30粒) │3盒 │陳登琳 │ ├──┼─────────────┼──┼─────────┤ │ 2 │孅美麗(2012.9.28,30粒) │7盒 │陳登琳 │ ├──┼─────────────┼──┼─────────┤ │ 3 │孅美麗(2013.5.31,30粒) │24盒│陳登琳 │ ├──┼─────────────┼──┼─────────┤ │ 4 │孅美麗進貨單 │1紙 │陳登琳 │ └──┴─────────────┴──┴─────────┘ 附表二:於100年9月22日,在桃園縣○○鄉○○村○○○路○○○○ 號「領先奈米製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仁濟藥廠)」 扣案之物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 ├──┼─────────────┼──┼─────────┤ │ 1 │孅美麗膠囊(粉紅色膠囊) │1箱 │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 │ │ │ │司 │ ├──┼─────────────┼──┼─────────┤ │ 2 │孅美麗膠囊(紅黑色膠囊) │1箱 │被告否認為妤婷生化│ │ │ │ │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 ├──┼─────────────┼──┼─────────┤ │ 3 │孅美麗膠囊(粉紅色膠囊) │1箱 │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 │ │ │ │司 │ └──┴─────────────┴──┴─────────┘ 附表三:於100年9月22日,在台中市○區○○○路1段66號1、2 樓「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實際處所)扣案之物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 ├──┼─────────────┼──┼─────────┤ │ 1 │美新工商會計事務所稅務資料│7張 │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 │ │(妤婷) │ │司 │ ├──┼─────────────┼──┼─────────┤ │ 2 │營業銷售申報書 │6張 │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 │ │ │ │司 │ ├──┼─────────────┼──┼─────────┤ │ 3 │新竹貨運委託代收貨款明細表│7張 │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 │ │ │ │司 │ ├──┼─────────────┼──┼─────────┤ │ 4 │妤婷公司9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6張 │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 │ │報回執聯 │ │司 │ ├──┼─────────────┼──┼─────────┤ │ 5 │孅美麗說明書 │5張 │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 │ │ │ │司 │ ├──┼─────────────┼──┼─────────┤ │ 6 │孅美麗標籤貼紙 │1箱 │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 │ │ │ │司 │ ├──┼─────────────┼──┼─────────┤ │ 7 │孅美麗 │9盒 │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 │ │ │ │司 │ └──┴─────────────┴──┴─────────┘ 附表四:於100年9月22日,在台中市○○區○○○街○○號(妤婷 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登記處所;楊溱榛住處)扣案之物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 ├──┼─────────────┼──┼─────────┤ │ 1 │孅美麗膠囊 │57盒│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 │ │ │ │司 │ ├──┼─────────────┼──┼─────────┤ │ 2 │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許宗雄│13張│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 │ │買賣資料 │ │司 │ ├──┼─────────────┼──┼─────────┤ │ 3 │孅美麗簡介資料 │18張│妤婷生化科技有限公│ │ │ │ │司 │ └──┴─────────────┴──┴─────────┘ 附表五:於100年9月22日,在台中市○○區○○路3段180巷15號 號扣案之物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 ├──┼─────────────┼──┼─────────┤ │ 1 │昱倫生物科技公司文件資料 │1本 │蔡岳樺 │ ├──┼─────────────┼──┼─────────┤ │ 2 │藥品(胃粉填充樣品) │1包 │蔡岳樺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