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智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丕偉
程泰浩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
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330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丕偉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
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
貳年。
扣案如附表貳及附表叁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
沒收。
程泰浩共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
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
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叁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江丕偉及程泰浩明知如附表壹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美商
迪士尼企業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
期間內之商標,指定
使用於如附表壹所示商品,任何人未經該等商標權人之同意
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此等註冊商標
之商品,或將此商品陳列及販賣。
詎江丕偉竟於民國100 年
4 月初某日購入如附表貳所示仿冒上開商標之布匹後,其明
知並未取得上開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使用相同註冊商
標文字圖樣,竟基於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犯意,自行將印
有上開商標名稱及圖樣之布匹裁剪、縫製成足以致相關消費
者混淆誤認
之虞之衛生口罩後,江丕偉再與程泰浩共同基於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
犯意聯絡,自民國100年4月某日起,以
月薪新臺幣(下同)2萬2000 元之代價,僱用程泰浩在位於
高雄市○○區○○路○○號前攤位,陳列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
,並以每件40元至60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藉以
牟利。
嗣於100年5月4日20時25 分許,為警在上開攤位當場
查獲,並扣得如附表貳及附表叁所示物品,始查悉上情。
二、
證據名稱:
(一)被告程泰浩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被告江丕偉於警詢時之供述。
(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
扣押筆錄及
扣押物
品目錄表
暨扣押物品清單。
(四)查獲現場暨扣押物品照片。
(五)博仲
法律事務所說明書及
鑑定報告書。
(六)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
(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三、
訊據被告程泰浩及江丕偉固不否認有上開
犯行,惟均辯稱
渠
等不知為上開商品為仿冒品云云。經查:
(一)上開犯罪事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
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清單、查獲現場暨扣
押物品照片在卷
可稽。又附表壹所示之商標文字及圖樣,業
經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在臺灣向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指定用於衛生口罩等同一或類
似商品,為商標專用權人,且於被告遭查獲本案時仍在專用
期間內,而本件扣案之商品,經送鑑定結果,均認係仿冒商
標之商品無誤,有博仲法律事務所說明書及鑑定報告書、萬
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在卷
可資佐證,此部分事實
堪以認定。
(二)本件被告2 人雖以前詞置辯,惟上開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
係屬國際知名品牌,廣見於各類電視節目、廣告媒體或專賣
店,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且被
告江丕偉僅以每呎約220 元之價格購入仿冒上開商標布匹,
未經同意或授權而擅自加工、縫製系爭口罩,而以每只50元
至60元之價格出售,被告江丕偉所取得布匹及欲出售上開加
工後商品之價格,顯與市場上真品之價格差距甚大,再酌以
扣案之仿冒商標之產品未貼有合法防偽標籤及權利標示,則
被告江丕偉以前揭之代價購入布匹,且以低於真品價格之金
額出售該商品,自應認其早已知悉該等商品係屬仿冒商標商
品,被告2 人所辯顯係事後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
明確,其犯嫌
堪予認定,應
依法論科。
四、
按依商標法第6 條之規定,商標之使用,係指以行銷為目的
,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
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
為商標
等情形。是同法第81條第1 款所指之使用,應
參酌上
開第6 條之規定,從寬解釋,包括生產製造並加以販賣之情
形。而商標法第82條所指之犯罪行為人,依其文義及立法目
的,係以明知為同法第81條商品者為前提,解釋上已限縮為
觸犯同法第81條以外之人(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
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9 號研討結果
可資參照)。是
本件被告江丕偉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將相同於商標
權人之商標使用在其產品上,並加以販賣,應逕依商標法第
81條第1、2款
處斷,而毋須再論商標法第82條之罪,兩者並
無高低度之吸收關係或
想像競合犯之問題。是核被告江丕偉
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之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之註冊商標之侵害商標權罪及
同條第2 款之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類似商品,使用相
同於他人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侵害
商標權罪;核被告程泰浩所為,則係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
條第1 款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
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及同法第82條、第81條第
2 款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
他人註冊商標,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商品而販賣罪
。又被告程泰浩就上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行,與被告江丕
偉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
正犯。被告程泰浩
意
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
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
品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
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
別歸類,定為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
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
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
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
所稱「
集合
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
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
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江丕偉自不詳時日起至100年5月4日20時25 分許
為
警查獲時止及程泰浩自100年4月間某日起至100年5月4 日20
時2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所為多次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
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
行為,均係基於單一之製造、販賣意思以同一方式反覆延續
所為,應評價為集合犯,論以一罪。又被告江丕偉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之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
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之註冊商標之侵害商標權罪及同
條第2 款之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類似商品,使用相同
於他人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侵害商
標權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標
法第81條第1 款之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
侵害商標權罪論處;被告程泰浩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標法第
82條、第81條第1 款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
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及同法第82條
、第81條第2 款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類似商品,
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商
品而販賣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
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 款之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
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論處。另被告2 人以上開犯行侵
害2 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均
從一重處斷。
五、爰
審酌被告2 人竟為圖私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非但侵害商
標權人之權益,且足以擾亂國內同一商品市場之健全發展,
影響國家正常經濟及貿易形象,所為實不足取,且
犯後猶未
完全坦認犯行,兼衡其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扣案
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為133 件及獲利情況,暨渠等之
智識程
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末查被告
江丕偉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被告程
泰浩則曾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
前案紀錄表2 份在卷
可考,雖不得謂被告程泰浩未曾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被告程泰浩犯本罪時,緩刑期間早
已屆滿,而前揭緩刑之宣告復未經撤銷,依刑法第76條之規
定,其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即與未曾受徒刑之宣告者相同
,仍與同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緩刑條件,並無不符(
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2009號
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院茲
念渠等因一時失慮而為本件犯行,現與前揭商標專用權人均
已達成
和解並賠償損害,有本院卷附之陳報狀暨雙方和解書
、切結書等件可查,諒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
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均併予
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
新。
六、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係供被告江丕偉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爰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於被告江
丕偉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叁所示之物,則係
供被告2 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本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爰
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於被告2 人之
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伍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物
,依卷內資料,無
積極證據足認係仿冒商標商品;扣案如附
表伍編號4 所示之商品,雖為被告江丕偉所有,然無積極證
據
足證與被告2 人本件犯行相關,是不
予以宣告沒收,
附此
敘明。
七、聲請意旨固以:被告江丕偉明知如附表肆所示之商標圖樣,
分別係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美商花生米世界公司依法向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
,指定使用於口罩、印花棉布等商品,任何人未經該等商標
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此
等註冊商標商品,或將此商品陳列及販賣。詎其竟基於製造
之犯意,以仿冒上開商標之布疋,製造足致與前揭商標相混
淆之仿冒商標之口罩。江丕偉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
意,自100年4月起,以月薪2萬2000 元之代價,僱用程泰浩
在高雄市○○區○○路○○號攤位,陳列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
,並以每件50元至60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藉以
牟利。嗣於100年5月4日20時25 分許,為警在上開攤位當場
查獲,並扣得仿冒如附表伍編號1、2、4 所示之仿冒商標商
品,因而查悉上情。因認核被告江丕偉所為,係犯商標法第
81條第1 款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
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罪及同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嫌;認被告程泰浩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商
品罪嫌等語。經查,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美商花生米世界
公司雖就附表肆所示之商標圖樣,向我國
主管機關申請註冊
,指定使用於與附表肆相同或類似之商品類別,而附表伍編
號1、2所示物品上之圖樣雖與附表肆所示之商標圖樣相同,
惟尚非指定使用於附表肆所示物品之商品類別,自無違反商
標法可言。從而,檢察官認被告江丕偉、程泰浩就附表肆部
份,係分別涉犯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
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罪及同法第
82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商
品罪嫌,酌予修正,惟因此部分與本院論罪
科刑部分,具有
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
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81條第1款、第2款、第82條、第83
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九、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附表壹
:
┌──┬───────┬──────┬──────┬──────┬──────┬───────┬─────┐
│編號│ 商標圖樣名稱 │ 商標權人 │ 註冊審定號 │正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 指定使用商品 │ 資料出處 │
├──┼───────┼──────┼──────┼──────┼──────┼───────┼─────┤
│ 1 │CLASSIC MICKEY│美商迪士尼企│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 107/08/31 │防護面罩等類似│100 年度他│
│ │COLLECTION │業公司 │ │ │ │商品 │字第7244號│
│ │DEVICE │ │ │ │ │ │偵卷第23至│
│ │(米奇) │ │ │ │ │ │第27頁 │
├──┼───────┼──────┼──────┼──────┼──────┼───────┼─────┤
│ 2 │CHIP AND DALE │同上 │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 107/10/15 │防護面罩等類似│100 年度他│
│ │(奇奇蒂蒂) │ │ │ │ │商品 │字第7244號│
│ │ │ │ │ │ │ │偵卷第30至│
│ │ │ │ │ │ │ │第34頁 │
├──┼───────┼──────┼──────┼──────┼──────┼───────┼─────┤
│ 3 │KELLO KITTY │日商三麗鷗股│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 101/01/15 │衛生口罩等類似│100 年度他│
│ │(凱蒂貓) │份有限公司 │ │ │ │商品 │字第7244號│
│ │ │ │ │ │ │ │偵卷第43頁│
├──┼───────┼──────┼──────┼──────┼──────┼───────┼─────┤
│ 4 │LITTLET TWIN │同上 │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 109/06/15 │醫療手術用口罩│100 年度他│
│ │STARS │ │ │ │ │等類似商品 │字第7244號│
│ │(雙子星) │ │ │ │ │ │偵卷第44至│
│ │ │ │ │ │ │ │第49頁 │
├──┼───────┼──────┼──────┼──────┼──────┼───────┼─────┤
│ 5 │MY MELODY │同上 │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 109/06/15 │醫療手術用口罩│100 年度他│
│ │(美樂蒂) │ │ │ │ │等類似商品 │字第7244號│
│ │ │ │ │ │ │ │偵卷第50至│
│ │ │ │ │ │ │ │第55頁 │
├──┼───────┼──────┼──────┼──────┼──────┼───────┼─────┤
│ 6 │Cinnamoroll │同上 │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 102/08/15 │衛生口罩等類似│100 年度他│
│ │(大耳狗) │ │ │ │ │商品 │字第7244號│
│ │ │ │ │ │ │ │偵卷第62頁│
└──┴───────┴──────┴──────┴──────┴──────┴───────┴─────┘
附表貳:
┌──┬──────────────┬───┬──────────┐
│編號│ 扣案仿冒商標商品名稱 │ 數量 │ 備註 │
├──┼──────────────┼───┼──────────┤
│ 1 │製造附表叁編號1、2所示口罩所│ 5 呎 │供被告江丕偉本件犯罪│
│ │用之仿冒附表壹編號1、2所示之│ │所用 │
│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商標布匹 │ │ │
├──┼──────────────┼───┼──────────┤
│ 2 │製造附表叁編號3至編號6所示口│ 11呎 │供被告江丕偉本件犯罪│
│ │罩所用之仿冒附表壹編號3至編 │ │所用 │
│ │號6所示之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 │ │ │
│ │公司商標布匹 │ │ │
└──┴──────────────┴───┴──────────┘
附表叁:
┌──┬──────────────┬───┬──────────┐
│編號│ 扣案仿冒商標商品名稱 │ 數量 │ 備註 │
├──┼──────────────┼───┼──────────┤
│ 1 │仿冒「米奇」商標之口罩 │ 41件 │於類似商品,使用與附│
│ │ │ │表壹編號1 相同之註冊│
│ │ │ │商標 │
├──┼──────────────┼───┼──────────┤
│ 2 │仿冒「奇奇蒂蒂」商標之口罩 │ 9件 │於類似商品,使用與附│
│ │ │ │表壹編號2 相同之註冊│
│ │ │ │商標 │
├──┼──────────────┼───┼──────────┤
│ 3 │仿冒「凱蒂貓」商標之口罩 │ 60件 │於同一商品,使用與附│
│ │ │ │表壹編號3 相同之註冊│
│ │ │ │商標 │
├──┼──────────────┼───┼──────────┤
│ 4 │仿冒「雙子星」商標之口罩 │ 7件 │於類似商品,使用與附│
│ │ │ │表壹編號4 相同之註冊│
│ │ │ │商標 │
├──┼──────────────┼───┼──────────┤
│ 5 │仿冒「美樂蒂」商標之口罩 │ 12件 │於類似商品,使用與附│
│ │ │ │表壹編號5 相同之註冊│
│ │ │ │商標 │
├──┼──────────────┼───┼──────────┤
│ 6 │仿冒「大耳狗」商標之口罩 │ 4件 │於同一商品,使用與附│
│ │ │ │表壹編號6 相同之註冊│
│ │ │ │商標 │
├──┼──────────────┴───┴──────────┤
│總計│133件 │
└──┴─────────────────────────────┘
附表肆:
┌──┬───────┬──────┬──────┬──────┬──────┬───────┬─────┐
│編號│ 商標圖樣名稱 │ 商標權人 │ 註冊審定號 │正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 指定使用商品 │ 資料出處 │
├──┼───────┼──────┼──────┼──────┼──────┼───────┼─────┤
│ 1 │CLASSIC POOH │美商迪士尼企│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 110/05/31 │布料、布匹等類│本院卷 │
│ │(小熊維尼) │業公司 │ │ │ │似商品 │ │
├──┼───────┼──────┼──────┼──────┼──────┼───────┼─────┤
│ 2 │SNOOPY │美商花生米世│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 104/10/31 │窗簾、手帕等類│100 年度他│
│ │(史努比) │界有限公司 │ │ │ │似商品 │字第7244號│
│ │ │ │ │ │ │ │偵卷第37頁│
│ │ │ │ │ │ │ │至第38頁、│
│ │ │ │ │ │ │ │本院卷 │
│ │ │ │ │ │ │ │ │
└──┴───────┴──────┴──────┴──────┴──────┴───────┴─────┘
附表伍:
┌──┬──────────────┬───┐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 數量 │
├──┼──────────────┼───┤
│ 1 │仿冒「小熊維尼」圖樣之口罩 │ 14件 │
├──┼──────────────┼───┤
│ 2 │仿冒「史努比」商標之口罩 │ 22件 │
├──┼──────────────┼───┤
│ 3 │仿冒「LV」圖樣之口罩 │ 2件 │
├──┼──────────────┼───┤
│ 4 │仿冒附表肆編號2之美商花生米 │ 1呎 │
│ │世界有限公司商標布匹 │ │
└──┴──────────────────┘
附錄本判決
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0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0,000元以下罰金:
1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2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3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