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佳慶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
宣告沒收(101 年度聲
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SALI 」香菸肆拾肆萬壹仟玖佰玖拾包,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除意旨二第5 行「441,990 包」誤載為「44萬
包」,應予更正外,詳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
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
明文。是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
所
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陳佳慶涉犯
偽造文書、菸酒管理法及商標法等罪
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認被告犯罪嫌疑
不足,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10款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
業經本院調閱全案卷宗查明屬實,復有100 年度偵字第8977
號
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
可稽。然前開案件扣得仿冒「ASAL
I 」香菸441,990 包,經
鑑定結果確為違反商標法第81條、
第82條仿冒商標之商品,有臺灣煙酒(股)公司豐原捲菸研
發製造工廠99年11月8 日臺菸酒豐菸政字第0990004196號函
及華盈國際菸酒開發有限公司99年9 月3 日華盈字第
0990903 號函各1 份附卷
可憑,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並屬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
請沒收,核無不合,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柏宏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