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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聲字第 68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佳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1 年度聲 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SALI 」香菸肆拾肆萬壹仟玖佰玖拾包,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除意旨二第5 行「441,990 包」誤載為「44萬 包」,應予更正外,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 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 明文。是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 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陳佳慶涉犯偽造文書、菸酒管理法及商標法等罪 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認被告犯罪嫌疑 不足,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業經本院調閱全案卷宗查明屬實,復有100 年度偵字第8977 號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然前開案件扣得仿冒「ASAL I 」香菸441,990 包,經鑑定結果確為違反商標法第81條、 第82條仿冒商標之商品,有臺灣煙酒(股)公司豐原捲菸研 發製造工廠99年11月8 日臺菸酒豐菸政字第0990004196號函 及華盈國際菸酒開發有限公司99年9 月3 日華盈字第 0990903 號函各1 份附卷可憑,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並屬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 請沒收,核無不合,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柏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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