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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5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5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臺華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 緝字第4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臺華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臺華自民國96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8日止,擔任址設高 雄市○鎮區○○○路○○○號11樓之8「燕川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燕川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 。林臺華明知燕川公司於96年1、2月間與如附表一、二所示 公司均無實際進貨、銷貨之交易往來,仍以燕川公司名義取 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進項發票24張,委由不知情之代理記 帳士鄭明輝共計申報不實之進項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681 萬473元、進項營業稅額為134萬524元,製造燕川公司營業 假象,以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之勾稽查處,並與饒玉麟共同基 於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 取得不知情之鄭明輝所代為領取之統一發票後,將發票交予 饒玉麟,由饒玉麟接續不實填製如附表二所示之銷項發票20 張,並提供予如附表二所示公司充作各該營業人之進項憑證 ,幫助如附表二所示公司申報不實之進項銷售額共計2600萬 6722元、逃漏營業稅稅額共計130萬336元,足以生損害於稅 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林臺華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經準備程 序訊問被告後,被告為認罪之答辯,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 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件之證據調查,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 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 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代理 記帳士鄭明輝於國稅局調查中陳述及本院審理中證述(國稅 局卷第23反面-24頁、訴卷第49反面-50反面頁)、證人即燕 川公司設址地之出租人劉淑芳於國稅局調查中陳述(國稅局 卷第21頁)、證人即燕川公司登記負責人廖忠進於偵查及本 院審理中證述(偵二卷第6-7頁、訴卷第50反面-51頁)、證 人即燕川公司前任登記負責人林桂桃於國稅局調查中陳述( 國稅局卷第33反面-34反面頁)均相符,並有興世工程有限 公司、佶霖工程有限公司、昌東工程有限公司、興昌發工程 有限公司、賓林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 明細表(進項來源)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進項)、興世工 程有限之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進項憑證)、昌東工程 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查詢單、進項來源明細 表、銷項去路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年4月15日財 高國稅審三字第0970020791號函暨函附刑事案件告發書、財 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7年1月22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700 00995號函暨函附刑事案件移送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 局97年8月18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0970067164號函暨函附刑 事案件告發書、營業人取得興昌發工程有限公司不實統一發 票派查表、興昌發公司銷項去路分析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 局98年10月13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80068052號刑事案件告 發書(上揭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公司資料,見國稅局卷第 36反面-75頁、偵一卷第5-8頁)、燕川公司之96年度營業稅 申報查詢單、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彙整)、營業人進 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銷項去路)、稅籍資 料查詢作業查詢單(國稅局卷第1反面-3、4反面-8頁)、財 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前鎮稽徵所98年11月17日通報單暨附件( 含公司外觀照片、新開業營業人訪問卡、營業人設立登記查 簽表、營利事業統一發票證設立登記申請書、營利事業統一 發票證變更登記申請書、營利事業統一發票證停業復業申請 書、營造業登記證書、營業人停業登記查簽表、營業人停業 登記查簽表,國稅局卷第8反面-19頁)、臺灣土地銀行苓雅 分行98年5月6日苓存字第0980000175號函暨函附往來明細表 (國稅局卷第121反面-123反面頁)、同分行98年6月3日苓 存字第0980000227號函暨函附存摺類存款憑條(國稅局卷第 134-135頁)、臺灣土地銀行左營分行98年5月25日左營存字 第0980000152號函暨函附存摺類取款憑條、轉帳收入傳票、 跨行入戶電匯申請書(國稅局卷第129-131反面頁)、臺灣 土地銀行建國分行98年5月20日建存字第0980001474號函暨 函附存摺類存款憑條(國稅局卷第137-138頁)、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基隆分行98年6月11日98基隆字第77號函暨函附客 戶基本資料查詢單、活期存款交易明細表(國稅局卷第124 反面-12 6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港分行98年9月3日98 南港字第1059890015號函暨函附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取款 憑條、入戶電匯申請書(國稅局卷第127反面-128頁)、財 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前鎮稽徵所100年2月9日財高國稅鎮營業 字第100 0000866號函暨附件(含新開業營業人訪問卡、統 一發票管制檔建檔查詢單、代理申購發票建檔查詢單、統一 發票購買證、印鑑卡、發票購買紀錄,偵二卷第19反面-24 頁)、財政部高雄市稅局前鎮稽徵所101年5月21日財高國稅 鎮營業字第1010010078號函(訴卷第16頁)、全信營造有限 公司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專案 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裁處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士 林稽徵所98年10月19日財北國稅士林營業字第0980017259號 函暨函附不實統一發票附表、工程付款明細、統一發票及支 票影本、達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 加明細表(銷項去路)、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裁處 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鼓山稽徵所100年3月29日財高國鼓 營業字第1000003208號函暨函附進項憑證及承諾書、同所營 業稅案件審查報告、同所談話筆錄、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稽 核科營業稅覆核報告書、楙贏實業有限公司之營業人進銷項 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銷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98年10月23日 中區國稅虎尾三字第0980019707號函暨函附談話紀錄、承諾 書、同稽徵所100年3月28日中區國稅虎尾三字第1000004514 號函暨函附裁處書、振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人進銷項 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銷項) 、承諾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稅案件查核報告、 同局稽核科營業稅覆核報告書、臺灣增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交易對象提 報查詢)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0年3月30日北區國稅板橋三字第100103 7147號函暨函附裁處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 局99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代表人裁處 書、廣營工程行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 來源-交易對象提報查詢)、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100年3月28日北區國稅 中和三字第1001008105號函暨函附裁處書(上揭如附表二編 號1至6所示公司資料,見國稅局卷第76-95、100-101、118 頁、偵一卷第7反面-11頁、偵三卷第33-34、36-37、39-41 、43-49頁)、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1年1月20日財高國稅 審四字第1010005865號函暨函附營業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查詢 單(審訴卷第25-36頁)等在卷可稽,堪信被告上開自白與 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 ,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從事 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 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 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 會計法第71條論處(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85年 度台上字第3145號、97年度台上字第2915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查被告為燕川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該公司業務之執 行及統一發票之開立,而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業如前述。被告自鄭明輝處取得如附表一所示96年1、2月 份之統一發票後,交付予饒玉麟由其接續開立如附表二編號 1 至6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並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 公司供其充當進項憑證,嗣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公司分 別持上揭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進項營業稅以逃 漏稅捐,被告與饒玉麟以上揭不正當之方法,幫助如附表二 編號1至6所示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是核被告所為,係 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 。被告就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行與饒玉麟間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 ,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 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 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 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 ,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 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 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 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 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因 係於96年1、2月間之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 曾間斷,是此等犯行,本身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 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 漏稅捐舉措,仍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 。又被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依社會通念,應認為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 行為,屬一行為觸犯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 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處斷。爰審酌被告開立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公司營業人 之應納稅額,擾亂稅務作業、危害稽徵公正,所造成之稅捐 損失約130萬元,年齡65歲、現無職業之生活及經濟狀況、 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 查,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要件,又本件被告係於100 年3月3日遭通緝,於100年3月4日緝獲,此有台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100年3月3日雄檢泰偵翔緝字第832號通緝書、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100年3月4日通緝案件移送書 附卷可稽(偵三卷第17、5頁),其通緝及緝獲日期均係在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96年7月16日)之後 ,自無該條例第5條不得減刑之適用,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款、第7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主文所示, 又被告所犯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經減刑為6月 以下有期徒刑,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規 定,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 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谷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附表一:燕川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開立不實發票之營業人│發票開立 │張數│銷 售 額 │稅 額│ │ │名稱 │期 間 │ │ │ │ ├──┼──────────┼─────┼──┼──────┼─────┤ │ 1 │興世工程有限公司 │96年1~2月│ 5 │1580萬9612元│79萬481元 │ ├──┼──────────┼─────┼──┼──────┼─────┤ │ 2 │佶霖工程有限公司 │96年1~2月│ 7 │622萬140元 │31萬1007元│ ├──┼──────────┼─────┼──┼──────┼─────┤ │ 3 │昌東工程有限公司 │96年1~2月│ 8 │353萬2500元 │17萬6625元│ ├──┼──────────┼─────┼──┼──────┼─────┤ │ 4 │興昌發工程有限公司 │96年1~2月│ 3 │82萬8221元 │4萬1411元 │ ├──┼──────────┼─────┼──┼──────┼─────┤ │ 5 │賓林企業有限公司 │96年1~2月│ 1 │42萬元 │2萬1000元 │ ├──┴──────────┴─────┼──┼──────┼─────┤ │ 合 計 │24 │2681萬473元 │134萬524元│ └───────────────────┴──┴──────┴─────┘ 附表二:燕川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取得不實發票之營業人│發票開立 │張數│銷 售 額 │稅 額│ │ │名稱 │期 間 │ │ │ │ ├──┼──────────┼─────┼──┼──────┼─────┤ │ 1 │全信營造有限公司 │96年1~2月│ 9 │1888萬6852元│94萬4342元│ ├──┼──────────┼─────┼──┼──────┼─────┤ │ 2 │達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6年1~2月│ 2 │327萬4816元 │16萬3741元│ ├──┼──────────┼─────┼──┼──────┼─────┤ │ 3 │楙贏實業有限公司 │96年1~2月│ 5 │325萬元 │16萬2500元│ ├──┼──────────┼─────┼──┼──────┼─────┤ │ 4 │振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6年1~2月│ 2 │51萬3000元 │2萬5650元 │ ├──┼──────────┼─────┼──┼──────┼─────┤ │ 5 │臺灣增澤工程股份有限│96年1~2月│ 1 │32萬3944元 │16萬197元 │ │ │公司 │ │ │(銷貨折讓68│ │ │ │ │ │ │ 萬3890元)│ │ ├──┼──────────┼─────┼──┼──────┼─────┤ │ 6 │廣營工程行 │96年1~2月│ 1 │44萬2000元 │2萬2100元 │ ├──┴──────────┴─────┼──┼──────┼─────┤ │ 合 計 │20 │2600萬6722元│130萬336元│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