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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附民字第 31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16號 原   告 羅秀珠       曹來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律師       湯東穎律師       林嘉柏律師 被   告 劉守仁       華章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釗煌 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 事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及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上列被告因業 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 事案件案號:101 年度訴字第854 號),其中被告郭釗煌所涉業 務過失致死刑事案件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惟經原告曹 來成具狀及原告羅秀珠於刑事案件審理時以言詞聲請將被告郭釗 煌及華章興業有限公司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另被告 劉守仁部分,本院固就其所涉業務過失致死部分判決有罪,然因 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從 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及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朱世璋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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