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鄭高興
訴訟
代理人 吳武軒
律師
原 告 陳美貴
訴訟代理人 王瑜玲
被 告 李運財
訴訟代理人 林志揚律師
被 告 全亞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簡美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交訴字第22號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