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4號
原 告 王 類
被 告 徐連造
義賢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巫信駿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2年度審交訴字第12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二年七月九日一○二年度審交附民字第二七四號合
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徐連造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2年度審交訴
字第1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合議庭前於民國102年7月9日,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惟於102年7月4日
時原告業與被告徐連造、義賢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達成
調解,是本院認為不宜裁定移送民事庭,應
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90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