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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27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4號 原   告 王 類 被   告 徐連造       義賢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巫信駿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2年度審交訴字第12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二年七月九日一○二年度審交附民字第二七四號合 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徐連造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2年度審交訴 字第1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合議庭前於民國102年7月9日,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惟於102年7月4日 時原告業與被告徐連造、義賢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達成 調解,是本院認為不宜裁定移送民事庭,應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90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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