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2年度審勞安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旺吉利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吳順吉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吳剛魁
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
偵字第12489 號、102 年度調偵字第7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旺吉利有限公司、吳順吉等因犯業務過失致死等案
件,經檢察官以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
自
白犯罪(見本院卷笫64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鄭 瑋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