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149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俊助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33235 號),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
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官俊助犯
業務侵占罪,處
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官俊助於民國101 年2 月1 日起任職於群奕有限公司(址設
高雄市○○區○○街○ 巷○○號,下稱群奕公司)擔任業務員
,負責推廣銷售群奕公司之菸酒業務並向客戶收取貨款回繳
公司之職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官俊助明知以群奕公司名
義向附表所示客戶收取之貨款,應繳回群奕公司入帳,因積
欠友人債務,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單
一犯意,自101 年3 月12日起至同年6 月25日止,於附表一
所示時、地收取貨款後,立即變
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前
開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143,028 元侵占入己,未繳回群
奕公司。另承同一業務侵占犯意,假藉推展公司業務,於同
年5 月間某日,將其所職務上持有價值合計41,948元之香菸
1 批,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予以侵占入己,私下變賣得款
。
嗣奕群公司於同年6 月4 日盤點存貨時發現短缺41,948元
之香菸(即附表二所示之短缺貨品價值50,599元扣除附表三
所示盤盈貨品價值8,651 元),並經核算應收帳款帳目,始
悉上情。
二、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官俊助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
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
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三、
證據名稱:
㈠、侵占金額明細表1 份、群奕有限公司銷貨憑單日報表影本18
份、客戶簽收之單據影本24張、庫存差異統計表影本2 份(
見他卷第3 至22頁)。
㈡、
證人即
告訴代理人黃世安(為
告訴人之公司主管)之證述。
㈢、被告之
自白。
四、論罪
科刑:
㈠、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
被告擔任群奕公司之業務員,負責推廣銷售群奕公司之菸酒
業務,並向客戶收取貨款回繳公司之職務,因其個人在外積
欠債務之財務問題,竟自101 年3 月12日起至同年6 月25日
止,陸續將客戶繳交之貨款143,028 元、價值合計41,948元
之香菸1 批侵占入己,而未繳回群奕有限公司,或私下變賣
得款,係為達成其同一犯罪目的之各個舉動,事實上有不可
分離之密接關係,而接續侵害同一被害人即群奕公司之財產
法益,於犯罪行為完畢之前,雖各個舉動與業務侵占罪之
構
成要件均屬相符,但其主觀上應係以各個舉動為其全部犯罪
行為之一部,且客觀上亦係在密切之時地實施,則在刑法評
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包括以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是以,被告自101 年3 月12日起至同年6 月25
日止之
期間,陸續侵占貨款、貨物之行為,
乃屬
法律概念上
一行為之
接續犯,僅應論以一罪。
㈡、爰
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四肢健全,不思克盡職守,以正當手
段賺取財物,竟貪圖不法利益,利用職務上機會,侵占被害
雇主之應收業務款項、存貨,價值合計達184,976 元,數額
非微,所為誠屬可議,應予非難,且
迄未賠償告訴人損失,
更屬不該,兼衡其
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尚可,且前無犯罪紀
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以及其自
陳目前未婚,無子,偶爾給予其父親生活費用3,000 元至5,
000 元不等之生活費用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長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附錄本件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5 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2 項之
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
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
,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
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
額提高為3 倍。
附表一:
┌──┬──────┬────────┬───────┐
│編號│ 日 期 │客 戶 名 稱 │侵占金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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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年3月12日│南北商行 │1,690 │
├──┼──────┼────────┼───────┤
│2 │101年3月14日│阿金檳榔 │1,143 │
├──┼──────┼────────┼───────┤
│3 │101年4月6日 │7+1超商 │8,250 │
├──┼──────┼────────┼───────┤
│4 │101年4月13日│7+1超商 │11,490 │
├──┼──────┼────────┼───────┤
│5 │101年4月16日│高芳檳榔 │460 │
├──┼──────┼────────┼───────┤
│6 │101年4月16日│凰品檳榔 │460 │
├──┼──────┼────────┼───────┤
│7 │101年4月16日│九九大賣場-八卦│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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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1年4月16日│好地方檳榔 │460 │
├──┼──────┼────────┼───────┤
│9 │101年4月17日│我家便利商店 │33,850 │
├──┼──────┼────────┼───────┤
│10 │101年4月17日│7+1超商 │14,400 │
├──┼──────┼────────┼───────┤
│11 │101年4月17日│九九大賣場-八卦│840 │
├──┼──────┼────────┼───────┤
│12 │101年4月24日│7+1超商 │8,350 │
├──┼──────┼────────┼───────┤
│13 │101年5月3日 │億客堂 │7,510 │
├──┼──────┼────────┼───────┤
│14 │101年5月4日 │阿蘭檳榔 │7,555 │
├──┼──────┼────────┼───────┤
│15 │101年5月4日 │億客堂 │3,340 │
├──┼──────┼────────┼───────┤
│16 │101年5月10日│億客堂 │4,560 │
├──┼──────┼────────┼───────┤
│17 │101年5月18日│阿蘭檳榔 │5,975 │
├──┼──────┼────────┼───────┤
│18 │101年5月18日│日勝 │460 │
├──┼──────┼────────┼───────┤
│19 │101年5月22日│高豐檳榔 │460 │
├──┼──────┼────────┼───────┤
│20 │101年5月23日│仁智便利商店 │460 │
├──┼──────┼────────┼───────┤
│21 │101年6月8日 │阿蘭檳榔 │7,805 │
├──┼──────┼────────┼───────┤
│22 │101年6月15日│阿蘭檳榔 │8,120 │
├──┼──────┼────────┼───────┤
│23 │101年6月22日│億客堂 │4,690 │
├──┼──────┼────────┼───────┤
│24 │101年6月25日│連興行 │10,240 │
├──┼──────┼────────┼───────┤
│合計│ │ │143,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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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數量:每條菸品內有10包香菸】
┌──┬────────┬──────┬───────┐
│編號│菸品名稱 │ 數量(條) │金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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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寶馬(紅)12mg │5 │2,100 │
├──┼────────┼──────┼───────┤
│2 │WEST-紅 │4 │1,600 │
├──┼────────┼──────┼───────┤
│3 │WEST-5 │6 │2,400 │
├──┼────────┼──────┼───────┤
│4 │艾尼-紅 │0.5 │230 │
├──┼────────┼──────┼───────┤
│5 │七星-濃 │2 │1,340 │
├──┼────────┼──────┼───────┤
│6 │七星-軟 │44.5 │29,815 │
├──┼────────┼──────┼───────┤
│7 │七星-淡 │0.5 │335 │
├──┼────────┼──────┼───────┤
│8 │七星-超淡 │2 │1,340 │
├──┼────────┼──────┼───────┤
│9 │摩爾-紅 │0.4 │240 │
├──┼────────┼──────┼───────┤
│10 │萬寶路MKSB │1.5 │1,005 │
├──┼────────┼──────┼───────┤
│11 │藍星淡菸L&M │6 │2,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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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黃長壽 │4 │2,000 │
├──┼────────┼──────┼───────┤
│13 │白長壽 │2 │1,000 │
├──┼────────┼──────┼───────┤
│14 │尊爵G10 │0.2 │117 │
├──┼────────┼──────┼───────┤
│15 │尊爵G6 │3.4 │1,989 │
├──┼────────┼──────┼───────┤
│16 │尊爵G9 │0.5 │275 │
├──┼────────┼──────┼───────┤
│17 │尊爵G1 │1.1 │605 │
├──┼────────┼──────┼───────┤
│18 │細支長壽 │2 │1,100 │
├──┼────────┼──────┼───────┤
│19 │王牌ONER-銀 │0.4 │168 │
├──┼────────┼──────┼───────┤
│合計│ │86 │50,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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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數量:每條菸品內有10包香菸】
┌──┬────────┬──────┬───────┐
│編號│菸品名稱 │數量(條) │金額(元) │
├──┼────────┼──────┼───────┤
│1 │寶馬(藍)8mg │1 │420 │
├──┼────────┼──────┼───────┤
│2 │寶馬(白)1mg │3 │1,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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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寶馬(橘) │1 │420 │
├──┼────────┼──────┼───────┤
│4 │WEST-8 │5 │2,000 │
├──┼────────┼──────┼───────┤
│5 │艾尼-藍 │0.5 │230 │
├──┼────────┼──────┼───────┤
│6 │峰 │3 │2,670 │
├──┼────────┼──────┼───────┤
│7 │摩爾-藍 │1.1 │660 │
├──┼────────┼──────┼───────┤
│8 │藍星超淡LMS │0.9 │441 │
├──┼────────┼──────┼───────┤
│9 │尊爵G3 │1 │550 │
├──┼────────┼──────┼───────┤
│合計│ │16.5 │8,65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