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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審訴字第 220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訴字第220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品妘(原名沈真羽) 義務辯護人 王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緝 字第510 、511 、513 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 決如下: 主 文 沈品妘犯如附表一「所犯罪名」欄所示各罪,共叁拾壹罪,各處 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 表十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沈品妘(原名沈真羽)因缺錢花用,竟利用取得他人身分證 件、信用卡等機會,分別於下列時、地,為下列不法行為: ㈠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概 括犯意,利用前同事連OO、黃OO因申辦信用貸款或他故 而交付身分證件之機會,未經連OO、黃OO之同意,擅自 以連OO、黃OO之名義,連續於: ①民國93年7 月13日,持黃OO之身分證件,向原台北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該銀行於95年11月與永豐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 公司,下稱永豐銀行)申辦信用卡使用,並在上開銀行之 信用卡申請書上,偽填「黃OO」之署名1 枚,而偽造佯 以「黃OO」之名義向永豐銀行申請信用卡意思之私文書 ,並檢附身分證影本等物,持向永豐銀行申請信用卡而行 使之,致永豐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發如附表二編 號1 所示卡號之信用卡,足生損害於黃OO及永豐銀行對 於信用卡控管之正確性。(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 ②93年9 月29日,持連OO之身分證件,向原安信信用卡股 份有限公司(該公司於95年11月13日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 卡股份有限公司,又於98年6 月1 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 並承受原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權利與義務,下亦稱永 豐銀行)申辦信用卡使用,並在上開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 上,偽填「連OO」之署名1 枚,而偽造佯以「連OO」 之名義向永豐銀行申請信用卡意思之私文書,並檢附身分 證影本等物,持向永豐銀行申請信用卡而行使之,致永豐 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發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卡號 之信用卡,足生損害於連OO及永豐銀行對於信用卡控管 之正確性。(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 ③93年10月13日、27日,持連OO之身分證件,向渣打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申辦信用卡以代 償其積欠其他銀行之債務,並在上開銀行之「餘額代償預 先作業授權同意書」、「餘額代償申請書」上,偽填「連 素霞」之署名各1 枚,而偽造佯以「連OO」之名義向渣 打銀行申請信用卡意思之私文書,並檢附身分證影本等物 ,持向渣打申請信用卡而行使之,致渣打銀行承辦人員陷 於錯誤,而核發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卡號之信用卡,並撥 款如附表十所示之款項,以清償欠款,使其獲得免除債務 之利益,足生損害於連OO及渣打銀行對於信用卡控管之 正確性。(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 ④94年1 月13日,持黃OO之身分證件,向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申辦信用卡使用, 並在上開銀行之「晶鑽卡申請書」上,偽填「黃OO」之 署名2 枚,而偽造佯以「黃OO」之名義向國泰世華銀行 申請信用卡意思之私文書,並檢附身分證影本等物,持向 國泰世華銀行申請信用卡而行使之,致國泰世華銀行承辦 人員陷於錯誤,而核發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卡號之信用卡 ,足生損害於黃OO及國泰世華銀行對於信用卡控管之正 確性。(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 ㈡沈品妘另於93年間,受連OO之託代為申辦遠東國際商業銀 行(下稱遠東銀行)、原慶豐商業銀行(信用卡部門於98年 間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承受權利義務,下稱台新銀行)之信 用卡,經該2 家銀行核發如附表三所示卡號之信用卡2 張, 惟連OO取得信用卡贈品後,將信用卡交由沈品妘,請其代 為註銷,沈品妘竟承前揭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 括犯意,不但未將上開2 張信用卡註銷,反連同前揭如附表 二所示4 張冒名申請之信用卡,連續在該6 張信用卡背面持 卡人簽名欄內偽簽「連OO」、「黃OO」署名共6 枚(連 素霞4 枚,黃OO2 枚),表示連OO、黃OO於該卡片有 效期限內有權使用各該卡片之辨識及證明後,復於附表四、 五、六、七、八所示之時間,持上開信用卡,連續前往如附 表四、五、六、七、八所示各該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在各 該簽帳單之持卡人簽名欄分別偽簽「連OO」、「黃OO」 之署名,並將偽造之簽帳單交付特約商店店員而行使之,假 裝係連OO、黃OO欲以信用卡與特約商店消費之意,致使 各該特約商店之人員誤認係連OO、黃OO本人消費而陷於 錯誤,而連續交付財物予沈品妘,足生損害於連OO、黃桂 綉、各該銀行及特約商店。(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 ㈢沈品妘復基於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概括犯意,持如附 表二、三所示之信用卡,連續於附表九所示時間,以將上開 信用卡插入自動櫃員機內並輸入密碼之不正方法,使自動付 款設備之辨識系統誤認係連OO、黃OO本人預借現金而分 別撥款,因此詐得如附表九所示之款項。(即起訴書犯罪事 實欄一、㈣) ㈣沈品妘又另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欺取財、行使偽造 私文書之犯意,分別於附表十一所示之時間,持附表二、三 所示信用卡,前往如附表十一所示各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 在各該簽帳單之持卡人簽名欄偽簽「連OO」、「黃OO」 之署名,並將偽造之簽帳單交付特約商店店員而行使之,假 裝係連OO、黃OO欲以信用卡與特約商店消費之意,致使 各該特約商店之人員誤認係連OO、黃OO本人消費而均陷 於錯誤,而分別交付財物予沈品妘,足生損害於連OO、黃 OO、各該金融機關、特約商店。(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一、㈤) 二、案經國泰世華銀行、永豐銀行連OO分別訴請臺東縣警察 局函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沈品妘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 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告 訴人連OO於警詢、偵查中,證人林OO、顏OO於偵查中 之證述均相符,並有被害人黃OO於96年1月26日所簽立之 聲明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永豐 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冒用交易一覽表(卡號:000000000000 0000號)、黃OO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聲請書、黃O O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聲請書、信用卡徵信調查審核表 ,國泰世華銀行現金卡交易明細表、安信信用卡聲請書、永 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冒用交易一覽表(卡號:0000000000 00 0000號)、黃OO國泰世華銀行晶鑽卡聲請書。金品皮 鞋-鳳山二店信用卡簽章單影本、遠傳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 司信用卡簽章單影本、中國石油五甲店信用卡簽章單影本、 日集有限公司信用卡簽章單影本、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鳳 山店信用卡簽章單影本、台糖油品事業部國泰加油站信用卡 簽章單影本、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五甲店信用卡簽章單影 本、A+1精品百貨鳳山店信用卡簽章單、新光三越股份有限 公司-高雄分公司信用卡簽章單影本、新光三越股份有限公 司-高雄分公司信用卡簽章單影本、尚諾奈-鳳山B店信用卡 簽章單影本、佳龍藥師藥局信用卡簽章單影本、和信電訊股 份有限公司鳳山光遠信用卡簽章單影本、黃OO於96年1月 20日所簽立之切結書、連OO所簽立之切結書、臺灣大哥大 資料查詢(電話號碼:0000000000)、渣打銀行96渣信字第 39 9號函附之申請書影本、消費明細、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 公司96年5月25日函附之申請書影本、信用卡消費明細、慶 豐銀行96年3月28日函附之申請書影本、消費明細、簽單影 本、國泰世華銀行晶鑽卡申請書影本、預借現金交易明細、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刑事陳報狀檢附之消費明細表、永豐信用 卡股份有限公司96年3月30日函附之申請書影本、消費明細 、簽帳單、連OO於96年1月24日所簽立之指認切結書、連 素霞渣打銀行信用卡繳款帳單、慶豐銀行消費明細影本等附 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行為後,如附表十三所示之相關法律均業經變更,並 俱於95年7 月1 日施行,玆經整體比較結果,裁判時法並未 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用各該行 為時法,亦即修正前刑法。至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新法 施行後,應另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 為人之法律,且不在前開應綜合比較事項之列,自得依其比 較結果,另行適用於前開綜合比較結果不同之法律(最高法 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㈡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內簽名,單純自形式上觀之,即足以 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 之辨識及證明,性質上應屬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最高法 院91年台上字第5209號判決意旨)。又按信用卡交易之過程 ,需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提示信用卡,由持卡人在簽帳單上簽 名,確認交易之標的及金額,再由特約商店核對該信用卡之 有效性及持卡人之身分同一性無訛後,特約商店即將該簽帳 單送交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請款轉知發卡機構撥款,故簽帳 單具有持卡人與特約商店之交易契約性質,並具有持卡人經 由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請求發卡機構撥款之請求書或指示文 件之性質,非僅具有處理內部事務之傳票性質,且在信用卡 簽帳單上偽簽姓名,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持卡人已 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有收據之性質,故行為 人冒用他人名義於信用卡簽帳單上簽名,亦屬偽造私文書之 行為。本件被告於各該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內簽名、以及在信 用卡簽帳單上簽名後復持以行使,依上說明,均屬行使偽造 私文書之行為 ㈢再按刑法第339 條第1 、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 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 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 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本件被告 冒用連OO、黃OO名義預借現金、向特約商品取得物品等 行為,自屬詐欺取財之行為無訛,然被告冒用連OO名義向 渣打銀行申請信用卡並辦理餘額代償以清償其積欠他銀行之 款項,依上說明,應屬詐欺得利之行為。 ㈣故核被告事實欄一、㈠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同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核被告事實欄一、㈢所為,係 犯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核被告事實欄一、㈣所為,係犯15次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15次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 取財罪。被告事實欄一、㈠㈡㈣所示於信用卡申請文書、信 用卡背面、簽帳單所為各次偽造署名之部分,均為其後偽造 私文書行為之一部;而其各次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偽造 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 事實欄一、㈠㈡㈢所為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 、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 同之罪名,顯然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施,均應依修正前刑法 第56條之連續犯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事 實欄一、㈠㈡㈢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詐欺取財罪 、連續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詐欺得利罪間,有修正 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 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與事實欄一、㈣所示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 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勞力賺錢,竟冒用被害人連OO、黃OO 名義申辦信用卡,並以盜刷信用卡購物及預借現金等不法手 段取得財物,所為不僅使各該發卡銀行受有財產上損害,亦 使被害人連OO、黃OO均有遭司法單位追查及銀行追償債 務之風險,所為確有不該;暨其動機、手段、智識程度係高 職畢業、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前科品行尚稱良好、所為造 成銀行之損失非輕,且今尚未賠償各銀行之損失,犯後所 生危害並未完全填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考量其學歷、家庭經濟狀況等情,分別知如主文所示 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復考量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及刑罰 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等情狀 ,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㈥又按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一方面為執行刑之便利,他方面 係為受刑人之利益,倘若被告先後犯甲、乙兩罪,均得易科 罰金,而其中一罪因行為在民國82年2 月5 日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修正公布前,則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以下, 如得易科罰金,應擇有利受刑人之折算標準(最高法院84年 度台非字第452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事實欄一、㈠至 ㈢所示行為之時間均在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前,如事實欄 一、㈣所示各次犯行則在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後為之,依 刑法第41條新舊法比較之說明,可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揆諸前揭裁判要旨,本案 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執行刑時,應擇有利於被告之規定即修 正前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就上開執行刑部分,諭知以銀 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刑 法第50條雖於102 年1 月25日公布施行,惟本案並無該條新 修正但書適用之情形,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 ㈦另被告上開行為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於96 年7 月16日公布施行,惟本件被告係於上開條例施行前之96 年5 月1 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佈通緝,嗣 於100 年11月7 日始通緝到案,有該署通緝書、併案通緝書 、撤銷通緝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依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 條規定,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均 不得予以減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於如附表十二編號1 至4 所示各該信用卡申請文書上所 偽造「連OO」、「黃OO」之署名共6 枚,以及如附表二 、三所示卡號等6 張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上之「連OO」、「 黃OO」署名共6 枚,皆未扣案,然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 是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於被告所犯 連續行使私文書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㈡被告於附表四、五、六、七、八、十一所示各次刷卡交易簽 帳單上偽造「連OO」、「黃OO」署名之部分,因各該簽 帳單距今已有數年之久,依收單銀行及特約商店之業務流程 ,上開信用卡簽帳單已逾保存期限,此觀之台新銀行回函略 稱:「來函所請簽帳單,已逾國際組織規範之保留時效,故 無法提供」等語,以及遠東銀行回函亦稱:「一般簽帳單保 存期限為六個月,故無從調閱簽帳單」等語可明,有上開銀 行之回函、陳報狀在卷可查(參本院卷第185 ~187 頁), 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上開信用卡簽帳單仍屬存在,堪認 業已滅失,則其上偽造「連OO」、「黃OO」署名之部分 已可合理認定隨之滅失,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 1 項、第2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219 條,95年7 月1 日 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2 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 │附表一: │ ├──┬────┬─────┬─────┬─────────────┤ │編號│所犯罪名│ 犯罪事實 │ 所犯法條 │ 宣告刑 │ ├──┼────┼─────┼─────┼─────────────┤ │ 1 │連續行使│如事實欄一│刑法第216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偽造私文│、㈠㈡㈢所│、210 條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 │書罪 │示 │ │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十二│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2 │行使偽造│如附表十一│刑法第216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私文書罪│編號1 所示│、210 條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詐欺取財│如附表十一│刑法第339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罪 │編號1 所示│條第1 項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行使偽造│如附表十一│刑法第216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私文書罪│編號2 所示│、210 條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 │詐欺取財│如附表十一│刑法第339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罪 │編號2 所示│條第1 項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6 │行使偽造│如附表十一│刑法第216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私文書罪│編號3 所示│、210 條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 │詐欺取財│如附表十一│刑法第339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罪 │編號3 所示│條第1 項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8 │行使偽造│如附表十一│刑法第216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私文書罪│編號4 所示│、210 條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9 │詐欺取財│如附表十一│刑法第339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罪 │編號4 所示│條第1 項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 │行使偽造│如附表十一│刑法第216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私文書罪│編號5 所示│、210 條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1 │詐欺取財│如附表十一│刑法第339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罪 │編號5 所示│條第1 項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2 │行使偽造│如附表十一│刑法第216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私文書罪│編號6 所示│、210 條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3 │詐欺取財│如附表十一│刑法第339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罪 │編號6 所示│條第1 項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4 │行使偽造│如附表十一│刑法第216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私文書罪│編號7 所示│、210 條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5 │詐欺取財│如附表十一│刑法第339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罪 │編號7 所示│條第1 項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6 │行使偽造│如附表十一│刑法第216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私文書罪│編號8 所示│、210 條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7 │詐欺取財│如附表十一│刑法第339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罪 │編號8 所示│條第1 項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8 │行使偽造│如附表十一│刑法第216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私文書罪│編號9 所示│、210 條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9 │詐欺取財│如附表十一│刑法第339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罪 │編號9 所示│條第1 項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0 │行使偽造│如附表十一│刑法第216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私文書罪│編號10所示│、210 條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1 │詐欺取財│如附表十一│刑法第339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罪 │編號10所示│條第1 項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2 │行使偽造│如附表十一│刑法第216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私文書罪│編號11所示│、210 條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3 │詐欺取財│如附表十一│刑法第339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罪 │編號11所示│條第1 項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4 │行使偽造│如附表十一│刑法第216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私文書罪│編號12所示│、210 條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5 │詐欺取財│如附表十一│刑法第339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罪 │編號12所示│條第1 項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6 │行使偽造│如附表十一│刑法第216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私文書罪│編號13所示│、210 條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7 │詐欺取財│如附表十一│刑法第339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罪 │編號13所示│條第1 項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8 │行使偽造│如附表十一│刑法第216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私文書罪│編號14所示│、210 條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9 │詐欺取財│如附表十一│刑法第339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罪 │編號14所示│條第1 項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0 │行使偽造│如附表十一│刑法第216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私文書罪│編號15所示│、210 條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1 │詐欺取財│如附表十一│刑法第339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罪 │編號15所示│條第1 項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附表二:(被告冒名申辦之信用卡) │ ├──┬──────┬──────────┬──────┤ │編號│ 銀 行 │ 信用卡卡號 │ 備註 │ ├──┼──────┼──────────┼──────┤ │ 1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黃OO之名義│ ├──┼──────┼──────────┼──────┤ │ 2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連OO之名義│ ├──┼──────┼──────────┼──────┤ │ 3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連OO之名義│ ├──┼──────┼──────────┼──────┤ │ 4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 │黃OO之名義│ └──┴──────┴──────────┴──────┘ ┌───────────────────────────┐ │附表三:(被告未冒名申辦之信用卡) │ ├──┬──────┬──────────┬──────┤ │編號│ 銀 行 │ 信用卡卡號 │ 備註 │ ├──┼──────┼──────────┼──────┤ │ 1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連OO申辦 │ ├──┼──────┼──────────┼──────┤ │ 2 │遠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連OO申辦 │ └──┴──────┴──────────┴──────┘ ┌─────────────────────────────┐ │附表四:連OO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 時 間 │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備 註 │ │ │ │ │新臺幣) │ │ ├──┼──────┼───────┼─────┼─────┤ │ 1 │93年12月19日│禾安藥局 │753 元 │刷卡購物 │ ├──┼──────┼───────┼─────┼─────┤ │ 2 │93年12月28日│臺灣大哥大高雄│768元 │刷卡購物 │ │ │ │鳳山 │ │ │ ├──┼──────┼───────┼─────┼─────┤ │ 3 │94年1月7日 │金鳳凰賓館 │680元 │刷卡購物 │ ├──┼──────┼───────┼─────┼─────┤ │ 4 │94年1月13日 │詮達 │1433元 │刷卡購物 │ ├──┼──────┼───────┼─────┼─────┤ │ 5 │94年1月17日 │震旦全球通訊- │1213元 │刷卡購物 │ │ │ │五甲二 │ │ │ ├──┼──────┼───────┼─────┼─────┤ │ 6 │94年1月20日 │大田旅行社 │1950元 │刷卡購物 │ ├──┼──────┼───────┼─────┼─────┤ │ 7 │94年2月10日 │詮達 │1433元 │刷卡購物 │ ├──┼──────┼───────┼─────┼─────┤ │ 8 │94年2月18日 │大田旅行社 │1950元 │刷卡購物 │ ├──┼──────┼───────┼─────┼─────┤ │ 9 │94年3月18日 │大田旅行社 │1950元 │刷卡購物 │ ├──┼──────┼───────┼─────┼─────┤ │ 10 │94年4月20日 │大田旅行社 │1950元 │刷卡購物 │ ├──┼──────┼───────┼─────┼─────┤ │ 11 │94年5月20日 │大田旅行社 │1950元 │刷卡購物 │ ├──┼──────┼───────┼─────┼─────┤ │ 12 │94年6月20日 │大田旅行社 │1950元 │刷卡購物 │ ├──┼──────┼───────┼─────┼─────┤ │ 13 │94年7月20日 │大田旅行社 │1950元 │刷卡購物 │ ├──┼──────┼───────┼─────┼─────┤ │ 14 │94年8月19日 │大田旅行社 │1950元 │刷卡購物 │ ├──┼──────┼───────┼─────┼─────┤ │ 15 │94年9月20日 │大田旅行社 │1950元 │刷卡購物 │ ├──┼──────┼───────┼─────┼─────┤ │ 16 │95年1月9日 │屈臣氏- 一心分│1333元 │刷卡購物 │ │ │ │公司 │ │ │ ├──┼──────┼───────┼─────┼─────┤ │ 17 │95年2月9日 │屈臣氏- 一心分│1333元 │刷卡購物 │ │ │ │公司 │ │ │ ├──┼──────┼───────┼─────┼─────┤ │ 18 │95年4月12日 │和信電訊股份有│1693元 │刷卡購物 │ │ │ │限公司 │ │ │ ├──┼──────┼───────┼─────┼─────┤ │ 19 │95年5月10日 │優美秀皮件店 │900元 │刷卡購物 │ └──┴──────┴───────┴─────┴─────┘ ┌─────────────────────────────┐ │附表五:連OO渣打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 時 間 │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備 註 │ │ │ │ │新臺幣) │ │ ├──┼──────┼───────┼─────┼─────┤ │ 1 │94年1 月12日│金鳳凰賓館 │880 元 │刷卡購物 │ ├──┼──────┼───────┼─────┼─────┤ │ 2 │94年1月18日 │禾安藥局 │450元 │刷卡購物 │ ├──┼──────┼───────┼─────┼─────┤ │ 3 │95年1月19日 │和信電訊股份有│1527元 │刷卡購物 │ │ │ │限公司 │ │ │ ├──┼──────┼───────┼─────┼─────┤ │ 4 │95年1月19日 │亞太行動寬頻電│2088元 │刷卡購物 │ │ │ │信股份有限公司│ │ │ ├──┼──────┼───────┼─────┼─────┤ │ 5 │95年2月17日 │日集有限公司 │604元 │刷卡購物 │ ├──┼──────┼───────┼─────┼─────┤ │ 6 │95年2月20日 │A+1 精品百貨鳳│493元 │刷卡購物 │ │ │ │山店 │ │ │ ├──┼──────┼───────┼─────┼─────┤ │ 7 │95年3月29日 │日集有限公司 │893元 │刷卡購物 │ ├──┼──────┼───────┼─────┼─────┤ │ 8 │95年5月24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1568元 │刷卡購物 │ │ │ │司- 五甲一般 │ │ │ └──┴──────┴───────┴─────┴─────┘ ┌─────────────────────────────┐ │附表六:連OO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 時 間 │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備 註 │ │ │ │ │新臺幣) │ │ ├──┼──────┼───────┼─────┼─────┤ │ 1 │94年11月6 日│屈臣氏- 鳳山分│2485元 │刷卡購物 │ │ │ │公司 │ │ │ ├──┼──────┼───────┼─────┼─────┤ │ 2 │95年1月27日 │愛的世界- 鳳山│2438元 │刷卡購物 │ │ │ │鳳西門市部 │ │ │ ├──┼──────┼───────┼─────┼─────┤ │ 3 │95年1月27日 │新光三越股份有│1940元 │刷卡購物 │ │ │ │限公司- 高雄分│ │ │ │ │ │公司 │ │ │ ├──┼──────┼───────┼─────┼─────┤ │ 4 │95年2月24日 │和信電訊股份有│2241元 │刷卡購物 │ │ │ │限公司 │ │ │ ├──┼──────┼───────┼─────┼─────┤ │ 5 │95年3月26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1012元 │刷卡購物 │ │ │ │司- 五甲店一般│ │ │ ├──┼──────┼───────┼─────┼─────┤ │ 6 │95年4月16日 │和信電訊股份有│451元 │刷卡購物 │ │ │ │限公司 │ │ │ ├──┼──────┼───────┼─────┼─────┤ │ 7 │95年4月29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1037元 │刷卡購物 │ │ │ │司- 五甲店一般│ │ │ └──┴──────┴───────┴─────┴─────┘ ┌─────────────────────────────┐ │附表七:連OO遠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 時 間 │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備 註 │ │ │ │ │新臺幣) │ │ ├──┼──────┼───────┼─────┼─────┤ │ 1 │93年5 月14日│三商行- 臺東分│3180元 │刷卡購物 │ │ │ │公司 │ │ │ ├──┼──────┼───────┼─────┼─────┤ │ 2 │93年5月14日 │三商行- 臺東分│399元 │刷卡購物 │ │ │ │公司 │ │ │ ├──┼──────┼───────┼─────┼─────┤ │ 3 │93年5月14日 │三商行- 台東分│2100元 │刷卡購物 │ │ │ │公司 │ │ │ ├──┼──────┼───────┼─────┼─────┤ │ 4 │93年5月16日 │東方之鑽餐廳 │1190元 │刷卡購物 │ ├──┼──────┼───────┼─────┼─────┤ │ 5 │93年5月22日 │屈臣氏- 臺東分│632元 │刷卡購物 │ │ │ │公司 │ │ │ ├──┼──────┼───────┼─────┼─────┤ │ 6 │93年5月22日 │屈臣氏- 臺東分│4700元 │刷卡購物 │ │ │ │公司 │ │ │ ├──┼──────┼───────┼─────┼─────┤ │ 7 │93年5月22日 │東聯社福利廣場│890元 │刷卡購物 │ ├──┼──────┼───────┼─────┼─────┤ │ 8 │93年5月24日 │景怡(股)實業│854元 │刷卡購物 │ │ │ │公司 │ │ │ ├──┼──────┼───────┼─────┼─────┤ │ 9 │93年5月24日 │主幼商場- 鳳山│870元 │刷卡購物 │ │ │ │門市 │ │ │ ├──┼──────┼───────┼─────┼─────┤ │ 10 │93年5月24日 │屈臣氏- 鳳山分│1006元 │刷卡購物 │ │ │ │公司 │ │ │ ├──┼──────┼───────┼─────┼─────┤ │ 11 │93年5月29日 │大伊統百貨股份│2440元 │刷卡購物 │ │ │ │有限公司 │ │ │ ├──┼──────┼───────┼─────┼─────┤ │ 12 │93年5月31日 │保軒企業股份有│880元 │刷卡購物 │ │ │ │限公司 │ │ │ ├──┼──────┼───────┼─────┼─────┤ │ 13 │93年6月1日 │三商行- 臺東分│922元 │刷卡購物 │ │ │ │公司 │ │ │ ├──┼──────┼───────┼─────┼─────┤ │ 14 │93年6月1日 │螺絲釘西餐廳 │310元 │刷卡購物 │ ├──┼──────┼───────┼─────┼─────┤ │ 15 │93年6月1日 │臺東縣農會生鮮│1207元 │刷卡購物 │ │ │ │超市中華店 │ │ │ ├──┼──────┼───────┼─────┼─────┤ │ 16 │93年6月4日 │臺東縣農會生鮮│327元 │刷卡購物 │ │ │ │超市中華店 │ │ │ ├──┼──────┼───────┼─────┼─────┤ │ 17 │93年6月5日 │金鳳凰賓館 │880元 │刷卡購物 │ ├──┼──────┼───────┼─────┼─────┤ │ 18 │93年6月6日 │金鳳凰賓館 │880元 │刷卡購物 │ ├──┼──────┼───────┼─────┼─────┤ │ 19 │93年6月6日 │達良有限公司 │6580元 │刷卡購物 │ ├──┼──────┼───────┼─────┼─────┤ │ 20 │93年6月22日 │臺東縣農會生鮮│420元 │刷卡購物 │ │ │ │超市中華店 │ │ │ ├──┼──────┼───────┼─────┼─────┤ │ 21 │93年7月6日 │臺東縣農會生鮮│415元 │刷卡購物 │ │ │ │超市中華店 │ │ │ ├──┼──────┼───────┼─────┼─────┤ │ 22 │93年7月22日 │大立伊勢丹百貨│590元 │刷卡購物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3 │93年7月22日 │大立伊勢丹百貨│390元 │刷卡購物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4 │93年11月2日 │和信電訊股份有│2327元 │刷卡購物 │ │ │ │限公司 │ │ │ ├──┼──────┼───────┼─────┼─────┤ │ 25 │93年11月5日 │禾安藥局 │1158元 │刷卡購物 │ ├──┼──────┼───────┼─────┼─────┤ │ 26 │93年11月8日 │螺絲釘西餐廳 │280元 │刷卡購物 │ ├──┼──────┼───────┼─────┼─────┤ │ 27 │93年11月14日│家樂福- 五甲鳳│1601元 │刷卡購物 │ │ │ │山店 │ │ │ ├──┼──────┼───────┼─────┼─────┤ │ 28 │93年12月15日│金鳳凰賓館 │880元 │刷卡購物 │ ├──┼──────┼───────┼─────┼─────┤ │ 29 │93年12月16日│金鳳凰賓館 │880元 │刷卡購物 │ ├──┼──────┼───────┼─────┼─────┤ │ 30 │94年1月5日 │臺鐵局- 臺東站│972元 │刷卡購物 │ ├──┼──────┼───────┼─────┼─────┤ │ 31 │94年5月22日 │月眉育樂世界馬│290元 │刷卡購物 │ │ │ │拉灣 │ │ │ ├──┼──────┼───────┼─────┼─────┤ │ 32 │94年12月22日│臺糖油品事業部│500元 │刷卡購物 │ │ │ │國泰加油站 │ │ │ ├──┼──────┼───────┼─────┼─────┤ │ 33 │94年12月24日│大伊統百貨股份│693元 │刷卡購物 │ │ │ │有限公司 │ │ │ ├──┼──────┼───────┼─────┼─────┤ │ 34 │94年12月24日│大伊統百貨股份│949元 │刷卡購物 │ │ │ │有限公司 │ │ │ ├──┼──────┼───────┼─────┼─────┤ │ 35 │94年12月24日│大伊統百貨股份│2000元 │刷卡購物 │ │ │ │有限公司 │ │ │ ├──┼──────┼───────┼─────┼─────┤ │ 36 │95年1月8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635元 │刷卡購物 │ │ │ │司- 五甲店 │ │ │ ├──┼──────┼───────┼─────┼─────┤ │ 37 │95年1月9日 │泓成加油站有限│500元 │刷卡購物 │ │ │ │公司 │ │ │ ├──┼──────┼───────┼─────┼─────┤ │ 38 │95年1月11日 │禎穩商店 │852元 │刷卡購物 │ ├──┼──────┼───────┼─────┼─────┤ │ 39 │95年1月14日 │屈臣氏- 鳳山分│387元 │刷卡購物 │ │ │ │公司 │ │ │ ├──┼──────┼───────┼─────┼─────┤ │ 40 │95年1月14日 │屈臣氏- 鳳山分│2105元 │刷卡購物 │ │ │ │公司 │ │ │ ├──┼──────┼───────┼─────┼─────┤ │ 41 │95年1月16日 │和信電訊股份有│165元 │刷卡購物 │ │ │ │限公司 │ │ │ ├──┼──────┼───────┼─────┼─────┤ │ 42 │95年1月16日 │臺糖油品事業部│500元 │刷卡購物 │ │ │ │國泰加油站 │ │ │ ├──┼──────┼───────┼─────┼─────┤ │ 43 │95年1月20日 │金銀島購物中心│300元 │刷卡購物 │ ├──┼──────┼───────┼─────┼─────┤ │ 44 │95年2月4日 │佳龍藥師藥局 │1200元 │刷卡購物 │ ├──┼──────┼───────┼─────┼─────┤ │ 45 │95年2月12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674元 │刷卡購物 │ │ │ │司- 五甲店 │ │ │ ├──┼──────┼───────┼─────┼─────┤ │ 46 │95年2月12日 │禎穩商店 │656元 │刷卡購物 │ ├──┼──────┼───────┼─────┼─────┤ │ 47 │95年2月17日 │和信電訊股份有│696元 │刷卡購物 │ │ │ │限公司 │ │ │ ├──┼──────┼───────┼─────┼─────┤ │ 48 │95年2月17日 │和信電訊股份有│165元 │刷卡購物 │ │ │ │限公司 │ │ │ ├──┼──────┼───────┼─────┼─────┤ │ 49 │95年3月14日 │日集有限公司 │522元 │刷卡購物 │ ├──┼──────┼───────┼─────┼─────┤ │ 50 │95年3月13日 │甲洲加油站 │300元 │刷卡購物 │ ├──┼──────┼───────┼─────┼─────┤ │ 51 │95年4月16日 │和信電訊股份有│502元 │刷卡購物 │ │ │ │限公司 │ │ │ ├──┼──────┼───────┼─────┼─────┤ │ 52 │95年5月5日 │大伊統百貨股份│450元 │刷卡購物 │ │ │ │有限公司 │ │ │ ├──┼──────┼───────┼─────┼─────┤ │ 53 │95年5月5日 │大伊統百貨股份│780元 │刷卡購物 │ │ │ │有限公司 │ │ │ ├──┼──────┼───────┼─────┼─────┤ │ 54 │95年5月10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525元 │刷卡購物 │ │ │ │司- 五甲店 │ │ │ └──┴──────┴───────┴─────┴─────┘ ┌─────────────────────────────┐ │附表八:黃OO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 時 間 │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備 註 │ │ │ │ │新臺幣) │ │ ├──┼──────┼───────┼─────┼─────┤ │ 1 │93年7 月26日│和信電訊股份有│3591元 │刷卡購物 │ │ │ │限公司 │ │ │ ├──┼──────┼───────┼─────┼─────┤ │ 2 │93年7月28日 │東聯社福利廣場│531元 │刷卡購物 │ ├──┼──────┼───────┼─────┼─────┤ │ 3 │93年7月28日 │東聯社福利廣場│286元 │刷卡購物 │ ├──┼──────┼───────┼─────┼─────┤ │ 4 │93年7月29日 │和信電訊股份有│1869元 │刷卡購物 │ │ │ │限公司 │ │ │ ├──┼──────┼───────┼─────┼─────┤ │ 5 │93年7月29日 │螺絲釘西餐廳 │500元 │刷卡購物 │ ├──┼──────┼───────┼─────┼─────┤ │ 6 │93年7月30日 │東聯社福利商場│2058元 │刷卡購物 │ ├──┼──────┼───────┼─────┼─────┤ │ 7 │93年7月30日 │A&D- 臺東二店 │1539元 │刷卡購物 │ ├──┼──────┼───────┼─────┼─────┤ │ 8 │93年7月31日 │益祥寢具行 │5300元 │刷卡購物 │ ├──┼──────┼───────┼─────┼─────┤ │ 9 │93年7月31日 │大德皮鞋行 │780元 │刷卡購物 │ ├──┼──────┼───────┼─────┼─────┤ │ 10 │93年7月31日 │東聯社福利廣場│351元 │刷卡購物 │ ├──┼──────┼───────┼─────┼─────┤ │ 11 │93年8月2日 │東聯社福利廣場│400元 │刷卡購物 │ ├──┼──────┼───────┼─────┼─────┤ │ 12 │93年8月2日 │新雅皮鞋精品總│280元 │刷卡購物 │ │ │ │匯 │ │ │ ├──┼──────┼───────┼─────┼─────┤ │ 13 │94年8月3日 │巨星剪燙臺東店│650元 │刷卡購物 │ ├──┼──────┼───────┼─────┼─────┤ │ 14 │93年8月7日 │中國石油豐里站│1160元 │刷卡購物 │ ├──┼──────┼───────┼─────┼─────┤ │ 15 │93年8月7日 │金鳳凰賓館 │880元 │刷卡購物 │ ├──┼──────┼───────┼─────┼─────┤ │ 16 │93年8月17日 │和信電訊股份有│1589元 │刷卡購物 │ │ │ │限公司 │ │ │ ├──┼──────┼───────┼─────┼─────┤ │ 17 │93年8月17日 │東聯社福利商場│1154元 │刷卡購物 │ ├──┼──────┼───────┼─────┼─────┤ │ 18 │93年8月22日 │A+1精品百貨鳳 │302元 │刷卡購物 │ │ │ │山店 │ │ │ ├──┼──────┼───────┼─────┼─────┤ │ 19 │93年9月27日 │禾安藥局 │1311元 │刷卡購物 │ ├──┼──────┼───────┼─────┼─────┤ │ 20 │93年9月28日 │禾安藥局 │455元 │刷卡購物 │ ├──┼──────┼───────┼─────┼─────┤ │ 21 │93年9月28日 │臺東縣農會生鮮│393元 │刷卡購物 │ │ │ │超市中華店 │ │ │ ├──┼──────┼───────┼─────┼─────┤ │ 22 │93年9月28日 │臺東縣農會生鮮│359元 │刷卡購物 │ │ │ │超市中華店 │ │ │ ├──┼──────┼───────┼─────┼─────┤ │ 23 │93年10月22日│三商行- 三多分│768元 │刷卡購物 │ │ │ │公司 │ │ │ ├──┼──────┼───────┼─────┼─────┤ │ 24 │93年10月24日│東榮聯中山營業│281元 │刷卡購物 │ │ │ │所 │ │ │ ├──┼──────┼───────┼─────┼─────┤ │ 25 │93年12月10日│臺鐵局- 臺東站│405元 │刷卡購物 │ ├──┼──────┼───────┼─────┼─────┤ │ 26 │93年12月10日│臺鐵局- 臺東站│379元 │刷卡購物 │ ├──┼──────┼───────┼─────┼─────┤ │ 27 │93年12月15日│臺鐵局- 臺東站│1092元 │刷卡購物 │ ├──┼──────┼───────┼─────┼─────┤ │ 28 │93年12月18日│金鳳凰賓館 │680元 │刷卡購物 │ ├──┼──────┼───────┼─────┼─────┤ │ 29 │93年12月30日│臺鐵局- 臺東站│350元 │刷卡購物 │ ├──┼──────┼───────┼─────┼─────┤ │ 30 │94年1月1日 │臺鐵局- 鳳山站│525元 │刷卡購物 │ ├──┼──────┼───────┼─────┼─────┤ │ 31 │94年1月19日 │東聯社福利廣場│774元 │刷卡購物 │ ├──┼──────┼───────┼─────┼─────┤ │ 32 │94年1月19日 │東聯社福利商場│146元 │刷卡購物 │ ├──┼──────┼───────┼─────┼─────┤ │ 33 │94年2月25日 │EOOE超大尺碼- │580元 │刷卡購物 │ │ │ │五甲店 │ │ │ ├──┼──────┼───────┼─────┼─────┤ │ 34 │94年5月21日 │甲洲加油站 │1380元 │刷卡購物 │ ├──┼──────┼───────┼─────┼─────┤ │ 35 │94年5月29日 │甲洲加油站 │500元 │刷卡購物 │ ├──┼──────┼───────┼─────┼─────┤ │ 36 │94年5月29日 │大伊統百貨股份│1099元 │刷卡購物 │ │ │ │有限公司 │ │ │ ├──┼──────┼───────┼─────┼─────┤ │ 37 │94年5月29日 │大伊統百貨股份│798元 │刷卡購物 │ │ │ │有限公司 │ │ │ ├──┼──────┼───────┼─────┼─────┤ │ 38 │94年6月12日 │佳龍藥師藥局 │1860元 │刷卡購物 │ ├──┼──────┼───────┼─────┼─────┤ │ 39 │94年7月1日 │金銀島購物中心│987元 │刷卡購物 │ ├──┼──────┼───────┼─────┼─────┤ │ 40 │94年7月1日 │大立加油站有限│500元 │刷卡購物 │ │ │ │公司 │ │ │ ├──┼──────┼───────┼─────┼─────┤ │ 41 │94年7月6日 │明儀倉庫書店明│914元 │刷卡購物 │ │ │ │哲店 │ │ │ ├──┼──────┼───────┼─────┼─────┤ │ 42 │94年7月7日 │東急文具- 保泰│614元 │刷卡購物 │ │ │ │店 │ │ │ ├──┼──────┼───────┼─────┼─────┤ │ 43 │94年7月10日 │大伊統百貨股份│1479元 │刷卡購物 │ │ │ │有限公司 │ │ │ ├──┼──────┼───────┼─────┼─────┤ │ 44 │94年7月10日 │大伊統百貨股份│590元 │刷卡購物 │ │ │ │有限公司 │ │ │ ├──┼──────┼───────┼─────┼─────┤ │ 45 │94年7月17日 │中國石油瑞豐站│500元 │刷卡購物 │ ├──┼──────┼───────┼─────┼─────┤ │ 46 │94年7月18日 │家樂福- 五甲店│1942元 │刷卡購物 │ ├──┼──────┼───────┼─────┼─────┤ │ 47 │94年7月30日 │臺灣路士達企業│7203元 │刷卡購物 │ │ │ │(股)鳳山分公│ │ │ │ │ │司 │ │ │ ├──┼──────┼───────┼─────┼─────┤ │ 48 │94年8月10日 │家樂福- 大順店│558元 │刷卡購物 │ ├──┼──────┼───────┼─────┼─────┤ │ 49 │94年8月13日 │甲洲加油站 │500元 │刷卡購物 │ ├──┼──────┼───────┼─────┼─────┤ │ 50 │94年12月25日│屈臣氏- 鳳山分│4104元 │刷卡購物 │ │ │ │公司 │ │ │ ├──┼──────┼───────┼─────┼─────┤ │ 51 │94年12月25日│好郝藥局- 福德│1495元 │刷卡購物 │ │ │ │店 │ │ │ ├──┼──────┼───────┼─────┼─────┤ │ 52 │94年12月28日│中國石油民權路│500元 │刷卡購物 │ │ │ │站 │ │ │ ├──┼──────┼───────┼─────┼─────┤ │ 53 │95年1月1日 │金品皮鞋- 鳳山│1880元 │刷卡購物 │ │ │ │二店 │ │ │ ├──┼──────┼───────┼─────┼─────┤ │ 54 │95年1月5日 │中國石油民權路│500元 │刷卡購物 │ │ │ │站 │ │ │ ├──┼──────┼───────┼─────┼─────┤ │ 55 │95年1月19日 │麗嬰房 │3167元 │刷卡購物 │ ├──┼──────┼───────┼─────┼─────┤ │ 56 │95年1月19日 │麗嬰房 │3093元 │刷卡購物 │ ├──┼──────┼───────┼─────┼─────┤ │ 57 │95年1月23日 │臺糖油品事業部│500元 │刷卡購物 │ │ │ │國泰加油站 │ │ │ ├──┼──────┼───────┼─────┼─────┤ │ 58 │95年2月1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1034元 │刷卡購物 │ │ │ │司- 五甲店一般│ │ │ ├──┼──────┼───────┼─────┼─────┤ │ 59 │95年2月9日 │A+1 精品百貨鳳│637元 │刷卡購物 │ │ │ │山店 │ │ │ ├──┼──────┼───────┼─────┼─────┤ │ 60 │95年2月27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400元 │刷卡購物 │ │ │ │份有限公司高雄│ │ │ │ │ │分公司 │ │ │ ├──┼──────┼───────┼─────┼─────┤ │ 61 │95年2月27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387元 │刷卡購物 │ │ │ │份有限公司高雄│ │ │ │ │ │分公司 │ │ │ ├──┼──────┼───────┼─────┼─────┤ │ 62 │95年3月26日 │尚諾奈- 鳳山B│598元 │刷卡購物 │ │ │ │店 │ │ │ ├──┼──────┼───────┼─────┼─────┤ │ 63 │95年4月5日 │佳龍藥師藥局 │569元 │刷卡購物 │ ├──┼──────┼───────┼─────┼─────┤ │ 64 │95年4月23日 │佳龍藥師藥局 │1722元 │刷卡購物 │ ├──┼──────┼───────┼─────┼─────┤ │ 65 │95年5月18日 │A+1 精品百貨鳳│368元 │刷卡購物 │ │ │ │山店 │ │ │ ├──┼──────┼───────┼─────┼─────┤ │ 66 │95年5月18日 │A+1 精品百貨鳳│139元 │刷卡購物 │ │ │ │山店 │ │ │ └──┴──────┴───────┴─────┴─────┘ ┌───────────────────────────────────┐ │附表九:被告持信用卡預借現金之明細 │ ├───────────────────────────────────┤ │㈠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 時 間 │預借現金金融機構│消費金額 │備 註 │ ├──┼──────┼────────┼───────────┼────┤ │ 1 │93年12月22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666 元 │預借現金│ ├──┼──────┼────────┼───────────┼────┤ │ 2 │93年12月24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00元 │預借現金│ ├──┼──────┼────────┼───────────┼────┤ │ 3 │93年12月28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666元 │預借現金│ ├──┼──────┼────────┼───────────┼────┤ │ 4 │93年12月29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00元 │預借現金│ ├──┼──────┼────────┼───────────┼────┤ │ 5 │94年1月14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666元 │預借現金│ ├──┼──────┼────────┼───────────┼────┤ │ 6 │94年1月28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00元 │預借現金│ ├──┼──────┼────────┼───────────┼────┤ │ 7 │94年11月6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668元 │預借現金│ ├──┼──────┼────────┼───────────┼────┤ │ 8 │94年12月8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666元 │預借現金│ ├──┼──────┼────────┼───────────┼────┤ │ 9 │94年12月19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334元 │預借現金│ ├──┼──────┼────────┼───────────┼────┤ │10 │95年1月6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666元 │預借現金│ ├──┼──────┼────────┼───────────┼────┤ │11 │95年1月10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00元 │預借現金│ ├──┼──────┼────────┼───────────┼────┤ │12 │95年1月20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333元 │預借現金│ ├──┼──────┼────────┼───────────┼────┤ │13 │95年2月15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668元 │預借現金│ ├──┼──────┼────────┼───────────┼────┤ │14 │95年2月21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333元 │預借現金│ ├──┼──────┼────────┼───────────┼────┤ │15 │95年3月17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666元 │預借現金│ ├──┼──────┼────────┼───────────┼────┤ │16 │95年4月17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666元 │預借現金│ ├──┴──────┴────────┴───────────┴────┤ │㈡渣打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1 │93年11月23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5000元(手續費300 元)│預借現金│ ├──┼──────┼────────┼───────────┼────┤ │ 2 │94年2月23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00元(手續費180元) │預借現金│ ├──┼──────┼────────┼───────────┼────┤ │ 3 │94年10月14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5000元(手續費300元) │預借現金│ ├──┴──────┴────────┴───────────┴────┤ │㈢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1 │94年10月25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000元 │預借現金│ ├──┴──────┴────────┴───────────┴────┤ │㈣遠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1 │93年5 月28日│慶豐銀行 │3000元(手續費225 元)│預借現金│ ├──┼──────┼────────┼───────────┼────┤ │ 2 │93年6 月1 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00元(手續費200 元)│預借現金│ ├──┼──────┼────────┼───────────┼────┤ │ 3 │93年6月2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000元(手續費225 元)│預借現金│ ├──┼──────┼────────┼───────────┼────┤ │ 4 │93年6月4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5000元(手續費275元) │預借現金│ ├──┼──────┼────────┼───────────┼────┤ │ 5 │93年6月6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5000元(手續費275元) │預借現金│ ├──┼──────┼────────┼───────────┼────┤ │ 6 │93年8月26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00元(手續費175元) │預借現金│ ├──┼──────┼────────┼───────────┼────┤ │ 7 │93年9月15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00元(手續費175元) │預借現金│ ├──┼──────┼────────┼───────────┼────┤ │ 8 │93年10月13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00元(手續費175元) │預借現金│ ├──┼──────┼────────┼───────────┼────┤ │ 9 │93年11月2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5000元(手續費275元) │預借現金│ ├──┼──────┼────────┼───────────┼────┤ │ 10 │93年11月3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000元(手續費225元) │預借現金│ ├──┼──────┼────────┼───────────┼────┤ │ 11 │93年11月3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000元(手續費225元) │預借現金│ ├──┼──────┼────────┼───────────┼────┤ │ 12 │93年11月12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000元(手續費225元) │預借現金│ ├──┼──────┼────────┼───────────┼────┤ │ 13 │94年5月10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00元(手續費175元) │預借現金│ ├──┼──────┼────────┼───────────┼────┤ │ 14 │94年12月23日│土地銀行 │1000元(手續費200元) │預借現金│ ├──┴──────┴────────┴───────────┴────┤ │㈤國泰世華銀行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 │ ├──┬──────┬────────┬───────────┬────┤ │ 1 │94年2 月2 日│ │20006 元 │預借現金│ ├──┼──────┼────────┼───────────┼────┤ │ 2 │94年2月3日 │ │20006元 │預借現金│ ├──┼──────┼────────┼───────────┼────┤ │ 3 │94年2月14日 │ │9006元 │預借現金│ ├──┼──────┼────────┼───────────┼────┤ │ 4 │94年8月8日 │ │10006元 │預借現金│ ├──┼──────┼────────┼───────────┼────┤ │ 5 │94年8月31日 │ │4006元 │預借現金│ ├──┼──────┼────────┼───────────┼────┤ │ 6 │94年10月11日│ │7006元 │預借現金│ ├──┼──────┼────────┼───────────┼────┤ │ 7 │94年12月19日│ │2006元 │預借現金│ ├──┼──────┼────────┼───────────┼────┤ │ 8 │94年12月20日│ │1006元 │預借現金│ ├──┼──────┼────────┼───────────┼────┤ │ 9 │95年2月6日 │ │1006元 │預借現金│ ├──┼──────┼────────┼───────────┼────┤ │ 10 │95年3月10日 │ │1000元 │預借現金│ ├──┼──────┼────────┼───────────┼────┤ │ 11 │95年4月10日 │ │1000元 │預借現金│ ├──┴──────┴────────┴───────────┴────┤ │㈥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1 │93年8 月4 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000元 │預借現金│ ├──┼──────┼────────┼───────────┼────┤ │ 2 │93年8月8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00元 │預借現金│ ├──┼──────┼────────┼───────────┼────┤ │ 3 │93年8月9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00元 │預借現金│ ├──┼──────┼────────┼───────────┼────┤ │ 4 │93年8月12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00元 │預借現金│ ├──┼──────┼────────┼───────────┼────┤ │ 5 │93年8月13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5000元 │預借現金│ ├──┼──────┼────────┼───────────┼────┤ │ 6 │93年8月20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5000元 │預借現金│ ├──┼──────┼────────┼───────────┼────┤ │ 7 │94年5月31日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10000元 │預借現金│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8 │94年7月14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000元 │預借現金│ ├──┼──────┼────────┼───────────┼────┤ │ 9 │94年7月17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5000元 │預借現金│ ├──┼──────┼────────┼───────────┼────┤ │ 10 │95年8月16日 │玉山商業銀行 │200元 │預借現金│ ├──┼──────┼────────┼───────────┼────┤ │ 11 │95年9月13日 │玉山商業銀行 │3700元 │預借現金│ ├──┼──────┼────────┼───────────┼────┤ │ 12 │95年10月20日│玉山商業銀行 │1000元 │預借現金│ └──┴──────┴────────┴───────────┴────┘ ┌─────────────────────────────────┐ │附表十:被告辦理餘額代償明細 │ ├──┬─────────┬──────┬───────┬─────┤ │編號│發卡銀行及持用之信│撥款日期 │交易型態 │交易金額 │ │ │用卡卡號 │ │ │(新臺幣)│ ├──┼─────────┼──────┼───────┼─────┤ │ 1 │渣打銀行信用卡(卡│93年10月27日│餘額代償(遠東│19500 元(│ │ │號:0000-0000-0000│ │銀行欠款) │手續費735 │ │ │-6645 ) │ │ │元) │ ├──┼─────────┼──────┼───────┼─────┤ │ 2 │渣打銀行信用卡(卡│93年10月27日│餘額代償(慶豐│30000 元(│ │ │號:0000-0000-0000│ │銀行欠款) │手續費1050│ │ │-6645 ) │ │ │元) │ └──┴─────────┴──────┴───────┴─────┘ ┌─────────────────────────────┐ │附表十一:刑法修正後 │ ├─────────────────────────────┤ │㈠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 時 間 │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備註(有無│ │ │ │ │ │簽帳單) │ ├──┼──────┼───────┼─────┼─────┤ │ 1 │95年7 月16日│中國石油五甲店│1000元 │刷卡購物 │ ├──┼──────┼───────┼─────┼─────┤ │ 2 │95年8 月6 日│日集有限公司 │376 元 │刷卡購物 │ ├──┼──────┼───────┼─────┼─────┤ │ 3 │95年8 月12日│家樂福- 鳳山店│1348元 │刷卡購物 │ ├──┴──────┴───────┴─────┴─────┤ │㈡渣打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4 │95年8 月2 日│家樂福- 五甲店│1158元 │刷卡購物 │ ├──┼──────┼───────┼─────┼─────┤ │ 5 │95年8月9日 │臺糖休閒事業部│1158元 │刷卡購物 │ │ │ │- 鳳山休廣場 │ │ │ ├──┼──────┼───────┼─────┼─────┤ │ 6 │95年8月15日 │家樂福- 鳳山店│1260元 │刷卡購物 │ ├──┼──────┼───────┼─────┼─────┤ │ 7 │95年8月16日 │家樂福- 鳳山3C│544元 │刷卡購物 │ │ │ │店 │ │ │ ├──┴──────┴───────┴─────┴─────┤ │㈢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8 │95年8 月1 日│A+1 精品百貨- │673 元 │刷卡購物 │ │ │ │鳳山店 │ │ │ ├──┼──────┼───────┼─────┼─────┤ │ 9 │95年8月2日 │光華加油站有限│500元 │刷卡購物 │ │ │ │公司 │ │ │ ├──┼──────┼───────┼─────┼─────┤ │ 10 │95年8月18日 │家樂福- 鳳山店│1009元 │刷卡購物 │ ├──┼──────┼───────┼─────┼─────┤ │ 11 │95年8月20日 │和信電訊股份有│765元 │刷卡購物 │ │ │ │限公司 │ │ │ ├──┴──────┴───────┴─────┴─────┤ │㈣遠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12 │95年8 月14日│家樂福- 五甲店│1384元 │刷卡購物 │ ├──┼──────┼───────┼─────┼─────┤ │13 │95年8月16日 │佳龍藥師藥局 │283元 │刷卡購物 │ ├──┴──────┴───────┴─────┴─────┤ │㈤永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14 │95年7 月10日│和信電信公司- │1516元 │刷卡購物 │ │ │ │鳳山光遠店 │ │ │ ├──┼──────┼───────┼─────┼─────┤ │15 │95年8 月8 日│和信電信公司- │412 元 │刷卡購物 │ │ │ │鳳山光遠店 │ │ │ └──┴──────┴───────┴─────┴─────┘ ┌──────────────────────────────────┐ │附表十二: │ ├──┬────────────┬────────────┬─────┤ │編號│ 名稱 │ 應沒收之物 │ 備 註 │ ├──┼────────────┼────────────┼─────┤ │ 1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左列文件上偽造「黃OO」│即事實欄一│ │ │公司信用卡申請書 │之署名1 枚 │、㈠① │ ├──┼────────────┼────────────┼─────┤ │ 2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信│左列文件上偽造「連OO」│即事實欄一│ │ │用卡申請書 │之署名1 枚 │、㈠② │ ├──┼────────────┼────────────┼─────┤ │ 3 │渣打銀行「餘額代償預先作│左列文件上偽造「連OO」│即事實欄一│ │ │業授權同意書」、「餘額代│之署名共2 枚 │、㈠③ │ │ │償申請書」 │ │ │ ├──┼────────────┼────────────┼─────┤ │ 4 │國泰世華銀行「晶鑽卡申請│左列文件上偽造「黃OO」│即事實欄一│ │ │書」 │之署名2 枚 │、㈠④ │ ├──┼────────────┼────────────┼─────┤ │ 5 │如附表二、三所示卡號之信│,左列6 張信用卡背面簽名│即事實欄一│ │ │用卡共6 張 │欄上「連OO」、「黃OO│、㈡ │ │ │ │」署名共6 枚 │ │ └──┴────────────┴────────────┴─────┘ ┌───────────────────────────────────────────────┐ │附表十三: │ ├──────┬─────────────┬─────────────┬────┬───────┤ │相關變更條文│行為時法(下稱舊法)之內容│裁判時法(下稱新法)之內容│比較理由│ 比較結果 │ ├──────┼─────────────┼─────────────┼────┼───────┤ │ 【連續犯】 │第56條: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刪除) │新法刪除│被告先後多次之│ │ │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 │連續犯 │犯行,依新法須│ │ │重其刑至2 分之1 。 │ │之規定。│分論併罰,依舊│ │ │ │ │ │法則僅論一罪,│ │ │ │ │ │是舊法有利。 │ ├──────┼─────────────┼─────────────┼────┼───────┤ │ 【牽連犯】 │第55條後段:犯一罪而其方法│(刪除) │新法刪除│被告先後多次之│ │ │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者,從一│ │牽連犯 │犯行,依新法須│ │ │重處斷。 │ │之規定。│分論併罰,依舊│ │ │ │ │ │法則僅論一罪,│ │ │ │ │ │是舊法有利。 │ ├──────┼─────────────┼─────────────┼────┼───────┤ │刑法第33條第│罰金:(銀元)1 元以上。 │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罰金刑下│罰金刑之下限,│ │5 款:罰金刑│ │百元計算之。 │限之計算│由銀元1 元(即│ │下限變更 │ │ │方式變更│新臺幣30元)提│ │ │ │ │。 │高為新臺幣1000│ │ │ │ │ │元,故舊法有利│ ├──────┼─────────────┼─────────────┼────┼───────┤ │【罰金刑之加│刑法第68條:僅加重其最高度│刑法第67條:其最高度及最低│條文變更│新法罰金最高度│ │重】 │。 │度同加重。 │為最低度│及最低度同加重│ │ │ │ │同加重 │之,舊法僅加重│ │ │ │ │ │其最高度。故舊│ │ │ │ │ │法有利 │ ├──────┼─────────────┼─────────────┼────┼───────┤ │【定應執行刑│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新法提高│新法修正後提高│ │】刑法第51條│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合併應執│合併應執行之最│ │第5 款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行之最高│高度刑期為30年│ │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度刑期 │,故舊法有利。│ │ │逾20年。」 │逾30年。」 │ │ │ ├──────┼─────────────┼─────────────┼────┼───────┤ │【易科罰金折│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易科罰金│易科罰金折算標│ │算標準變更】│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折算標準│準由銀元300 元│ │修正前刑法第│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變更。 │即新臺幣900 元│ │41條第1 項前│得以(銀元,下同)1 元以上│,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 │,提高為新臺幣│ │段、修正前罰│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或3000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 │1000元、2000元│ │金罰鍰提高標│。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就│。 │ │或3000元折算1 │ │準條例第2 條│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 │ │日,故舊法有利│ │→現行刑法第│1 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 │ │。 │ │41條第1 項前│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 │ │ │ │段 │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 │ │ │ └──────┴─────────────┴─────────────┴────┴───────┘ 附錄本件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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